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民政局调取结婚档案带什么东西

去民政局调取结婚档案带什么东西,第1张

中国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或材料有: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

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红底合影照片。

一、什么是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按照婚姻登记性质具体分为四类:

1、结婚登记类

2、撤销婚姻类

3、离婚登记类

4、补发婚姻登记证类

二、婚姻登记档案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效力吗

在必要时婚姻登记档案可以作为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的依据。

三、哪些人凭证件和合法手续可以查看婚姻登记档案

1、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即陈女士可以凭自己的身份证件查阅她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3、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四、公民自己如何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如委托他人代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明确了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的手续和部门: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3、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五、如果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毁损或者遗失,可以补办吗到哪里补办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5条的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既可以补办。

六、当事人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7条的规定: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七、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毁损可以委托他人补办吗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2、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3、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八、如果婚姻登记档案遗失了,有其他材料能证明婚姻状况吗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1、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

2、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九、公民如何查询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四、哪些人可以查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法律主观:

异地不可以调取婚姻档案,想要调取婚姻档案需要去 办理结婚证 的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查档查询,然后申请调取。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你可以凭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到领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档补办你的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法律分析:身份证,结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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