我女儿要结婚了,可是爷爷死了,该怎么办啊?

我女儿要结婚了,可是爷爷死了,该怎么办啊?,第1张

你女儿再过5天就要结婚了,这真是大喜事一桩。可是让人想不到的是,她的爷爷却死了。面对这样的情况,你应该怎么办呢?

人死为大,并且因为尸体不能长时间保存,所以,婚礼必须服从殡葬。

按农村的习惯来说,老人死了,是要守孝三年的。也就是说三年之内,家里是不允许有红事的。那么你女儿的婚期推迟三年,确实就有点晚了。

我们知道,农村葬礼的时间是排3,排5,排7,排9埋。你只要把她爷爷的葬礼定在排七(死后第七天)或者排九(死后第九天)埋,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把老人的尸体披在上房屋里,密不发丧。等第五天女儿婚礼完成后,再着手老人的埋葬事宜。这样,女儿的婚期不用变,老人的埋葬时间也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并且送葬的人群中又多了一个自家人,也算是悲中有喜了吧。

我说的对吗?请大家提出意见。

把老人的白事尽快办完,女儿婚期正常进行。这叫特事特办,都啥年代了还守着老规矩,老人不走也已经走了,不能因为死人而影响活人的安排,老人在天之灵也希望孙女能幸福如期出嫁。

这种情况可以先办完丧事(一般3 至4 天)后先给待出嫁的女儿“除孝”了再出嫁,有人说“停止出嫁”这显然是不妥,因为相距“结婚日”只有五天,男方一切婚事预案均已就绪,岂能说停就停?这是极不负责任的态度,作为女方家庭应该本着“成人之美”的态度尽全力将婚礼进行下去,只是可能女方家的一些礼仪排场等要简化处理了。规矩(风俗习惯)都是人定的,有些事情要根据具体情况可作一些灵活机动,墨守成规只能害人害己。

可以先注册登记,登记了就是合法夫妻,等孩子出生后,带着孩子再补办婚礼酒席,我们广东很多都这样做。[玫瑰]

先办她爷爷的白喜事,三天后再办女儿的红喜事就行了

特事特办,先出殡老人入土为安,再办婚事,我们这老话白事压运三年,红事一冲全解了,谁都希望孩子们幸福平安快乐。

这个事情根据当地习俗而定,我认为先办结婚程序,结完婚可以戴考了,不然先办爷爷的白事,办完就要戴孝,戴了孝就必须百日换孝后才能办其他事,这就误了定的吉日,对双方都不好。

办完丧事,办喜事,两不误。

1 老公去世结婚证怎么办

1、如果夫妻二人之间情谊深厚,并且女方无改嫁的想法,那么,结婚证便可以留作纪念,但是,经过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的婚姻即是合法婚姻,除非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双方又协议登记离婚,或者经诉讼判决离婚、调解离婚,该婚姻的效力则及于始终。

所以,便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二者婚姻关系解除。 2、如果女方有改嫁的念头,那么,拿着死亡证去派出所吊销,在拿户口本去婚姻登记所,办理未亡人证明。

这样,你便可以彻底结束婚姻,步入人生的第二春。但需注意一下事项: (一)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 )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如果是再婚者须有以上手续外,还需带上协议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婚者可不做婚检,但必须带上有效的法律证件。

2 被宣告死亡的人再结婚属于重婚吗

核心内容:重婚罪指的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那么被宣告死亡的人与他人结婚,其行为是否属于重婚行为呢?能否就其这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我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案情 2001年罗某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其妻谢某于2008年在当地法院申请宣告罗某死亡,并于第二年宣告期满后与另一男子李某登记结婚。罗某在外地于2010年与另一女子简某结婚,并立下遗嘱死后遗产归其妻子简某所有,2011年罗某因病去世,简某找到罗某家乡要求谢某归还遗产,二人遂产生争议。在本案中,罗某的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罗某处分遗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罗某行为构成重婚罪,处分遗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遗赠。罗某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简某结婚,主观上构成了重婚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重婚的行为,所以应当认定其构成重婚罪,重婚是无效婚姻,因此简某不是罗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将罗某处分遗产的行为认定为遗赠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罗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处分遗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遗嘱继承

因为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在形式上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的规定,罗某与谢某的婚姻关系在其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已经归于消灭,所以不能认定他为有配偶者,因此罗某的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而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所以罗某生前订立的遗嘱有效,简某依遗嘱继承罗某的遗产。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1、罗某与简某结婚时,罗某已经被宣告死亡,而且其前妻谢某已经再婚,此时罗某与谢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自动解除。重婚罪是身份犯,身份犯是需要以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罗某再婚时已经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因此不能认定其构成重婚罪。

2、重婚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司法者要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必须要求该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达到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在本案中,罗某虽然有重婚的故意,但其与谢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其行为并未侵犯到谢某的婚姻权利,也并不违反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所以罗某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仅应当受到伦理道德的谴责。

综上,笔者认为罗某虽然有重婚的故意,但其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他与简某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简某作为罗某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依遗嘱取得罗某的遗产。

3 和一个已经去世的人结婚,需要什么仪式呢

这样思念,会乱心的。无明颠倒。先忍下。以我所知,您就安心看下:

在四十九日内是要再投生的,别误他行程。新死之人以中阴身存在,很苦的,会依善恶之业,判再生之身,恶业受地狱,恶鬼、畜生身,善业生人、天身。修习圣道成就者另说。

如果亲人在此其间能为其求福,诵佛经,念佛菩萨名,功德回向法界,愿亡者早生善道,离苦得乐。以此因缘,亡者能生一好去处。如果亲人以亡者名义做邪恶事,或杀生办酒席,亡者也会受牵连,受苦报。无论善恶业,生者得六,亡者得一。

如果你真爱他,就为其做利益事。不要执著自己一时知见,会害了他的。可读诵《地藏经》多看几遍即知义。南无地藏菩萨

随您欢喜自愿。但愿利益到见闻者。好好生活吧!

4 人死亡后的婚姻关系与继承问题

夫妻有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然解除,意思是另一方可以再婚,再婚关不用再办离婚或什么手续,因为有一方的死亡,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是自动解除的,但如果另一方不愿再婚,那他会作为死亡一方的配偶,配偶既是一种称呼也是一种生前的关系,比如,男方死亡,他的配偶又没有工作,那可以按相关规定接受 养老金的供养待遇,如果这个配偶又重新再婚,那么这个供养待遇就不能享受了你说是遗产继承也不冲突,另一方未再婚都是他的配偶。

至于遗孀,是指死了丈夫的老女人,这是一种称谓,只要她不再婚,人们都说成她是遗孀,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她可以再婚而无需再办什么离婚手续,不影响人们对她的称呼啊。

结婚当天遇到丧事好吗

人们总地说来还是忌讳办婚事与办丧事相遇的。如果事先知道会遇上办丧事的,就一定要换上一个时日迎亲。有时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真的碰上了办丧事的,无法解脱而别作一番解释,比如有“官运”、“财运”等等,也不过是一种自我安慰的破解方法罢了。

迎亲途中除了忌讳“喜冲喜”,还忌讳“凶冲喜”。在台湾,婚娶的行列如遇上送丧的行列也认为是大不吉利的。因为它是凶事对喜事的破坏,所以叫“凶冲喜”。中原等地也有这方面的忌讳。不过,也有人说不忌丧事的,因为丧事有棺材,“棺材”谐音“官财”,所以也有说遇见丧事是吉兆的。但是,办喜事与办丧事毕竟不相融洽,一般丧事总让人想起“死人”,听到“哭声”等等,总是与结婚的喜庆气氛难以相谐调起来的。

另一种说法:

民间有一种俗话:“出门遇丧,事事顺”也就是说,倒霉的事情被别人抢去了,自己便会平安

黄道吉日,有的办红事,有的办白事。这很正常。就像全世界有的人今天出生,有的人今天死了。

结婚本就是自己的好日子,又加上坏事被人抢跑了,那证明那天是一个真正的黄道吉日祝福你们永结同心,白头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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