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教师属于事业单位人员,同企业职工一样,教师的法定婚假天数是三天,另外,如果属于晚婚的,还可以得到一个晚婚假。目前各个省市对晚婚假天数规定不一,具体到教师婚假几天,还得看其所处的省份。教师在休婚假期间,可以领取基本工资,其它福利待遇也不会发生变化。婚假待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在上班的时候往往会遇到婚假不给批的情况,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公司不给批婚假的,就完全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部门申请投诉处理,一般都是有效果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不一定。教师婚假是在领了结婚证之后就可以休假,不一定是办婚礼,可以旅游结婚等。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主观:
一般来说,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都严格依法执行 婚假 的规定,但部分地方可能会增加一定的天数。那么,大家对教师编婚假是几天是否有所了解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 小编细心整理了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教师编婚假是几天 一般婚假可以请1-3天,具体的需要看当地的条例规定。 二、婚假的最新法律规定 1、按 法定结婚年龄 (女20周岁,男22周岁) 结婚 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 晚婚年龄 (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 晚婚假 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 探亲假 (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 再婚 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三、婚假工资怎么计算 婚假工资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 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婚假相关内容,根据以上内容可知,教师的婚假一般是三天,但是视不同地区情况而定,婚假是带薪的,工资也需要支付。希望小编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或者法律问题,欢迎到进行 法律咨询 。
婚假具体天数没有规定。
1婚假天数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晚婚假天数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扩展资料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2016年,各省关于“晚婚假”的存废也已经尘埃落定。各地对原有的婚假、产假以及陪产假(即男士的护理假)均做出了相关的修改,从出台的规定来看,大多数省份的婚假都是在取消晚婚晚育、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大原则之下,绝大多数省份的婚假天数是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的。
29个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个省份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例,并没有对婚假再做另外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些省份婚假将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仅有三天法定婚假,这些省份包括广东、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宁夏、广西、安徽、湖南、天津、山东。而山西、甘肃则保留30天豪华婚假。
-婚假
教师是有婚假的。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将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也只有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婚假的申请流程如下:
1、去公司的人力资源部;
2、带上结婚证明,一般是结婚证的复印件;
3、填写婚假假期申请表,领导签字批准后就可以了;
4、关于婚假天数,按照公司制度休假,天数不等。
法律依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国家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十五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增加的婚、产假期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城镇居民、农民晚婚、晚育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给予表彰和生活方面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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