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27日,农历己丑年九月初六日:起社剧团在上海天蟾舞台演出第一天;
1950年4月3日,农历庚寅年二月十七日,下午:马彦祥与罗钜壎结婚;
1953年6月,农历癸巳年:中国京剧院一团首演《柳荫记》;
1954年6月25日,农历甲午年五月廿五日:王瑶卿追悼会举行;
1954年9月30日,农历甲午年九月初四日:中央机关国庆五周年晚会演出;
1955年6月,农历乙未年:中国艺术团参加巴黎第二届国际戏剧节;
1956年7月29日,农历丙申年六月廿二日:中国艺术代表团1956年出访智利、阿根廷、乌拉圭、巴西启程;
1957年7月,农历丁酉年:中国代表团参加第六届世界青年联欢节;
1958年3月,农历戊戌年:中国京剧院首演《白毛女》;
1958年8月20日,农历戊戌年七月初六日:中国京剧院1958年赴上海演出第一天;
1958年9月4日,农历戊戌年七月廿一日:中国京剧院1958年赴上海演出第十六天;
1958年9月5日,农历戊戌年七月廿二日:中国京剧院1958年赴上海演出第十七天;
1960年4月,农历庚子年:中国艺术团1960年赴中美洲三国和加拿大演出;
1961年8月10日,农历辛丑年六月廿九日:梅兰芳公祭举行;
1962年8月8日,农历壬寅年七月初九日:北京举办梅兰芳逝世一周年纪念演出第一场;
1962年8月9日,农历壬寅年七月初十日:北京举办梅兰芳逝世一周年纪念演出第二场;
1962年8月25日,农历壬寅年七月廿六日:梅派演员座谈会举行;
1975年4月,农历乙卯年:“中央文革”成立录音录像组录制传统戏;
1979年4月25日,农历己未年三月廿九日,下午:田汉追悼会举行;
1981年8月24日,农历辛酉年七月廿五日,19时:北京举办纪念梅兰芳逝世二十周年演出第一场;
1984年10月26日,农历甲子年十月初三日,19时:梅兰芳诞辰90周年纪念演出第一场;
1985年11月15日,农历乙丑年十月初四日:南北京剧表演艺术家交流演出举办;
1986年7月8日,农历丙寅年六月初二日:北京人民剧场1986年7月8日演出;
1986年7月10日,农历丙寅年六月初四日:绍剧小百花剧团首次进京演出第一场座谈会;
1986年7月11日,农历丙寅年六月初五日:绍剧小百花剧团首次进京演出第二场座谈会;
1987年4月11日,农历丁卯年三月十四日:1987年天津梅派艺术展览演出第一场;
1987年4月14日,农历丁卯年三月十七日:1987年天津梅派艺术展览演出第四场;
1987年4月17日,农历丁卯年三月二十日:1987年天津梅派艺术展览演出第七场;
1987年4月20日,农历丁卯年三月廿三日:1987年天津梅派艺术展览演出第十场;
1988年5月6日,农历戊辰年三月廿一日,19时:首届海内外梅兰芳艺术大汇演第一天;
1988年5月10日,农历戊辰年三月廿五日,19时:首届海内外梅兰芳艺术大汇演第五天;
1988年5月12日,农历戊辰年三月廿七日,19时:首届海内外梅兰芳艺术大汇演第七天;
1990年10月,农历庚午年:香港举行纪念徽班进京200周年演出;
1991年9月30日,农历辛未年八月廿三日:文化部振兴京剧指导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
1992年11月,农历壬申年:第二届中国金唱片奖揭晓;
1993年5月7日,农历癸酉年闰三月十六日:中国京剧院首次赴台演出;
1993年5月14日,农历癸酉年闰三月廿三日:中国京剧院首次赴台演出第三场;
1993年5月19日,农历癸酉年闰三月廿八日:中国京剧院首次赴台演出第六场;
1993年5月21日,农历癸酉年四月初一日:中国京剧院首次赴台演出第八场;
1993年5月27日,农历癸酉年四月初七日:中国京剧院首次赴台演出第十三场;
1993年5月29日,农历癸酉年四月初九日:中国京剧院首次赴台演出第十五场;
1993年11月18日,农历癸酉年十月初五日:“东方雅韵——93年南北京剧名家荣誉汇演”举行;
1996年1月21日,农历乙亥年十二月初二日,下午:刘丹丽拜杜近芳为师;
1998年10月3日,农历戊寅年八月十三日,晚:1998年金秋京剧电视演唱会举行;
2001年1月1日,农历庚辰年十二月初七日,下午:中国京剧院举行“新世纪演唱会”;
2001年8月8日,农历辛巳年六月十九日:梅兰芳逝世40周年近百弟子、传人、戏迷墓前凭吊;
2002年4月20日,农历壬午年三月初八日:京剧音配像工作座谈会举行;
2002年9月1日,农历壬午年七月廿四日:李国静拜杜近芳为师;
2002年10月,农历壬午年:中国京剧院艺术指导委员会成立;
2004年2月12日,农历甲申年正月廿二日:杜近芳收邓敏、李长春收魏积军、尹培玺收黄炳强为徒;
2004年12月10日,农历甲申年十月廿九日:第三届造型表演艺术成就奖颁奖;
2005年11月6日,农历乙酉年十月初五日,10时:谭鑫培陵墓修复工程揭幕和祭扫仪式举行;
2006年1月28日,农历乙酉年十二月廿九日:2006年春节戏曲晚会播出;
2006年3月1日,农历丙戌年二月初二日:戏曲界举行王选追思会;
2006年4月2日,农历丙戌年三月初五日,上午:杜近芳收李洁为徒;
2006年6月18日,农历丙戌年五月廿三日:杜近芳收丁晓君为徒;
2006年7月26日,农历丙戌年七月初二日:中国京剧院纪念五烈士罹难50周年;
2006年9月17日,农历丙戌年闰七月廿五日,上午:王立军、张克、石晓亮、董玉杰、崔洪集体收徒仪式举行;
2007年1月18日,农历丙戌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中国京剧音配像经典唱段》CD和《中国京剧音配像精粹》礼品辑DVD出版发行座谈会举行;
2007年1月31日,农历丙戌年十二月十三日,晚:全国政协京昆室2007迎新春戏曲晚会第一场;
2007年11月7日,农历丁亥年九月廿八日,10时:阎世善遗体告别仪式举行;
2007年11月27日,农历丁亥年十月十八日:杜近芳收窦晓璇、张德华收韩元江、孙毓敏收陈静、李长春收李小培为徒。
是常秋月。
常秋月: 北京京剧院 国家一级演员 工京剧花旦 宗荀派\筱派 师从著名荀派表演艺术家孙毓敏;常秋月扮相甜美妩媚、嗓音嘹亮玉润。兼得荀、筱二派之风姿神韵,表演准确传神、动情入微。常能着眼于细微之处并自成一格,赋予人物新意和美感,使其扮演的人物焕发出异样的光彩,极具舞台感染力。
扩展资料:
京剧,曾称平剧,是中国五大戏曲剧种之一,腔调以西皮、二黄为主,用胡琴和锣鼓等伴奏,被视为中国国粹,位列中国戏曲三鼎甲"榜首" 。徽剧是京剧的前身。
清代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起,原在南方演出的三庆、四喜、春台、和春, 四大徽班陆续进入北京,他们与来自湖北的汉调艺人合作,同时又接受了昆曲、秦腔的部分剧目、曲调和表演方法,民间曲调,通过不断的交流、融合,最终形成京剧。京剧形成后在清朝宫廷内开始快速发展,直至民国得到空前的繁荣。
京剧走遍世界各地,成为介绍、传播中国传统艺术文化的重要媒介。分布地以北京为中心,遍及中国。在2010年11月16日,京剧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河南省京剧院,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晋冀鲁豫军区第一军分区所属民友剧社。成立于1945年8月。在艰苦的战争年代,剧社辗转于太行山中为子弟兵和翻身群众服务。1949年8月,剧社由山东来新乡,改名为平原省民友剧社。195河3年2月,由于平原省建制撤销,剧社划归华北行政区委员会领导,改名为华北民友剧社,由新乡代管。1954年易名河南省京剧团,由刘彩甫任指导员,高连荣任团长,李俊臣、许翰英、周云昆、吴韵芳任副团长。1957年由分红制改为工资制。1959年离新乡迁往省会郑州市。五十年代初,排演了《唇亡齿寒》、《消灭四害》、《防止细菌战》、《荆轲刺秦》等配合抗美援朝的古装戏和时装戏,以及《小女婿》、《小二黑结婚》等剧目。1956年参加河南省首届戏曲观摩演出大会,所演《阿黑与阿诗玛》获演出、导演一等奖,周云昆、吴韵芳、许振华获演员一等奖,《玉堂春》、《四杰村》获演出二等奖。1964年该团演出的《红管家》、《好媳妇》、《传枪》参加全国京剧现代戏会演受到好评,由长春**制片厂拍成戏曲片发行全国。在京演出期间,党和国家***会见了全体演员并合影。1965年参加中南区戏剧观摩演出大会,《传枪》等三个小戏,再次受到赞誉。“文化大革命”期间,排演了《沙家浜》、《智取威虎山》、《奇袭白虎团》、《磐石湾》、《杜鹃山》等。
1978年底以来演出《逼上梁山》、《雏凤凌空》、《大战洪州》、《闹天宫》、《玉堂春》、《将相和》、《白蛇传》等戏。自建团以来,该团名角荟萃,行当齐全,先后上演剧目二百多出。女须生侯桂先的《甘露寺》、《失空斩》、《借东风》,作派潇洒稳健。谭派老生宋又生的“三斩一碰”,激情苍劲,气度不凡。许翰英的《红楼二尤》、《香罗带》,扮相俏,嗓音圆,加之名小生许振华与之配合默契,堪称珠联璧合。名旦脚吴韵芳的《玉堂春》、《红娘》、《勘玉钏》,做工细腻,唱腔委婉,数十年常演不衰。旦脚刘映华的《锁麟囊》、《洞房风波》,袭程派风格,含而不露,细致入微。短打武生李民华演《闹天宫》、现代戏《八一风暴》、《平原作战》等,各具风采。长靠武生刘仲林的《长坂坡》、《汉津口》,净脚高连荣的《铁笼山》,周云昆的《霸王别姬》,阎涤华的《将相和》、《打龙袍》等,均是剧团的优秀剧目。中青年演员,如青衣佟娜,青衣花旦林玉珠,短打武生马顺德、张继生等,在观众中也有一定影响。1982年,张正春以武功戏《闹龙宫》在河南省青年演员会演中获演员一等奖。数十年来,该团足迹遍及全国各大城市。90年代创作的《冯玉祥政变记》风靡全国。1998年创作演出了神话剧《芭蕉洞》,在河南省第七届戏剧大赛中夺得金奖……),2001年创作演出的《八仙过海》获金奖。2008年《嫦娥》在全国获银奖。
半个多世纪里,剧团涌现出许多知名的老艺术家和舞台新秀,如:许翰英、许振华、吴韵芳、李民华、吴晓琳、刘连荣、孙毓敏、安云武、陆宝林、郑凤琴、魏友宝、李莉、冯冠博等。
未成年人被称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的成长环境却不容乐观。为此,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确立未成年人优先原则,并强化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等,力求以此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
“未成年人的素质,特别是思想道德素质决定着中华民族的未来发展和前途命运。”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22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就这部法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
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施行,十几年来,法律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最近几年,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少青少年沉溺于网吧无法自拔,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一些新问题的出现,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要求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呼声很高。”祝铭山说。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执法检查,并提出了修改这部法律的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问题很多、很复杂,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项法律,应抓住主要矛盾,力求解决突出问题。”祝铭山说。
据他介绍,此次修改法律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包括:法律执法主体责任不够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家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校园安全问题;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等等。
此外,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十多年,各地各部门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比如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加强和改进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建设“绿色”网吧、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挽救等。修订草案对这些加以总结,力求把成熟的、带有普遍性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
而国际普遍认同的儿童优先原则在这部法律的修订草案中也得到了体现,草案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工作,要把“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原则。其他如“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等在草案中也予以明确。
草案还就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草案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酒吧、歌舞娱乐场所等。
为强化法律责任,草案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概括性规定。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具体规定,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失职、渎职,学校教职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公布 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 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 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 、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 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 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 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 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 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 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 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 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 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 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 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 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 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 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 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 。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 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 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 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 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 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 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 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 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 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 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 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 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 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 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 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 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 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 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 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 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 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 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 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 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 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 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 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 、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 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 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 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 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 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 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 、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 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 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 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 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 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 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 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 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 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 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 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 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 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 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 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 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 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 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 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 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 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 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 ,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 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 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 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 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 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 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 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 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 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 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 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 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的, 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 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 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 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刚刚过了本命年的郭德纲,反而流言不断、近况堪忧,运气与处境似乎都有些岌岌可危了。
先是央视虎年春晚,“主流”相声演员登场,上过5次春晚的岳云鹏、孙越,这次没能再度亮相央视春晚,德云“台柱子”缺席,引来网友众说纷纭。
而主打相声春晚的地方台天津卫视,虽然请来马志明、石富宽助阵,“德云师娘”王惠登场,岳云鹏等一众当红弟子悉数亮相,可于谦在台上望眼欲穿,始终没能等来老搭档郭德纲的身影。
作为德云班主,郭德纲罕见缺席家乡春晚,而当天同时播出的山东卫视春晚,也被传出临时删掉了老郭相声作品的消息,这不能不令人产生更多的猜测与联想。
因此,便有疑似知情网友透露称,“天津卫视、山东卫视,原本是有郭德纲身影的,但确实神奇地消失了,这让很多喜欢郭德纲的人大失所望”,“郭德纲跟于谦的相声都是提前录好的,不存在临时取消的问题,跟身体原因应该没有关系。”
接着,这位网友便将郭德纲未能亮相地方台春晚,解读成了“外力因素”等等。
其实,大年夜全民主打的还是幸福、团圆与欢乐,郭德纲连上央视春晚,都看得特别从容、淡然,上不上地方台的春晚,还能影响到他的心情吗?
春节期间,郭德纲微博上连发3条“过年喽”,可见“外力”之说荒诞不经,人家正躲在家里开心过大年,可能就差没放到鞭炮了。
央视春晚、地方台春晚的事,对于经历过大风大浪的郭德纲来说,顶多算是一道开胃小菜。
不过,虎年大年初二,有网友在网上毫无征兆地曝出了一个大瓜,却将郭德纲迅速推向了风口浪尖,而从事后三方处境与回应来看,似乎没有那么简单,却更像是有人欢喜有人愁了,这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这名账号ID为“戏剧站”的网友,在网上发了一篇名为“郭德纲大瓜”的文章。
在该文中,这名网友爆料称,京剧演员王梦婷刚刚诞下一女,并由同事雇佣月嫂照料。据知情人透露,王梦婷并未结婚,而是未婚生女,月嫂也说自打前去照料王梦婷母女,也没见到过孩子生父。
随后,这名网友又继续爆料称,王梦婷常到德云社小剧场三庆园演出,并一度掌握剧院的财务大权,而后王梦婷开上了奔驰大G,也有了北京二环的房子。
这名网友还在文章中,暗示郭德纲与王梦婷保持着不正当关系,并且放上了两人的亲密合照。
文章首尾呼应,再加上“有图为证”,显然是影射老郭,牵连进了王梦婷未婚生女事件。
那么,这位名不见经传的王梦婷,又究竟是何许人也?她为什么与老郭产生交集,并进而引来风言风语呢?
说起王梦婷,可能很多读者并不熟悉,但这位32岁的东北女子,却是一个有着不俗表现的优秀京剧演员。
王梦婷毕业于中国戏曲学院,京剧表演艺术家孙毓敏亲传弟子、荀派花旦,现为北京京剧院梅兰芳京剧团演员。
由于王梦婷才艺出众,因此受到了郭德纲的瞩目与青睐。
2016年,德云社20周年专场演出时,王梦婷应邀与郭德纲同台演出了《旋风告状》,深受好评。
此后,在京剧领域,郭德纲与王梦婷惺惺相惜,并常年合作演出多场京剧剧目,据说王梦婷也非常钦佩郭德纲,曾一度想加入德云社旗下的麒麟京剧社。
可能是因为郭德纲与王梦婷,两人经常探讨京剧艺术、多次同台演出,并被拍下了亲密合影,因此才被有心人给盯上了?
对待此事,不少网友纷纷猜测,王梦婷可能真与郭德纲有着不清不楚的关系,不然她女儿的生父是谁?又为什么这时候扯出了郭德纲呢?
但是,许多明眼人一看这则爆料,便都觉得不值一驳。
一、老郭洁身自好。 郭德纲在相声作品中,虽然经常“口无遮拦”、“肆意挥洒”几句男女笑料,但在生活中却是一个非常严谨、自律的好男人,闯荡江湖以来,从未发生过绯闻、传言;
二、老郭夫妻情厚。 要知道,郭德纲当年闯荡北京,还带着未成年的郭麒麟,要不是王惠对他一往情深,在他落魄时鼎力相助,帮他拉扯郭麒麟,忙前忙后照顾儿徒、徒弟,郭德纲哪能有今天呢?
对于王惠的付出、王惠的好,郭德纲是挂在嘴上、记在心中,多次在相声作品中提到妻子为他独当一面,甚至是危难时刻为他遮风挡雨,两人在各种场合公开露面,也能让人一眼看出他们的恩爱与相互信任。
三、老郭并不糊涂。 郭德纲一路走来,经历多少辛酸、坎坷?德云社能有今天来之不易,精明的郭德纲,怎么可能不如履薄冰、洁身自好?又怎么会不懂别人“没事还要下蛆”的心理?
一句话,老郭没那么糊涂!
更何况,王梦婷与郭德纲不过是合作了几场演出,文中所说她执掌德云社旗下剧院的财政大权,这究竟有何依据呢?
郭德纲早就透露过,不仅是德云社的财政大权,就是家里的全部资产,也都是王惠打理的,而且王惠可是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及执行董事!
王梦婷连去德云小剧场演出的次数都有限,何谈由她执掌德云社剧场的财政大权呢?
网友爆料王梦婷未婚产女,并生拉硬拽地将郭德纲牵扯其中,原本不过是为蹭热度所炮制的谣言,又有几人会真的相信呢?
而最耐人寻味,也最令人感到费解的,其实还是涉事三方的处境与态度。
郭德纲作为“躺枪”的当事人,虽然身正不怕影子斜,但沸沸扬扬的地方台春晚消失传言在前,如今又来了绯闻一段,要说他这个年过得也是够愁的,估计以后的相声里,也再不敢说“郭小宝”的段子了!
而作为谣言受害者一方的王梦婷,对待此事究竟是喜是愁呢?
网友爆料后持续发酵,王梦婷随即通过私信方式,指出对方文章严重恶意捏造不实信息,对本人诽谤侮辱,对自己和家庭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警告作者二十四小时内删除文章,否则将采取法律手段起诉对方。
不得不钦佩,王梦婷确实具有极高的修养,即使对方恶意中伤,但王梦婷在私信中,还是礼貌地首先向对方问好,然后才直奔主题。
而她的私信内容,也是怒火中烧、义正辞严,态度也不可谓不够鲜明!
然而,一些网友对此却并不买账。有网友认为,此事原本不值一驳,王梦婷的私信回复却再次引燃热度,有借机消费老郭、蹭热度之嫌。
更有网友对王梦婷“软绵绵”态度表示难以理解,对方文章明显涉嫌造谣、违法,为什么只要求删文而不是马上收集证据,然后诉诸法律呢?难道真有把柄在对方手中?
特别是这名网友在删文前,竟还回复了一条,“真与假我们都尊重王梦婷**的意见,予以删帖”。
这算什么话嘛!这名网友毫无道歉、悔意,似乎还有些心不甘情不愿,王梦婷作为受害一方,为什么竟能充耳不闻、一忍再忍呢?为什么就这样轻易放过对方了呢?
网友们对此困惑不解,但我们不是当事人,显然难以体会王梦婷的处境与心理。或许,王梦婷只是出于善良,她考虑息事宁人,想让事情早点过去。
而猜测王梦婷趁机自我炒作、蹭热度,则显然是无稽之谈,有谁愿意往自己伤口撒盐,被造谣还偷偷欢喜呢?
此外,作为涉事三方始作俑者的这名网友,还是要具备起码的道德与职业素养,不能为了流量与热度,在拿不出切实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个人猜测与主观臆断,便胡乱编造、散布谣言。
否则,最后看笑话不成,还会引火烧身,到那时可就够你愁、也够你喝一壶的了!
金喜全 先后师从白玉玲、陈琪、李素芬、于玉蘅、刘秀荣、宋长荣、孙毓敏等。熊明霞,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上海京剧院国家一级演员。工花旦。她的丈夫金喜全是上海京剧院小生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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