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清以来道教主要分为两大教派,一是全真派,一是正一派。两派都是道祖弟子,都以道为最高信仰,但传统上两派的清规戒律、修行方式有很大不同。
2、全真派讲究独身、满发、住庙、素食。就是不结婚那种情况,他们终身住在庙里,一般吃素,而且道教的素并不是世俗了解的素,在道教看来,肉类属于腥,芥末、葱、蒜、韭菜一类有较大刺激性的调味品属于荤,荤腥都不能吃,甚至一些老修行都自备餐具和炊具,不能用制作过荤腥的炊具做饭。
3、正一派一般不出家,平时在道观工作好似我们俗人的上下班,一般都回家居住,可以结婚。他们虽然不吃全素,可以吃肉,但是牛肉、乌鱼、大雁、狗肉是不能吃的,这叫忠孝节义。
4、现实中可能有一些人不遵守这些清规戒律,但教派是有约定俗成的规定,不是因为教理教义变了,而是因为人变了。
在前几年热播的电视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中有这样一个惹人争议的桥段:盛家六女盛明兰嫁给了顾廷烨,顾廷烨穿的是一身绯红色长袍婚礼服,而盛明兰穿的婚礼服却是青绿色的,并不是传统女子所穿的大红色,这引起了追剧爱好者广泛的讨论。
其实电视剧中的礼服颜色是正确的,不是导演不用心,而是宋代的婚礼服就是"红配绿",在中国古代,婚礼服的颜色经过了两千多年的变化,有着各种各样的颜色,而人们喜闻乐见的大红色,是明清时期才流行的。如果你对此仍然感到疑惑,那么就跟我一起走进古人的世界,看看他们的婚嫁礼服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知否》剧照
周代:玄纁之色,以天地为色
敬仰天地,以玄纁为婚礼服色熟悉历史的人应该都发现过这样一个现象:越是离我们久远的人,就越崇拜天地,每当国家遇到大事都要祭天拜地,最有名的"泰山封禅",就是远古人民表达对天地敬意的一种方式。因为对天地无限尊崇,所以他们自然而然的把这种尊崇延伸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周代婚礼服的色彩,就恰如其分的体现了这一点。
周制婚礼
周人认为天为玄色,就是尊贵的黑色,地为纁色,就是浅红色,所以《仪礼士婚礼》中记载:周代婚礼服是"玄纁之色"、"天地之色",即为上身纯黑色,下身浅红色,黑色为主,红色为辅,这种颜色表达的是对天地的最高敬意。男女结婚的时候,男子头戴爵弁、身穿玄端礼服,体现男人的顶天立地,女子身穿玄色纯衣纁袡礼服,体现女人的端庄大气。
黑红相间,彰显婚礼的庄重
在很多影视作品中都影响的还原了周代男女婚礼的场景:以战国为背景的《麦田》中,璐邑城主剧葱大人和佳人骊结婚的时候,穿的就是纯黑的礼服,只有一点红色的点缀。
《芈月传》中楚国公主芈姝出嫁时,婚礼服整体以黑色为主,红色为衬托,将王后的母仪天下完美的展现了出来。但是有一点和电视剧不同,那就是周人的礼服虽然雍容华贵,神圣不可侵犯,但是他们的婚礼并不热闹,《诗经郊特牲》中记载:男女结婚是不敲锣打鼓,不讲究排场的,一切都很低调,一般就是两个人同喝一杯酒,婚礼就算完成了。
玄纁色礼服还有一个好处,那就是人们今天常说的"黑色百搭",以黑色为基础的玄纁色婚礼服,可以很好的衬托红色,而且"黑色显白",可以有效的遮盖肤色问题,让人看起来神采奕奕。黑色也可以掩饰人们年龄上的尴尬,怎么穿都显得年轻大气,"低调奢华有内涵"。
周制婚礼
魏晋南北朝:纯白无瑕,仙气飘飘
玄纁之色从周代开始就一直是婚礼的流行色,流传了将近一千多年,到了魏晋南北朝,人们认为这种颜色太古老又太深沉,是时候应该换一种颜色了。但是魏晋的人似乎有着"穿越者"的眼光,他们把婚礼服设计成了纯白色,和今天的婚纱差不多。
魏晋古书《东宫旧事》中写到:"太子纳妃,白纱、白绢衫。"两个要结婚的人穿着洁白的婚礼服,仿佛是两位仙人,如果脚底下有一朵云,他们就真的可以修仙了。
白色在今天的人看来没有什么,但是在极为重视婚丧嫁娶的古代可是大忌讳,自古以来都是白丧红娶,魏晋之人结婚时穿着自身白嫁衣,是在诅咒自己么?
魏晋风范
事实并非如此,古代也是有时代划分的,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特点,魏晋南北朝时司马氏专权,杀害了很多铁骨铮铮的士大夫,人们看到世风日下,兴起了一种玄学之风,其指导思想为老子的"清静无为",追求纯真自然和返璞归真,而白色恰好可以用来体现他们心中的纯净无暇,于是白色婚礼服就应运而生了。
隋唐宋:红配绿,百年流行色
繁荣的文化,开放的婚礼服色隋唐一改魏晋流行的纯白色,采用了大胆的红绿配色,这种婚礼服配色一直延续到了宋代。结婚时男子穿绯红色长袍,新娘穿青绿色衣袍,也就是《知否》中盛明兰结婚时所穿的绿嫁衣。男人之所以穿绯红长袍,是因为隋唐诞生了科举制,科举中榜的男子一般都要穿上红袍子骑马游行,享受众人的崇拜,结婚时穿红袍子也是为了彰显男人的地位,女子穿青绿色,是因为绿色象征着春意盎然,春回大地之时正是结婚的好日子。
喜庆大红
隋唐宋服饰的艳丽与当时的文化发达有关,隋朝虽然只有短短的三十八年,但是它的统治者隋炀帝并不是像史书上说的那样,是一个昏暴凶恶的人,他治理下的隋朝富庶安康,也是万国来朝,外国人都赞叹中国人精美的珠宝华服,是他们从来都未曾见过的华丽。唐宋的文化就更加发达了,那些奇装异服的百姓,都是当时社会文化高度发展的缩影。
那个时候的女子尤其开放,她们平时就喜欢穿藕粉色、石榴红、草绿色这些鲜艳的颜色,男子为了彰显自己的地位,穿的一直都是绯红色,平时都穿的这么珠光宝气,婚礼的时候就更加雍容华贵了。《新唐书车服志》中记载:唐代举行婚礼时,男子身穿红色纱袍,女子身穿衣花钿礼服,颜色为青绿色,鞋子、袜子、腰带也都是青绿色的,头戴金银琉璃花钗,看起来美若天仙。
唐朝婚礼
变幻莫测的青色红绿配色一直是隋唐宋的婚礼服的"主流色",其中的红色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只有浅红和深红两种颜色,但是青绿色这种色彩却是变化多端的,它经历了由绿色到蓝色、再到青绿色的转变。"青青子衿,悠悠我心",前者是男子衣领的颜色,在先秦时期青色就是绿色,是人物的象征。后来人们又认为青色代表春回大地,万物复苏,所以应当在"万物青青"的时候举办婚礼,只是当时染色的技术有限,制作不出来人们想要的青绿色。
青色一直没有出现在婚礼服中,主要是因为它最初的颜色是复杂多变的,青色经常和其他的颜色融合在一起,比如青**,成语"青黄不接"就是这两种颜色的组合,而且以前也没有"青"这个词,我们今天所说的"青色",在隋唐以前就是绿色。青色与蓝色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青色是从蓝色中分离出来的。
宋朝民间
古人为了冶炼青铜,需要用到蓝铜矿和孔雀石,一个为蓝色,一个为绿色,两者的原料比例如果控制不当,就会出现介于蓝色和绿色之间的颜色,人们觉得这种颜色神秘莫测,于是就把它叫做"青色",最初的青色很不稳定,大多数都是深蓝色的,有时候也可能是深绿色。
隋唐时代衣服染色技术发展,青绿色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青云直上、平步青云"这些以青色为色彩的褒义词,也让大家觉得青色是贵重的颜色,于是大家都穿青衣,在婚礼中穿青衣颜色未免淡薄,于是华美艳丽的青绿色婚礼服才正式诞生。青绿色婚礼服经过了这么久的发展,在婚礼中当然是"氪金大佬"一样的存在,比男子的红袍子更加惊艳,也能衬托出女子的美丽婀娜与仪态万方。
《清平乐》大婚剧照
明代:鲜艳明丽的大红色婚礼服
从皇家专用红色,到"全民皆红"明太祖朱元璋是一个"霸道总裁",他认为自己出身贫寒,能坐拥天下完全是靠自己努力得来的,所以洪武朝废除了延续千年的丞相制度,皇帝一个人处理所有政务,虽然辛苦了一些,但是从此可以政由己出,将国家权力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
服饰制度作为区分平民和统治者的工具,当然也要进行垄断,朱元璋明确规定:平民百姓从此不可以穿**,士人娶妻可以穿九品礼服,但是颜色不能过于鲜艳,民间女子结婚只能穿紫色、绿色、桃红色婚礼服,不许穿大红色,并且不允许镶嵌金绣,以免混乱尊卑秩序。
明初只有皇家成员结婚时才能用大红色,外穿红罗长裙、大红色袖衣,里面穿红褙子,头戴红盖头,脚踏红绣鞋,一身红色,喜气洋洋。当时的老百姓看到皇室成员结婚如此气派,那种鲜艳的红色好像一团篝火,散发着火热的气息,比起隋唐时的青绿色婚礼服,显得更具有高级感。奈何皇帝不准百姓穿大红色婚礼服,他们也只能垂涎三尺。
明代婚礼
明朝后期对婚礼服的约束从有到无,皇帝根本就没有心情去管平民结婚所穿衣服的颜色,于是大红色婚礼服开始光明正大的在民间流行,不仅在婚礼中可以穿,平常生活中也能穿红衣,红色渐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流行色。明代婚礼服比起隋唐宋,来了一个"大反转",从之前的"红男绿女"变成了"红女绿男",男子结婚时穿青绿色状元服,女子披红盖头,身着红罗裙、红褙子、红裤子、红绣鞋。
自明代开始的"中国红"中国古代女子从很久以前就喜欢红色,唐代的女子喜欢穿大红色的襦裙和色彩鲜艳的石榴裙,一度引领了时尚潮流,红色本身就具有美化身材和引人眼球的作用,没有哪个女子会抵御得住红裙的诱惑,而让她们穿上一身的正红色,风风光光的嫁为人妻,那更是她们梦寐以求的事,所以这种单纯的对色彩的喜欢,在明代逐渐转化为对红色的一种无法割舍的感情,这种浓烈的喜欢同样影响着和他们一起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子,为了适应妻子的喜好,到了清代,男子的婚礼服也成了大红色。
一直到今天,红色结婚礼服都是中式婚礼中的主题,和大红色礼服一起诞生的,还有红鞭炮、红灯笼、红对联、红苹果,红色自从明代成为婚礼服的主色之后,就成了人民群众最喜闻乐见的颜色,并且逐渐变成了中国人认同感最高的颜色,那一抹带有"中国红"的大红色,就是红色所带有的喜庆意义转化为中国文化的象征。
中国红无可替代
结语
从周代的玄纁色,到魏晋南北朝的纯白色、唐代的绯红色和变化莫测的青绿色、明代的大红色,每个朝代的婚礼服都独具特色,有着与众不同的美感,反映的是不同时代的宗教、文化、政治的发展,也是历代先民不同审美情趣的最好见证,无论是威严庄重的玄纁色,还是纯洁无瑕的纯白色,或是鲜艳如火的大红色,都是每对甜蜜夫妻生命中最重要的颜色,这种颜色无与伦比,穿越千年依然熠熠生辉,在中国人的传统婚俗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1、饮食:主食向以大米为主,早晚两顿吃粥,中午吃干饭。农忙时,下午送点锅巴、炒米或别的吃食给在田里干活的人打尖,谓之“吃晚茶”。沿江洲区有时早晚餐吃玉米糊。汤沟区农家习惯日食三顿干饭。圩区人喜欢把7成糯米掺和3成籼米,用水浸泡,磨成粉 状,蒸成团子。吃食时,把它切成片,用油炒,放点糖,香甜可口。春节前夕,蒸糯米饭,晒干,炒成炒米,把花生、芝麻分别掺在炒米里,做成花生糖、芝麻糖,成为孩子的节日糕点。腊月腌肉(或鱼、鸭等),晒干,称作“腊肉”。陡沟区农家有食“腊八粥”之习,即用糯米加莲子、桂圆、腊货、大枣,煮粥、合糖食之。城乡部分居民早上喜欢上街,吃点油条、小饼、五香蚕豆之类。
解放后,食品增多,水果进入百姓家。1971年春节无城建成自来水厂并供水。以后,襄安、石涧、白茆等镇也陆续建成自来水厂。
2、服饰:解放前,服饰土布居多。冬季贫者穿棉袄、套裤、夹裤和布鞋,戴狗套贫帽。 极贫者,几人伙穿1件衣服,夏季腰间仅围土布大手巾。绅士穿皮袄、皮袍,外罩黑绸褂, 戴瓜皮帽,着黑绒棉鞋。妇女头裹黑包头,身系围裙,脚穿青布鞋。少数女性青壮年穿旗袍,戴耳环(或金或银),用簪子(或金或银)簪发髻,套手镯(或银或玉)。读书人多着中山装,也有青壮年西装革履的,也有穿长衫、戴共和帽的。
解放初,男服多为蓝色、黑色,女服花色较多。70年代多穿化纤、毛织品,80年代花色纷呈,衣、衫、鞋、帽的款式日趋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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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50问
Q1
结婚的法定年龄?
男女的结婚年龄要求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Q2
同性之间可以结婚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婚应当为男女双方之间,基于完全自愿形成婚姻关系。
Q3
哪些情形禁止结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Q4
哪些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5
除《民法典》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无效情形以外,当事人能否以其他理由诉请婚姻无效?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Q6
谁可以成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婚姻登记关系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Q7
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可否撤诉?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Q8
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可否调解?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Q9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是否还可以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能,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旧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Q10
父母能未经子女同意收取他人财物,强迫子女与他人结婚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Q11
可以在谈婚论嫁时索要“天价彩礼”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嫁索取财物。
Q12
哪些情形下婚姻关系可以申请撤销?
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一是因受胁迫而结婚;
二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三是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身患重大疾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Q13
何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Q14
因受胁迫而与他人结婚,父母可以诉请撤销婚姻吗?
不能,必须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Q15
《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的行使,有无时间限定?
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隐瞒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道之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内期间一般而言为固定期间,不因其他因素可延长、扣除或者重算。
Q16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会引发哪些法律后果?
一是身份关系的恢复,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通俗理解即为“根本未结婚”。双方此前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为同居关系。
二是财产关系的重置,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进行判决。
三是同居期间所育子女适用法律不受影响,依旧适用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Q17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了,当事人的结婚证如何处理?
会被人民法院收缴。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Q18
工作很忙,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结婚登记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Q19
婚姻关系的建立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从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Q20
当事人能否以结婚登记程序有瑕疵,诉请撤销结婚登记?
不能,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Q21
何为“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Q22
婚姻给男女双方带来哪些改变?
一是身份关系的变动。结婚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近亲属、家庭成员。二是财产关系的变动。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将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之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Q23
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Q24
何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Q25
夫妻可以就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吗?
可以,但需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Q26
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承诺将自己名下所有房屋赠与对方,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能撤销赠与吗?
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Q27
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并变更登记,还能追回吗?
如果第三人系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则无法追回。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28
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Q29
配偶必须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吗?
原则上配偶无需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配偶也需承担。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Q30
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与他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2赌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31
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还需要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吗?
需要。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Q32
“全职太太”没有收入,依赖丈夫工资生活,是否“低人一等”?
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Q33
丈夫可否要求“以夫之姓,冠妻之名”?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Q34
丈夫不喜欢妻子“抛头露面”,能限制妻子外出工作吗?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Q35
一方收入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能要求另一方扶养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Q3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能,必须满足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Q37
何为“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相互代理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权利,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是否知晓、追认该代理行为,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Q38
一方能以收入高、学历高、能力强等理由限制或者干涉另一方抚养、教育子女吗?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Q39
夫或妻对另一方的家庭暴力是否构成“虐待”?
虐待须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Q40
“一夜情”“通奸”“嫖娼”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
法律意义的“与他人同居”必须具有“持续、稳定”的特征,“偶尔一次”或者不持续、稳定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等均不是法律意义的“与他人同居”。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Q41
结束同居关系,需通过法院诉讼吗?
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但因同居期间财产或者子女抚养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Q42
结婚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能,但有限制,一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以上条件均需以离婚为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Q43
一方与他人重婚,涉及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能否参与诉讼?
能,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Q44
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结婚前,父母该出资行为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系赠与双方。
结婚后,父母该出资行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从法定。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Q45
婚姻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婚生子女吗?
是。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Q46
子女可以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吗?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该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Q4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是否需要支付成年子女抚养费?
父母仍需要支付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Q48
何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Q49
父母没有经济收入,应如何承担子女抚养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Q50
父或母经济拮据,子女因正当理由导致抚养费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能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吗?
可以要求,但不一定得到支持。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一般应予支持,如果父或母没有负担能力,法律亦无法“强人所难”。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婚姻是一份参考答案,却不是标准答案,每一对夫妻都有自己的相处模式。婚姻不是爱情的坟墓,幸福的婚姻,需要彼此共同经营,莫用力过猛,也别散淡无为。愿你无论什么时候,都能反观自我,同理对方,在日复一日的平淡中,收获山林宇宙,共契往之的朝朝暮暮。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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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结婚,这50个问题,你需要知道!》
无为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领证流程一般如下:
1、提前准备材料: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未婚证明(可以是单身证明或者离婚证明)、结婚登记申请表等。
2、到无为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双方携带上述准备好的材料,到无为婚姻登记处递交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进行资料核对。
3、进行面谈:工作人员会对双方进行面谈,核实个人信息和婚姻意愿。可能会询问一些与婚姻相关的问题。
4、缴纳费用:根据当地规定,需要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可以向无为婚姻登记处查询。
5、领取结婚证书:经过审核和审批后,双方可以在指定时间前往无为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书。
形容人痴呆:孬不痴痴滴
昨天记:朝咯
玉米:六国子
用拇指指节敲击:一掴瘤子
小男孩:小厮
不要大声嚷:不嘶不嘶
妇女:奶涅们
讲话:港话
今天:跟的
明天:明的
昨天:曹个
前天:前个
后天:后的
下雨:哈雨
早上:早么
下午:哈午
晚上:晚么
吃饭:7饭
是不是:个是滴暗
爸爸:啊爸
妈妈:啊妈
爷爷:啊堆
叔叔:啊爷
叔叔的老婆:啊婶
伯伯的老婆:大妈妈{2伯伯的老婆就是:二妈妈:以此类推}
形容孩子:小牙子
去那:到那去啊
年节、年节,春节是国人最为隆重的节日。从农历腊月初八至三十谓之年尾,正月初一至十五谓之年头,统称“年头岁尾”。谚语:“正月好过年,二月好做田,三月青草盖牛蹄,正是拜年时,手拿镰刀去割麦,路上遇到拜年客”,正所谓“有心拜年,端午不晚”。巢湖市地域辽阔,百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千百年来,各地约定俗成的年俗异彩纷呈,既时移世易又一脉相承。本文就全市年俗尤其是古代年俗作一简单介绍。
志书里的年俗
年俗在各县区古志书里,均有记载,虽言简意赅,倒也能“立此存照”。
明清之时,居巢、庐江、无为属庐州府,和县、含山隶和州。由于隶属不同,年俗稍有差异。兹录四县一区清朝康熙年间所修志书中关于年俗的“档案”。
无为:《无为州志·岁时》:“腊月二十三,祀灶神”;除夕“换桃符,书春贴,祭五祀及先祖,辞岁迎灶神。守岁,有彻夜者”;“除夕煮饭,以净纸铺饭上,验其四角、中央干湿,以为来年之兆。是夜四方皆宜黑”;元旦(即春节)“拜贺毕,饮屠苏酒”;上元(元宵节)“食元宵,张灯杂百戏,箫鼓喧阗彻夜,有迎紫姑神、卜蚕桑用众事者”。
居巢:《巢县志·风俗》载:“春元旦,鸡鸣,隶衣冠,焚香燃烛,拜天谒祖,先及尊属,各叙拜次。明,出贺亲友,或相投剌。罢市,燕饮,剪色纸为花,谓之彩胜,悬于户外。献岁三日,祭司门之神,焚彩胜,然后开市”;“上元宵夜,城市街巷,各家门首,用木搭灯架,插柏枝冬青,悬花灯于架上。或为走马鱼龙杂色之象,或各坊各为龙灯,长数丈,每节燃烛,用数十人持之,委蛇盘绕,舞于街市。或为球形轮滚,或为狮子,人匿其中,盘旋跳跃。或人衣彩衣,作故事,装演成戏,名曰灯会。皆枞金伐鼓,奏笙歌,放爆竹花火,沿街导迎,照耀辉炳,有同白昼。自十三至十七,凡五夜。城市四乡老少观者,骈填塞道。十六夜,妇女相率渡桥,击瓦缶,如妖祥厌胜故事,至亲友相馈遗,俱以秫米面作圆丸,曰元宵。又作茧形,以应蚕丝之兆”;“迎春日,札彩亭,取之三十六行户,行各一亭,乐妇数人,靓妆丽饰,间作彩莲船,群艳服往观。县官尉迎春牛、芒神,各役随之,至东门教场,散春花饮酒。百姓于其旁或蹴鞠,或戏马,无禁,观者如堵,所谓与民同乐也”。
庐江:《庐江县志·岁令》记载:除夕“设烛祭先,爆竹辟疫”;元日“里人相庆,罢市三日”;“元宵市棚张灯,十三日至二十日乃罢”。而其时的服食居室,则是“衣服”“崇尚不常,多用布,素冠履,亦有逾者”;饮食“较昔丰腴,村落尚有古风”;居室“城市土木,较前颇侈”。
含山、和县因为“明初为畿内之地,大化所被,四民各安其业,而儒雅之风尤甚”。《含山县志·风俗》:“十二月二十三祀灶神,不及举者,俟之次日”;“除夕日贴门神、春联、封门。牲醴祀祖先,用白鱼接灶,家人置酒守夜,鼓箫、爆竹声达旦。先数日馈节”;“立春前一日迎春,东郊各门采传奇已事、肖人肖像,齐集关圣庙前,名曰演春。远近童叟,竞观为乐,老农视土牛方色,以占所宜。视勾芒帽鞋,以占闲忙,散春花、春枝。田家击长秧鼓,各官晏毕,导入县治前,诘朝靴,春如制”;元旦“男、妇夙兴盛服,祀家神毕,视岁吉所向,提火拜庙,亲友更相贺岁。人日以阴晴占疾病。谷日,以阴晴占岁丰歉,前此如初鸡二犬之说亦然”;上元“前数日,市灯之家,剪纸为灯,缀以彩色,如莲花、雪花等类入市卖之,稍有力者,或绘纱,或科纱,或羊革,或屏,或山,咸以胜相尚。或聚族为龙灯,或横绷于衢而垂灯于其下,藏诗谜以试推测。自十三四夜为试灯,十五夜为正灯,家制元宵相饷。十六夜妇女出游,曰走百病,然亦寻常之有。绅士家及稍有体面者皆禁”;祭礼“多祭于堂寝而无家庙,四时以二至及中元、除夕、生忌日祭之”。
建国后的年俗
1993版《和县志·时令节日》载:送灶农历腊月二十四晚上,家家放鞭炮,烧纸马,送“灶王爷上西天”,是日,开始掸尘,写门对,准备过年;除夕中饭后贴对联,晚上提前吃年饭,秉烛焚香,放鞭炮,辞旧岁,全家团聚吃年饭,“辞年鱼,不动筷”,示意“年年有余”。晚上家长给子女压岁钱,用草纸给小孩揩嘴,以示“童言无忌”,并烧香放鞭炮接灶神。老年人整夜守岁到天亮。
上世纪八十年代,全家人欢聚一堂打扑克、看电视,至午夜十二时放爆竹、迎新年;春节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俗称过年。年初一,家家起早秉烛焚香,先敬祖宗,后放爆竹“开财门”。以糖食、糕点、五香蛋、面条为早餐,以示长寿吉利。妇女不下厨,不扫地,不倒水,不动针剪。北乡男女青年三五成群给长辈拜年,南乡晚辈带糖包向家族亲房长辈拜年。出门遇见熟人,互相拱手“拜年”,祝 “恭喜发财”。是餐,家家吃除夕多做而剩余的饭菜,以示年年有余。年初二初三,早晚均放爆竹,下辈出门到亲戚家拜年。
建国后,烧香敬神迷信活动逐渐取消,但开财门、放鞭炮,贺新年,走亲访友,互相拜年等活动仍然流传。城镇机关还新增了“春节茶话会”、“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慰问烈军属和退离休干部”、“团拜”等活动内容;元宵节早餐吃元宵,俗称过小年。晚餐放爆竹,吃年饭。建国前,农村还举行抬菩萨打桩、求神、判断年成。
2010年《庐江县志·岁时节令》云:除夕在民间,每年进入腊月,就开始准备过年。长年在外读书、务工、经商者,不论在天南海北,都要千里迢迢赶回家,俗称“有钱无钱,回家过年;合家相聚,夫妻团圆”。自腊月下旬开始,家家户户开始办年货,“扫尘”,干干净净迎新年。腊月二十三,民间有送灶习俗。腊月二十四夜,还要举办接祖仪式,将本家祖宗接回家过年,有的在大年二十三接祖。除夕下午,每家都要在门窗户扇上贴“门对”、“门庆”(用红纸镂空雕刻各种图案的门楣),贴年画,以增加新年的喜庆气氛。旧时除夕夜,各家都要举行“接灶”、“请祖”等祀祭活动。
除夕最重要的活动是合家团聚在一起吃年饭。盛桥、白山等北部乡镇流行中午吃年饭,其他乡镇多为晚上吃年饭,故又称“吃年夜饭”。年(夜)饭的餐桌上,不论其家庭经济条件如何,菜肴多与少,唯有鱼不可缺。“鱼”是“余”的谐音,喻示着“年年有余”、“喜庆有余”。随着经济收入的增长,人民生活的提高,在庐城和一些乡镇所在地,有些家庭开始在饭店宾馆里包吃年(夜)饭。吃过年夜饭,长辈要给晚辈“压岁钱”。如今,时兴在外工作回家过节的子女给长辈包“压岁钱”,尽孝心。
巢湖年俗ABC
从志书上记载可以看出,巢湖人过年,时间跨度是从腊月初八至正月十五。在这一时段,有下列主要过年习俗:
腊八节:“过了腊月八,就把年来办”。在这一天,各地都吃腊八粥。腊八粥由籼米、糯米、绿豆、花生等八样食品混合制成。由于是年的开始,民间都很重视,故有谚语:“拾了一冬柴禾,一顿腊八粥就烧了”。庐江、无为等地,过去还互赠腊八粥,并分给家禽家畜吃,还在果树、农具、门窗上涂抹,预祝家畜兴旺果树茂盛,门窗能善解人意,照看好家门。
打更:过去治安混乱,一年到头城乡都得打更,每晚在十点左右打二更,故有“二更锣鼓,关门熄灯”。到了十二月至正月,则打三更。“一年三不打”,即除夕、元宵节、中秋节三个晚上不打。
送灶:有一则歇后语“灶神爷的横批——一家之主”,出处是灶像旁边贴对联“上天言好事,下界保平安”,横批是“一家之主”。灶神谓之“九天东厨司命灶君”,又称为“灶王爷”。祭灶有所谓“官三民四船家五”的说法,也就是官府在腊月二十三,一般民家在二十四,水上人家则为二十五举行祭灶。巢湖民间一般吃送灶粑粑,据说是用粑粑将灶神爷嘴塞住了,灶神爷上天就不会“实话实说”了。晚饭后在锅台上摆上香烛,焚烧灶疏,家主跪灶前祝祷,并用双手捧清水泼于门外,念祷词:“一碗清水一阵烟,送您老人家上西天,好事请多奏,恶事切莫言。三十晚上接您回来,初一向您拜早年”。
扫尘:“腊月二十四,掸尘扫房子”。因“尘”与“陈”谐音,扫尘有“除陈布新”的涵义,其用意是要把一切“穷运”、“晦气”统统扫地出门。
抱椿树:庐江一带有年三十晚上安排小孩抱椿树习俗。椿树是树王,据说是朱元璋所封。当年朱元璋打江山,穷途末路,在庐北一带遇到一片桑树,靠吃桑葚活了下来,登基后封桑树林为王,大臣前来庐江,张冠李戴把椿树封为树王,所以椿树便茁壮成长。小孩一边抱椿树,一边念口诀:“椿树老子楝树娘,你长高我长长,你长高好盖房,我长长当新郎”。
除夕:除夕的意思是“月穷岁尽”,人们都要除旧布新,有旧岁至此而除,来年另换新岁的意思,是农历全年最后一个晚上。故此期间的活动都围绕着除旧布新,消灾祈福为中心。
一是贴春联,春联是春节的名片。唐宋时贴门神神荼、郁垒,继而简化成桃符;至明初,朱元璋诏告天下“门上须加春联”,春联随之普及于世。过去,读书人寥若晨星,老百姓别出心裁裁红纸借碗口蘸锅灰盖圈成联。有谣曰:“买张红纸好糊年,目不识丁用锅灰。碗口蘸灰纸上盖,圈圈相连表心愿:四圈事事皆如意,五圈五谷丰收年;六圈圈出六畜旺,七圈巧结鹊桥缘;八圈逢八必主发,九圈久久全家欢……”
二是吃年夜饭,有“宁愿一年紧腰带,不让年饭少碗菜”之说。年饭上鱼、豆腐、圆子是必备之菜,巢湖水产丰盛,又有“一鳜二鲤三鲢鱼”之等级,富裕者选鳜鱼,扣“富贵有余”,一般者选鲤鱼,“跳跃龙门”,家境困难者用鲢鱼,鲢鱼价廉,“年年有余”;豆腐是必备之菜,“腐”谐音“富”,又洁白如玉,“富裕”;圆子有团圆之寓意。
三是放鞭炮,“爆竹声中一岁除”。
四是守岁,灯火通明,围炉夜话,一夜连双岁,五更分二年。旧时守岁是一家人聚集在堂屋里,烤火、喝茶、谈天说地,有的一家人在一起打纸牌、搓麻将,直至夜半子时,燃放迎接新年的“开门炮”后才休息。如今除夕夜合家收看春节联欢晚会;元宵节家家户户在凌晨放鞭炮,早餐吃元宵(内有甜馅的糯米粉团子,庐江南部乡镇俗称汤圆),晚间各地举行灯会,故元宵节又叫上元节、灯节。当夜晚来临,花灯闹市,男女老少相携观灯,万民同乐。
五是大人给小孩包压岁钱,“大人忙种田,小孩盼过年”,过年除了有好吃好穿,还能收到可观的压岁钱,小孩当然盼了。
六是封门,在大门上贴上封条,封条用二张红纸写好,一为“某某年除夕之夜谨封”,一为“某某年元旦开门大吉”。
七为开年,守岁时,要注意听室内外的禽兽叫声,听是什么动物“开年”,以预测年景丰歉,如麻雀、老鼠开年,粮食可望丰收;乌鸦开年多灾;雁鹅开年,有兵祸;猫开年,鱼虾涨价;狗开年,必多盗贼等。
八为开大门,又称开财门,家家都争先开财门,起得早就能得财气。开门时口中念念有词:“开门大吉,万事如意”,向东西南北各作一揖,念着“东成、西就、南通、北达”。
元旦:正月初一为元旦,先是放开门炮仗,爆竹声后,碎红满地,灿若云锦,称为“满堂红”。二是拜年。拜年之风,汉代已有。唐宋之后十分盛行,有些不必亲身前往的,可用名帖投贺。东汉时称为“刺”,明代之后,许多人家在门口贴一个红纸袋,专收名帖,叫“门簿”。明朝诗人文征明在《贺年》诗中描述:“不求见面惟通谒,名纸朝来满蔽庐;我亦随人投数纸,世憎嫌简不嫌虚”。拜年大体可分走亲戚、礼节性的拜访,感谢性的拜访,串门式的拜访。山区一些地方,一些男性成员上山伐柴,谐音“发财”。
接送财神:正月初二,一些商店要举行迎接财神仪式,在供奉财神的神龛前陈列祭品,点香鸣炮,财神赵公明两旁有“手执钢鞭多进宝,身骑黑虎广招财”的对联。乡村有穷人专送“财神”,为黄表纸印的木刻神像,每到一家门口,高声念道:“财神财神,听我号令,左脚踏金,右脚踏银。财神菩萨进门来,又招喜事又招财。财神菩萨笑哈哈,银子、元宝往家里拖,拖进不拖出,三天拖一屋,买田又做屋。财神菩萨喜洋洋,珍珠玛瑙用斗量。财神菩萨笑盈盈,万事如意喜临门。东边栽起摇钱树,西边安放聚宝盆。荣华富贵享不尽,人寿年丰福满门”。
送年:“过了三天年,还是原还原”,严格地说,在巢湖地区,年只有三天,到了正月初三的清晨,千家万户便放鞭炮送年。
唱门歌:唱门歌的歌词多为“望风采柳”,如“小小五福七寸长,插在老板二梁上,东风一起龙摆尾,西风一起桂花香”、“小小灯笼篾丝绸,红线蜡烛在里头,灯笼虽小照九州,九州底下一班好朋友”、“锣靠着鼓鼓靠着锣,幼年小媳妇靠公婆,弯弯大树靠山长,老龙行水靠焦湖,不会唱歌全靠老师傅”、“天上大星朗稀稀,甭笑穷人穿破衣,哪有穷人穷到底,哪有富人富一生,朱洪武讨饭还能做皇帝”、“三个粑粑一笼蒸,你俩面熟我面生,你俩面生你俩好,我又面生真面生,我们三个一阵去混混”、“叫你甭挤非要挤,挤坏二个‘兰花’(灯里的美女)赔不起,大兰花值八百块,小兰花值一千几”、“叫我不挤非要挤,挤坏兰花我赔起,冈田做了八百担,圩田要做一千几”。
占岁:居巢、庐江等古志记载“正月,东方朔占岁首八日,一鸡、二犬、三猪、四羊、五牛、六马、七人、八谷,各以类占,遇晴则吉”;“元旦占侯,风物宜清和,无风为上,有风则宜东北”。如果当日晴朗,则所主之物繁育,当日阴,所主之物不昌。后代由占岁发展成一系列的祭祀、庆祝活动。有初一不杀鸡,初二不杀狗,初三不杀猪……初七不行刑的风俗。“正月初六日风,则四时皆有风起,俗谓之‘六风子’,二十日忌雨,谚云:‘正月二十阴,阴阴滴滴到清明’”、“正月无三卯,田家苦不饱”、“正月雷鸣二月雪,三干四月秧生节”等不一而足。
咬春:立春为二十四节气中的第一个节日,此日吃春饼称为“咬春”。民间在立春这一天要吃一些春天的新鲜蔬菜,既为防病,又有迎接新春的意味。“打春三天,百草回阳”,荠菜是春饼最佳的馅,“春在溪边荠菜花”。
元宵节:“正月十五大似年,吃块肥肉好下田”,既言明元宵节的重要又说明元宵节是年的尾声。巢湖的元宵节,主要是玩灯和菩萨平水。玩灯一般是初七开始出灯,到正月十五为灯节。庐北的灯丰富多彩,如长汀大郢、唐家拐的狮子灯、陈家拐的龙灯都是远近闻名的“灯窝子”。庐江人喜欢玩灯赏灯,万人空巷,巢湖岸边的枣树龙村,就有一段顺口溜:“枣树龙玩灯好作孽,大姑娘小媳妇往家接,架子床挤开裂,脓果疮挤淌血,蹲缸涨,米缸落,草垛要拔一大截”。虽然庐江“人物语音,风土明茂,皆胜淮右诸地”,然解放前“鲜事工商,专务稼穑”,玩灯一是娱乐,二是乞讨,故有民谣:“长汀大郢不晓得丑,过年就玩老狮狗(玩狮),蹦三蹦,扭三扭,弄点钱就回家喝烧酒”。也有穷人不敢接灯,玩灯人便唱“黑膝大门枣树拴,见我来就把门关,一不是土匪来抢你,二不是贼偷脱你闩,新正月到你家门口来玩玩。”市镇在玩灯时,开展“猜灯谜”活动。
菩萨平水则是元宵节那天,和县、含山、居巢、庐江一带圩区,举行“菩萨平水”仪式。将“龙王庙”等供奉的菩萨抬在河滩湖滩上“巡视”,由四个人抬一个菩萨到江河岸边,由一名道士杀公鸡取鸡血祭菩萨,并舞剑高呼:“看水桩龙驾升前,龙驾后靠!”四个人相应地将菩萨抬着前走或后靠,如果菩萨不动,道士说“春水桩,龙驾前升;龙驾后靠。”直等菩萨动了,道士就在其处打桩,标志这一年汛期最高水位,圩民未雨绸缪。
另外,和县过去正月十五晚乡村还“照田漏子”,大人和小孩拎着灯笼,来到田野,大人照,小孩问“照什么?”大人答“照田漏子”。小孩问“哪来田漏子?”大人答“蛇和蚂蚁打洞的”。小孩又问“蛇和蚂蚁照到了么?”大人说“没有了,吓跑走了”。这样,就能保佑农田不漏水了。
无为县位于皖中,南频长江、北依巢湖,山环西北,水聚东南。素称鱼米之乡。无为劳动人民祖辈生活在长江边,务农为本,过着贫困的生活。旧社会,长江洪水泛滥,粮食颗粒无收。为了生活和生存,他们选择了800里长江的得天独厚自然条件,既种田又捕鱼,来维持生活。为了庆贺渔业丰收,捕鱼平安,每年正月十五元宵节到正月三十为玩“鱼灯”的节日。当时的民间习俗:玩“鱼灯”的第一天叫“开灯”,玩“鱼灯”最后一天叫“收灯”。从“开灯”第一天起要摆“供桌”,由全村人负责祭礼,请道士做道场,一直到玩灯结束止。如村里有传染病灾或者有农作物虫害……一律按“许愿还愿”的形式来玩“鱼灯”。劳动人民把玩“鱼灯”作“神灵”来驱恶、赶魔……求平安。他们说:“烧香打醮、抵不上红灯一绕”(红灯指“鱼灯”)。他们称“鱼灯”是“吉祥灯”、“太平灯”、“幸福灯”,自古流传到今天。
无为民间舞蹈“鱼灯”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北宋时(1023—1063年)宋仁宗(赵桢)在位,包公到陈州放粮得胜回朝后,为大放花灯,曾普召全国各地向朝廷敬供花灯。当时无为人敬献了八条鱼(“鱼灯”),得到朝廷赞扬。就这样,无为民间舞蹈“鱼灯”就保留下来了。
1949年后,无为民间舞蹈“鱼灯”有了长足的发展。1956年到北京怀仁堂参加了全国民间音乐舞蹈会演,获得了大会的好评。我国许多舞蹈家和学者,都对无为鱼灯有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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