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轰动一时的阿里女员工案在近一年后宣判。被告人张某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同案中被女当事人周某指控的另一位嫌疑人王某文,早在2021年9月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构成犯罪。
张某不认罪,当庭上诉。
两个不同的结果,引起不小争议。曾为王某文做无罪辩护的知名律师徐昕对主编直言:张某比王某文更冤。
01
一人无罪,一人判刑
2021年8月7日,前阿里女员工周某以发布公开信和在公司食堂发传单的方式,控诉在济南出差宴请客户用餐时,遭到上级王某文与客户代表张某灌酒、猥亵。
随后,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张某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而经审查后检察院认为王某文不构成犯罪。
近一年的拉锯战后,6月22日,张某强制猥亵案一审宣判: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通报指出: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7月27日晚,张某在参与宴请时与被害人周某初次相识,趁周某醉酒之机,在餐厅前台附近及包间内对周某实施猥亵行为。次日7时许,张某到周某所住酒店房间内又对周某实施猥亵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之机猥亵被害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张某无认罪、悔罪表现 ,应依法惩处。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02
律师:二审改判概率较小
张某的判决,引起不小争议。
从通报来看,张某有两次猥亵行为。第一次是 7月27日晚 ,趁周某醉酒之机,在餐厅前台附近及包间内对周某实施猥亵行为。第二次是 次日7时许 ,张某到周某所住酒店房间内又对周某实施猥亵行为。
曾代理王某文案的徐昕告诉主编,“即使司法机关的公告,都显示了周某的主动。”
“吃饭的时候,周某主动,住酒店后,周某还是非常主动地把张某叫去,晚上叫了,第二天一大早还叫了,这么主动的邀约,怎么可能张某会构成猥亵呢?所以这个案件我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非常充分。”
争执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周某的意志。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告诉主编,强制猥亵案一般都在隐秘环境下发生,一对一,而且很难有物证,强奸罪还可能有精液作为物证,强制猥亵罪基本没有。因此,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就非常重要。
“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辩解是直接证据,只要被害人陈述被侵害,被告人认可,就足以定罪。如果仅仅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坚决否认,没有录音录像等其他证据,很难定罪。只要承认和女士有身体接触,想要翻案就很难了。”
徐昕同样认为,二审改判无罪的概率比较小。
“如果当事人家属继续努力,律师继续努力,也不排除有反转的可能性。我们当时介入王某文的案件,最开始大家认为都没有机会,但是我们成功把它颠覆反转。张某的家属和律师当时行动稍微迟缓了一些,没有把握住最佳的时机,可以说张某比王某文更冤。”
03
需要进一步释疑
阿里女员工案的核心问题是:女方主动邀约男方,双方发生了身体接触,事后女方状告男方猥亵。男方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该案曾在网络上引起巨大争议。如今判决结果出来,无疑是该案在司法程序上的一大推进。与此同时,鉴于案情细节尚未披露,通报也留下了一些疑点:
如何判断一方的猥亵行为违背了另一方的意志?双方均承认有身体接触,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是否即构成强制猥亵罪?
面对该案判决引起的一些争议,法院不妨将之作为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机会,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主动向公众进一步释疑,以案普法,塑造公众的法治观念,帮助更多人在法治框架下,学会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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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女员工案,女员工是周某,她去济南出差,回来以后写了一篇小作文,说她的同事王某强迫他出差,酒桌上动她,还去了她酒店房间。
警方和检察院快速介入调查,发现王某没有强迫他出差,酒桌上俩人都有互相接触的行为,并且王
某的脖子被这个周某种了一颗草莓,于是阿里王某无罪释放。
但是警方在调查中发现,同桌的华联员工张某,也就是里说的张国 ,在酒局第二天早上被周某电话叫来酒店,俩人在酒店里呆了很久,同时有一张照片,就是酒桌上周某趴在张国腿上。
一、警方判定张国是有强制动手行为的,审判了,张国觉得他和周某是你情我愿,人家电话叫自己来酒店的,不算动手,于是提出了上诉,然后被驳回,就是今天这个新闻了。张某是洗不干净的,不过不处理下阿里周某,挺不爽的,小作文真的是兵家利器。周某,至于真醉假醉懂的都懂。
张某是供应商, 周某强行给上司种草莓,勾引未遂又找了张两个男的有道德瑕疵不假,但是代价偏大了,说到底,周某的奇葩行为对社会信任的伤害更大。
二、这种判决真的令人不寒而栗,吃个饭只要女的往自己身上一靠,第二天女的告自己动手,有照片有
DNA,真的是跳进黄河都洗不清。警方通篇没提张某与周某是否发生过行为,张某带走周某内裤也证明不了什么,万
一是周某赠送的伴手礼呢?周某主动邀请张某过来并不能代表什么,邀请来有可能
是谈工作,不一定就必然是要开房,相反的,张某主动携带一盒套套,反倒说明张某是蓄意的,第
四,周某说张某进入房间后对其强制动手,那得有强制动手的证据比如验伤,没有视频是不能说明
问题的。
三、当时周某喝多了,呕吐这个情节可以证明周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不具有完全的自主意识和反抗能
力,那么你张某在做什么呢?搀扶周某回包间是吧,那么扶胳膊和肩膀就好了,张某你的手往哪里
放呢?你有没有对周某上下其手、动手动脚?我知道你肯定不承认嘛,没关系,现在酒店的监控都
很完备,让我们调看一下当时的录像。
你跟一个女生去开房, 女生事后说你动手动脚,你可以辩解——她当时是完全清醒的,你俩在床上和沙
发上各来了一发,换了三个姿势,当时她还打电话给自己男朋友说在加班,只不过因为你只用两分
钟就打完了全场还抽了根事后烟,所以她一怒之下诬告你动手动脚,说她是被迫的。没关系,我们可以
理解并且声讨小作文。但是如果你在酒吧外面捡尸,带着一个人事不知,而且之前也完全不认识的
姑娘去开房,女生说自己完全不知情,是被迫的,那你就没什么可辩解的了。
审结果意料之中,其实在一审判决出来之前,舆论就普遍猜测,张某必然会被判有罪。
因为如果最后法院被判张某无罪,那张某被羁押10个月,就是错误羁押,他显然不可能善罢甘休,
肯定要申请国家赔偿。
先不说赔偿金数额,单就公务员的前途而言,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将严重影响当地公检法部门的社
会声誉和政绩考核,相关单位的直接领导也会背上处分。
你只是去坐牢而已,我呢,我失去的可是晋升的机会和奖金啊!
四、女士醉酒 揩油可能会被判刑动手、动手动脚等案件都私密性极强,女士控告男士动手动脚或者强制动手,在一对一情况下,只要男
士承认和被害人有身体接触或者发生过关系,即使被害人当时没有明确反对,大概率会被认定有
罪,动手动脚案件也是如此。
同时,如果女士已经醉酒情况下,无论动手或者发生关系的时候,女士是否同意,只要女士酒醒
之后报警,大概率也会被认定为动手。
如果坚决不承认有身体接触,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身体接触,就很难定动手;如果坚决否认发生
过关系,又没有物证,也很难定罪。
这个案件更加说明了一点: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 在这我并非指本案的被告是君子,而是指想做君子的人,就不要让“坐怀”的情况发生,更不要在 坐怀的时候生出非分之想。 不同于动手动脚罪有体液作为证据,在强制动手罪的定罪过程中,由于强制动手行为大多发生在比较隐 私的场合,因此该罪定罪非常依赖于嫌疑人、受害人的供述。 只要嫌疑人承认过和受害人有过身体接触,而又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对这种接触表示同意的话,强 制动手罪就很可能成立。
公司让怀孕员工想要继续上班的话写一份免责声明,不合理。
公司可以和员工签订工伤免责协议无效。协议免责,是指当事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免除一方或者双方责任的结果的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协议免责要想具备法律效力除了符合责任范围的限定外,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1、协议的双方对协议的内容有处分的权利;
2、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达成的协议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
3、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对一方显失公平的协议也是可撤销的。
协议免责采用的形式。协议免责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既可以明示做出也可以默示做出。但是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从法律上证明协议免责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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