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男子当结婚黄牛,18个月四婚四离,事件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南京一男子当结婚黄牛,18个月四婚四离,事件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第1张

南京市的王某将丁某告上了法庭,诉求确认他们的婚姻关系无效,在法院调查的过程中发现王某犯了重婚罪,而丁某结婚、离婚非常的频繁,后来确认丁某是通过假结婚来帮其他人获取购房资格,最终法院判处两人当初的婚姻关系无效,并且因为这两人的所作所为,将两人都列入了严重失信名单。

王某有一位前夫李某,和前夫是在2002年结婚,两人于2020年离婚,而王某和一位丁某,又在2017年在南京登记结婚,并在几天之后离婚,王某在2022年1月,将丁某告上了法庭,想要向法院确认两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已经无效,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对两人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得知了王某和丁某结婚时,仍然和另一位男子有婚姻关系的事,在调查丁某结婚状况的时候,又发现丁某,在和王某离婚之后,又和多名女子有非常短暂的婚姻关系。

经法院调查原来王某当年想要让孩子在南京上学,就要有南京的房产,而王某是外地人,没有南京的购房资格,于是就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丁某,两人通过假结婚来获取购房资格。两人结婚当天,王某就去申领了购房资格,然后离婚,随后王某就去购买了自己想要的房产。而丁某在和王某离婚之后的短短一年半时间内,又和多名女子结婚离婚,时间都非常短,最长也不过一个星期。

法院认为王某犯了重婚罪,而丁某通过这样的操作影响了购房公平,违背了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于是将两人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之所以能够发生这样的事情,是因为在结婚登记时,并不会查看他们之前是否有过婚姻关系,王某在询问时,隐瞒了这个事实。如果最后王某没有将丁某告上法庭,这件事还要继续隐瞒下去,正是王某的这番操作,才让整件事暴露。

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题中,赵某因负责照顾女儿及王某的生活,付出更多的义务,根据前述规定,王某应给予赵某补偿。

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本案中房屋属王某个人财产,应对赵某以房屋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形式给予帮助。

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题中,夫妻双方已经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

王某以婚后自己收人购买的住房应属其个人财产,法院不能判决该住房为夫妻共同产。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赵某作为受害方有权请求王某赔偿。

《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1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而我国法律中对第三者的责任并无规定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张三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自张三被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动终止,如果王某没有再婚,张三回来了双方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但王某已经再婚,虽然王某再婚的对象已经死亡,但是王某与张三的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

吴某和陈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因为吴某年龄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所以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说明并注销,这样吴某的姐姐便可结婚,但是由于吴某用他人身份进行登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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