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两本结婚证都丢了是可以补办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但毕竟结婚证属于双方结婚的见证,而且平时生活中用到的地方也很多,比如夫妻双方购房时需要出示结婚证,孩子上学会用到结婚证,出国旅行也有可能用到结婚证等等,所以建议夫妻双方还是要妥善保管好结婚证。,领结婚证需要带的材料:,1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双方提交3张2寸近期的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3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完成宣誓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办结婚证时间没有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依法予以审查,确认双方均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结婚证是一个法律凭证,证明两个人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姻受法律保护。两个人一人一本结婚证,一是因为男女平等,二是为了当事人需要结婚证办事的时候方便。在生活中,需要用到结婚证的地方还是很多的。
一个身份证只可以一个结婚证,涉嫌重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一个人只有一次有效的婚姻,如已经领过一次结婚证的,想再领一次结婚证的,维一的办法就是把自已经领结婚证解除掉即离婚才能再领结婚证。
办离婚,一个人拿着两个结婚证,不能办理。我国法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只有双方亲自到场,才能办理离婚手续。
一、结婚证丢失之特殊情况的处理
1、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2、如果结婚时间年岁太久,查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出具证明,这种情况,只能诉讼离婚。立案时可以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3、如果另一方将结婚证藏匿,去开具婚姻关系证明时不要说是被藏匿,告诉工作人员说结婚证丢失。
4、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方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5、如果夫妻二人的两本结婚证全部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二、结婚证丢了怎么离婚?直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这种方法适用于,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的结婚证丢失怎么离婚的情况。夫妻二人可以直接去民政局用另一方的那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一)先去民政局开证明,再办理离婚登记
这种方法适用于,夫妻二人的两本结婚证丢失怎么离婚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二)去民政局先补办结婚证,再登记离婚。
结婚证丢失怎么离婚,您可以选择上述两种方法离婚,也可以选择“先补结婚证再办离婚证”的方式,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
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在离婚的时候,之所以要求提供结婚证,其实主要是为了证明男女之间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只有一方提供了结婚证,其实也能证明彼此具有这样的关系,所以也就不会要求双方都要提供结婚证。若是双方的结婚证都丢失或者找不到了,可以先申请补办结婚证或者开具婚姻证明,之后再办理离婚手续。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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