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与婚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婚姻登记、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家庭方面的收养、继承等,具体有:
1、《婚姻法》,规定的内容包括:原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
2、《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内容包括: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收养法》,规定的内容包括: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 附则;
4、《继承法》,规定的内容包括: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要驾船迎亲,在船上举行仪式,烧香祭拜,跨火盆、吃汤圆、给长辈敬茶等。
迎亲当日,新郎随迎亲队伍驾船而行,并且要在新娘船上举行迎亲仪式。迎亲仪式需由新人向船舱外焚香点烛拜祭大海并敬献供品,然后跪别父母,新娘唱离家歌以表达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感激,家人朋友都要唱咸水歌向新娘表示祝福,最后新郎用扇柄在新娘头上敲三下,寓意嫁过来后听话、不能违反家规,双双即可回到迎亲船上。
随着_家人上岸定居,传统驾船迎亲的过程已演变为模拟龙船迎亲的舞蹈。舞蹈迎亲的队伍由司鼓、司锣、持浆扒龙船、挑花篮和摇橹等人员构成,人数为双数,摇橹、司锣可为男性,其余均为女性。舞蹈队伍按照传统迎亲习俗,吉日吉时到新娘家村口等候,接到新娘后,由麒麟队开路,迎亲队伍模拟船行姿态缓缓而归。将新娘迎进家门之后,还要举行跨火盆、吃汤圆、给长辈敬茶、拜祭祖先等仪式,然后连续三天宴请宾朋,才算婚礼正式完成。
其实从于敏和邹建发生关系的那天晚上,在邹建心里已经和于敏结婚了。
18岁的男孩,爱情和欲望之花同时盛开时,挡也挡不住,拦也拦不住。
在邹建看来,21岁的于敏过于柔弱又过于羞涩,也正是因为这份羞涩和柔弱,让邹建觉得自己大男子主义发挥的恰到好处。他需要女性的柔弱来满足自己被需要的感觉,就像从小爸爸不在家,他常常守护在母亲身边一样。
于敏眼里含着泪花,把自己暂时不能怀孕的消息轻声细语、小心翼翼地告诉了未婚未。
邹建先是愣住了,然后有些不好意思的看着于敏说:“现在谈生孩子这个问题还太早了,先把身体养好再说吧。”
说完之后,邹建把于敏送回了家,没有过多的安慰,没有甜蜜的情话,也没有承诺。邹建走在前面,于敏跟在后面。
邹建心里到底是怎样想的,于敏再次陷入困惑。年轻男女的恋爱充满了各种不确定性,怀疑、猜测、试探,双方谁也没过多的解释,谁也没过多的追问。
时间过的真快,村里忙着秋收了,于敏的身体还很瘦弱,下不了地,只能在家给父母和哥哥做做饭。邹建也和母亲忙着秋收,在农村秋收是一个大事情,是农民忙碌一年的收获之季。农民不像城里人,有固定的工资和单位,农民是靠天和地吃饭,另外还要每年还要上缴公粮,当作农业税。
秋收之时,家里大大小小的人儿都会下地干活,上到七十岁的老头儿,下到四五岁的孩子。老弱病残干不了活的,就到地里去捡没有收干净的粮食。
村里的学校的学生,除了有寒暑假之外,还会有秋假,所谓的秋假就是要帮着父母回家干活。赶上地里忙碌的那几天,学校就是不放假,教室里也没有人了。因为老师也忙着回家收粮食去了。
那些从村里走出去,在城里上班的人,在秋收之时也会赶回家来干活,秋收是一个忙碌的日子,也是一个团聚的日子。
邹建的爸爸从外地做生意回来,他是赶回来指挥大家干活,而不是赶回来收割。
“中午炒点菜,我和对门喝一桌。”邹建的父亲毫不客气地对邹建母亲说着。邹建父亲坐在炕上,吃着瓜子,喝着茶。母亲刚刚和孩子们下地回来,连口水都没顾上喝。
谁也不敢说什么。
邹建的父亲,是有名的爱吃爱喝,他个子不高,挺起的肚子让他走起来摇摇晃晃的。
村里每天走街串巷卖猪肉、卖豆腐的小贩,都故意停在他家院门口,敲打着竹板声。小贩们知道只要邹建的父亲在家,一准就会出去买,一买就是几斤几斤的,出手相当的大方。
邹建父亲和邹建之间,没有过多的话。他常常让儿子给他跑腿,去买吃的喝的,而对大儿子则是更疼爱一些。
对于邹建的婚事,他也不过问。他更喜欢的是邹建的小妹妹,小妹妹嘴甜,每次爸爸一回来,她就扑在爸爸怀里撒娇。小妹妹比邹建小六岁,但心眼儿比邹建要多的多。
她每次都哄的父亲眉开眼笑,父亲问她:“想不想去大城市里玩?”
妹妹邹丽说:“当然想,想一直跟在爸爸身边”。
邹建在屋外听着,一向老实的他知道父亲看不上他,父亲对待邹建就像父亲对母亲那样冷漠。父亲把大哥带到城里,给他安排工作和相亲,大哥娶了一个城里的嫂嫂,不回来了。现在父亲也想把小妹妹带出去,唯独留下他,让他在村里陪着母亲。
他不爱母亲,但是他需要有一个家。母亲给他养大了三个孩子,尽管大哥不是母亲亲生的,但是母亲从来没有任何偏爱。
母亲的隐忍邹建看在眼里,他能给母亲的只是陪伴,而关于和于敏结婚的事情,邹建也不想和父亲面前再提起,他知道父亲也不在乎他和谁结婚,他想等秋收忙完之后,和母亲再商量这个问题。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