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婚检可以免责吗?

重大疾病婚检可以免责吗?,第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从现行的《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结婚的情形,并增加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为配偶对另一半的身体状况,应当享有知情权,婚姻中隐瞒重大疾病,侵犯的也不仅仅是知情权,甚至可能是生命权。

法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凡患有传染病而仍处于规定隔离期内的病人或正处于活动期的慢性病病人,如肺结核人、严重心脏病等应暂缓结婚。梅毒、淋病等性病和麻风病等患者应彻底治愈后才能结婚。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如各种类型的先天性痴呆、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肌强直等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从现行的《民法典》第十条,和民法典(草案)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结婚的情形,并增加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为配偶对另一半的身体状况,应当享有知情权,婚姻中隐瞒重大疾病,侵犯的也不仅仅是知情权,甚至可能是生命权

小明和小丽经过相亲相识,交往了半年之后,双方在家长的催促下步入婚姻殿堂。结婚三个月,小丽发现小明每天都服用不明药物,心生疑虑,小明解释为自己曾经遭遇车祸受伤,现在需要调养身体,小丽相信了。半年后,双方开始备孕,小丽担心药物会对孩子产生影响,与小明协商后,小明便停用药物。此后的日常生活中,小明开始出现狂躁易怒、举止怪异的情况,在小丽的追问之下,小明向小丽坦白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平时是通过药物控制病情。小丽感觉受到了欺骗,一纸诉状递至法院,以小明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小明则认为婚姻有效,坚决不同意撤销。那么小丽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与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有两种:①一方以给另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对方结婚的情况;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对方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那“重大疾病”是否包含精神病?我国法律尚未对重大疾病的范围作出列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重大疾病”的情形一般包括一方患有影响生命且无法治愈的情形,比如癌症晚期,也包括一方患有严重的传染病,特别是遗传性传染病,比如艾滋病。

回归本案,小丽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还是要综合考虑小明的病情确定。如果只是间歇性精神病,或者通过药物可以得以控制,且不会遗传后代,那么可能还是会倾向于维持婚姻的稳定性;相反,若是病情较为严重,且属于遗传病,甚至与之共同生活都会产生人身危险,那么小丽当初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该婚姻也有可能被法院所撤销。

因此,在结婚后发现对方存在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应当起诉离婚还是主张撤销婚姻,要根据另一方所患疾病以及其病情情况加以确定。在无法撤销婚姻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很多人不明白,离婚与撤销婚姻同样是恢复单身,为什么要拘泥于形式?实际上,离婚和撤销婚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都有所区别。

在人身关系上,离婚代表着婚姻解除,解除前双方存续的婚姻依然有效,离婚后,当事人的婚姻情况为“离异”;而婚姻一旦被撤销,代表该段婚姻自始不存在,当事人的婚姻情况为“未婚”。在财产关系上,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建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或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均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撤销婚姻,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同居关系确定,能够对各自权属进行区分的,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无法区分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然,若是已经生育子女,无论是离婚还是撤销婚姻,双方与孩子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受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的婚姻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婚姻,但《民法典》已经修改了这一规定,将该类婚姻确定为可撤销婚姻,保护了特殊疾病人群缔结婚姻的权利,试想一下,若是婚姻的其中一方或双方患病,而夫妻俩都希望通过缔结婚姻的方式互相扶持、互相鼓励,惺惺相惜,共度余生,法律也会认可其婚姻的效力。因此,也希望大家不要对该类不幸患者抱有异样的眼光,不要带着有色眼镜去审视他人的婚姻。同样,如自身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或者其他遗传性疾病,在婚前也应当如实告知对方,在坦诚相待的前提下缔结婚约。

错误。

世界变化无穷,人有旦夕祸福,有些人可能一出生就患有难以治愈的重大病症。对于这部分人来说,找到心爱的人并领取结婚证“结婚”,之前可能是一种“奢望”。

但是《民法典》施行后,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结婚不再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事情,患病人可以喝爱人步入婚姻的殿堂。但是应将患病情况在结婚登记前告知结婚对方,否则,结婚对象知道其患病状况后可以在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结婚的自由,应当被尊重。目前,我国法定结婚年龄高于我国法律上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年满20周岁的女性以及年满22周岁的男性应当是具有结婚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能够认识婚姻制度的性质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因此,《民法典》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排除出禁止结婚的条件,将疾病婚规定为可撤销婚姻的一种情形。

法律分析:禁止结婚的疾病都有:1严重遗传性疾病;2、有关精神病;3、指定传染病。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一方,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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