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须知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1、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3、 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4、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异、丧偶);5、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无旁系血亲关系;6、 双方自愿结婚;7、 双方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8、 双方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临时身份证和复印件;9、 双方提交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背景为红底或蓝底,尺寸(长×宽)6×4(cm));10、 结婚预约——请直接选择本站主页面“婚姻预约”进入预约系统。http://wwwwzmzgovcn/注:双方必须本人到场,出示证件真实、有效。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温馨提示:为了优生与和谐的婚后生活,请参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婚检地点:温州市县后巷36号(温州市鹿城区妇幼保健所),婚姻登记处咨询电话:88362084妇幼保健所咨询电话:88208850
1月1日--1月3日是法定节假日,民政局是不上班的,1月4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0577-88362049
结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538cm)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四)、提交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认可的、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书》;登记前必须到正规医院进行一次婚前体检,接受医生的婚前指导。这是迈向优生的第一步,也是给自己一次全面系统的健康检查,有益无害。
温州龙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联系电话、交通
业务受理范围: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登记处简介
龙湾区婚姻登记处(以下简称婚姻登记处)于 2007 年 9 月批准成立, 现位于龙湾区永中街道江锦家园 8 幢 201 室,是龙湾区民政局下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现有工作人员 5 名。
婚姻登记处是龙湾民政为民服务的主要窗口,办事大厅宽敞明亮、庄严整洁,办公场地面积 600 平方米,设有婚姻登记咨询处、结婚登记窗口、离 婚登记室、离婚调解室、婚姻家庭辅导室、颁证室、档案室、填表区、侯登 区等,其中婚姻登记窗口及候登区面积达 180 平方米,颁证厅面积达 615 平方米。各厅、室装修高雅、庄严,为婚姻当事人提供了一个环境优美、温馨和谐的婚姻登记场所。
婚姻登记处本着“热情、规范、优质、高效”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有 关婚姻登记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办理全区公民的结婚登记、协议离婚登记,补领婚姻证件; 负责婚姻法规的宣传;负责管理婚姻档案。
电话:0577-86968285
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祥路江锦家园8幢2楼(龙湾区文化馆斜对面)
交通:可到达的公交有22路,41路,132路,139路,159路;城区小巴士有:瓯江口2号线;到达的站头为龙湾文化馆站下车,再步行50米到婚姻登记中心。
提醒: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男女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且至少一方户籍所在地在本省(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本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可以在本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双方自愿结婚。
当事人提交3张2寸(53mm宽,35mm高)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当事人持有《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石龙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黄洲裕兴路金沙湾花园东(帝景湾西150米)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30-11:00,14:00-17:30
****: (0769)86116060
常平镇婚姻登记处地址: 常平大道66号之4
工作时间:
****:
石碣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地址: 东莞市昌盛街与东风南路交叉路口西侧(供销社大厦西北侧)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30-12:00,14:00-17:30
****: 076981813116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地址: 东莞市鹿城西路与清凤路交叉路口西南侧(财经大厦)
工作时间:
****:
洪梅镇婚姻登记处地址: 府前街10号附近
工作时间:
****: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结婚登记流程大致如下:
(一)申请
与结婚登记条件相符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和登记照片,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各填《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及其他文件。
结婚登记申请准备材料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本人有效的婚检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对于离过婚的当事人,还应携带离婚证件。
外国人,如常驻我国的外国人、外籍华人等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有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官方出具的关于本人婚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二)审查
婚姻登记处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与审查,查明证件、证明是否与结婚条件相符合,不明之处,当事人会被婚姻登记机关询问,必要情况下还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登记、领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会予以登记,给当事人发结婚证;对于有离婚经历的,婚姻登记处会将其离婚证进行注销处理;根据当事人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会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会出份书面声明,说明不能给他们进行结婚登记的理由。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程序办理如下: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要离婚的双方根据要求签订离婚协议书,一同到相关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的结婚证;
2、符合办理离婚登记要求的有效身份证件,例如户口本、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等;
3、在婚姻登记处现场填写的关于离婚登记的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员会按规对夫妻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次审核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与离婚登记申请条件有差别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必要时按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三)冷静期
从婚姻登记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那一天起三十日之内,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回执单找不到的可书面说明情况),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出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的,视作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30天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属于节假日的话,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如双方近期免冠照、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护照或通行证等,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与离婚登记条件不符合的,不给予办理,若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的离婚登记告知书,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出具。
(五)登记并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和规范》规定,予以登记,然后给当事人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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