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尺寸是2寸(之前是大二寸),人物载边一般在胸至肩以上,背景一般为红色。
根据民政部2016《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章第(7条)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根据《婚姻登记服务标准体系》规定:结婚证照片(结婚登记照)尺寸规格为“背景为红色的双方合影彩照,尺寸53mm*35mm(宽*高)”。
扩展资料
结婚证照片的基本要求:
1、拍结婚证照片和拍证件照差不多,只是要求两个人的头凑得紧一点,一般是女左男右;
2、结婚证照片尺寸为:40mm*60mm(宽*高),结婚证照片规格为红色的双方合影彩照;
3、结婚证照片可以穿色彩鲜艳一点的,低领的衣服,这样也显得比较正式一点,衬衫就是个不错的选择;
4、结婚证件照的拍摄,一般要到当地正规照相馆或者婚姻登记处拍摄了。
拍摄完成后,都是用一些专用的证件照制作工具做尺寸规格的裁切处理。如果使用优秀的内置有结婚证照模板的工具,点选模板裁切这样就更加精准了。
-结婚登记照
与纸质结婚证相比,电子结婚证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有利于节约材料,节约我们的财力,还有利于在一些事情上的办理。目前电子结婚证已经逐渐普遍化,也更被人们所接受。
随着2018年江苏率先开放,使用电子结婚证后,全国各地对电子结婚证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目前我们已经迎来了结婚证的电子化时代。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结婚证的出现,是由政府部门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证件。电子结婚证的使用的普遍化,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的夫妻经过实名认证后就能拿到自己的电子结婚证。
其次电子结婚证更加安全,电子结婚证的查看与使用需要指纹和刷脸的双重验证,有了手机就算丢了别人也用不了。当然还免于奔波之苦,电子结婚证存在让人们基本解决了大家在办理时因忘带证件而来回奔波的苦恼,毕竟大家忘记什么也不会忘记携带自己的手机。而且电子结婚证的用途也很明显,和实体证件相对应,已经登记领证的夫妻在领取电子结婚证件后,再购房贷款,财产公证等业务中也可随时随地的拿出来使用。
结婚证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作为婚姻关系证明其那作用显而易见,电子结婚证。可以让市民在办理这些手续时,享受到便利。在很多市民看来,它的功能性意义远大于传统纸质结婚证蕴含的仪式感。
结婚证信息的查询,不同情况的方式不同:
1、结婚证查询网
(1)结婚证查询网是婚姻登记内网,婚姻登记属于隐私,其内容不是随便能查的。
(2)如果查本人的结婚证,拿本人的
(最多18字)
户口或身份证民政局办证中心查询即可。
(3)查他人结婚证只有通过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或律师携法院立案证明到联网后的任意一个婚姻登记点查询。
(4)结婚证网上查询到婚姻登记实现全国联网后,有望实现这一目标。
2、利用婚姻档案查询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3)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4)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如果利用档案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查阅。电子档案需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若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请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属于结婚的程序性规定,是为保证当事人双方自愿缔结婚姻的实体条件服务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是否亲自到场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保证当事人的结婚合意的自愿!因当事人的是否自愿是其缔结婚姻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很难通过其他加以证明,所以婚姻法将其以“必须”的字眼加以强调。但是,对于一方或双方未亲自到场的情形,应该区分双方当事人的结婚合意的是否自愿而有不同:
(1)双方当事人有结婚登记的共同意愿,或共同实施欺骗行为或一方实施欺骗行为而另一方认可(即结婚合意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除婚姻无效情形(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外,应认可其婚姻的效力。
(2)婚姻登记为一方当事人利用关系取得,另一方在其登记时因被胁迫结婚的,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双方当事人均非自愿的情形,如单方或双方父母瞒着子女为其办理的婚姻登记,其法律效果应当亦如上面第二种情形,赋予男女双方以撤消权。盖因就结婚登记这一法律行为而言,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应与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法律效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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