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结婚证不在了,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办理离婚登记:
1、两个人丢失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2、一个人丢失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3、诉讼离婚可以补办结婚证后离婚。
法律客观:《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结婚证丢了仍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先向民政局书面声明遗失结婚证,民政局仍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若双方的结婚证都丢失的,需要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民政局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另一种方法,可以先补办结婚证再办理离婚。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结婚证丢了办理离婚有三种方法,方法如下:
1、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种方法,只能适用于夫妻双方有一方的结婚证丢失需要离婚的情况。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2、先去原婚姻登记机关开证明,再办理离婚登记。这种方法,适用于夫妻二人的两本结婚证都丢失但需要离婚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3、先去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再登记离婚。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
如果结婚证丢了另一方也不愿意离婚,则需要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按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
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并出庭,委托代理人后,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仍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审理的具体流程如下:
(1)法官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
(3)开始法庭调查,法官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
(4)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7、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作出判决。
若满足诉讼离婚的条件,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还需准备法律规定的材料,方便法院核查。诉讼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
1、立案需要的材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诉讼立案需要提供:
(1)原告的身份证;
(2)双方的夫妻关系证明;
(3)双方共同财产的证明;
(4)如果双方婚内生育子女且子女未成年,还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身份证;
(5)起诉状,如果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录并告知对方。
2、起诉状中需要包括的内容有:
(1)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信息;
(2)明确的诉讼请求,一般离婚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的请求、探望权的请求、财产分割的请求;
(3)事实和理由,包括双方如何相识、何时结婚、感情为何破裂等;
(4)具状人姓名及日期。
3、其他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
双方如果分居可以提供相应的分居证据,如:租房合同、聊天记录等;如果双方此前曾起草过离婚协议或者进行过离婚诉讼,可以提供相应的协议书、裁判文书;双方矛盾激烈的证据如曾经的报警记录、社区调解记录、亲朋好友调解记录等;如果主张对方存在过错,需要提供对方有重婚、同居或者家庭暴力等过错情形的相关证据;如果主张对方存在恶习,需要提供对方嫖娼、赌博、酗酒等恶习行为的相关证据。
(2)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的证据材料。
争取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资格的,需要提供自身的收入证明,与孩子共同生活、尽心抚养、教育、陪伴孩子、与孩子相处的照片、视频,平时为孩子日常生活支出的记录,带孩子就医、上学的相关证据等证明;请求对方支付抚养费,需要提供孩子生活费用的支出和计算标准/依据以及对方年收入的相关证据。
(3)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的证据材料。
需要明确财产的具体范围,房产需要提供相应的房产证、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据;车辆需要提供行驶证、登记证等材料;存款、理财、公积金、股权、保险等需要提供相应的银行账号信息、明细和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其他的名贵动产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存在和价值;
提供夫妻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对外债权出借的对象、时间、地点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对外欠债的对象、时间、地点的相关证据材料。
拿了结婚证之后任何时候都可以离婚的。离婚有两种方式,具体如下:
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达成离婚意见,并且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商一致后,亲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即可;
2、诉讼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可以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离婚,起诉离婚需要原告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去法院立案。
离婚流程如下:
1、双方一方提出离婚;
2、双方协商离婚之后的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方式并签订离婚协议;
3、双方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4、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离婚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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