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办理结婚证的条件
1、男女双方均为自愿领证,且两人皆无合法的配偶。
2、男性已满22周岁,女性已满20周岁。
3、当事二人并非直系血亲,在三代以内也无任何间接的亲缘关系。
4、双方并没有医学上认为不予结合的疾病,如麻风病等。对于丧失性功能的人来说,必须在领证前如实地告知对方。
5、当事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场办理。
扩展资料: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大二寸”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根据《婚姻登记服务标准体系》规定:结婚证照片尺寸规格为“背景为蓝色或红色的双方合影彩照,尺寸(长×宽)150px×100px”。
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合影照片是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重要内容。对于合影照片和合成照片,她详细解释说:“合影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共同拍摄的影像。
一、领取结婚证需要材料
1、男女双方的身份证,一定要把原件带上,必要时可以提前准备好复印件。
2、三张二寸的男女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结婚证照的背景可为红色、也可是蓝色,尺寸为53mm35mm(宽高)。
3、男女双方的户口本,如果没有户口本需提供其他可证明身份的户籍证明。

二、领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新人要想领证成功,除了要准备齐全资料,还需满足领证的条件,严格遵循领证程序。
1、领证的条件
(1)男女双方都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方需满22周岁,而女方则需满20周岁。
(2)本人无配偶,不能重婚,需满足一夫一妻制。
(3)男女双方不属于近亲结婚,也就是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男女双方不能出现医学上认定的不能结婚的疾病,例如性病、严重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严重遗传性疾病等。
(5)遵循自愿原则,男女双方皆是自愿结为夫妻的,不存在使用非法手段强迫对方结婚的行为。

2、领证的程序
(1)结婚申请
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填写声明书
当事人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且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签字
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审核
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
(5)发放证书
对于符合结婚登记的新人,准予登记,并且发放结婚证书;对于不符合婚姻登记的新人,不予发放证书,并且告知原因。
结婚证需要的材料与结婚人员的国籍不同而不同,如果都是我国公民的,需要带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
都是我国公民需要带什么材料:
(一)男女双方的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如果是集体户口需要首页复印件并在户籍所在单位盖章;
(二)男女双方的身份证;
(三)三张2寸红底的两人合照照片;《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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