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办理
一、《一胎生育证》办理
1、申请领取《一胎生育证》的条件
申请领取《一胎生育证》的夫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均未生育的;
(3)夫妻结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2、发证单位
女方或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3、办理程序
(1)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在分娩前,应到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领取《江西省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表格内容后,将申请审批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
(2)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夫妻中在本单位工作的一方或户籍在本村(居)民委员会的一方的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核实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
(3)受理《一胎生育证》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收到已由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的《江西省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后,由该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签名和加盖公章。
(4)对经审批后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经办人填写《一胎生育证》,贴上女方照片,签上经办人姓名,加盖钢印和骑缝章,及时发证,同时应将发证情况通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4、申请人办理《一胎生育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夫妻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3)女方免冠近照两张;
(4)婚后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必须同时携带办理收养的有关文件、证明和医院的妊娠诊断证明。
5、发证时限
发证单位对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一胎生育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审批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6、《一胎生育证》发放流程图
结婚证去所在地民政局办理。
领结婚证需要结婚当事人双方都带好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可以领到结婚证。如果两人都是外地的,那就需要回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领结婚证;如果一方本地,一方外地,可就近选择本地民政局领结婚证。
领结婚证流程主要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详情如下: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4、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5、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7、颁发结婚证。
综上所述,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若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请补办。结婚要领证是为了让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除此之外,结婚证还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凭证。一切需要用来证明夫妻关系的,都需要使用到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证可以异地办理吗_
结婚证不可以异地办理,必须在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具体如下:
1、男女双方的身份证;
2、男女双方户口本(集体户口的需要将集体户口第一页打印并盖章,并且将属于自己那页的集体户口带到民政局);
3、3张2寸男女双方近期合照(蓝红背景都可);
4、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还有相应的流程:
(1)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双方自愿结婚;
(5)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6)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7)双方当事人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