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雯娜是奥运冠军,更是被称为“蹦床公主”,按理说也是过敏明星。她的老公梁超是《长安十二时辰》的制片人,应该也算是家境良好还有才华的如意郎君。不过既然何雯娜和梁超选择了参加真人秀,那就应该也知道,两个人的夫妻生活在镜头下一定会被放大。
当时因为节目中何雯娜的婆婆太强势,不懂礼数的事情,网友们几乎都是一边倒指责梁超和他的妈妈,后来还是梁超在社交平台发文称他和何雯娜很好,婆媳相处也很和谐才算息事宁人。何雯娜也很配合地在在即社交平台晒出了自己和婆婆一起游玩的照片,她还和婆婆一起做了比心的动作,看起来确实是挺和谐的。
但是即便是这样,还是有一些网友不买账,替何雯娜不值,觉得她是下嫁,毕竟梁超是二婚。甚至还有网友觉得何雯娜和梁超最终能走进婚姻的殿堂也只是因为未婚先孕,婆婆想要抱孙子才同意了两个人的婚事。
何雯娜是蹦床公主,是国人的骄傲,是奥运冠军,身份自然是不一样的,虽然她的颜值不算特别出众,但是荣誉是其他人都无法相比的,嫁入豪门,也算是门当户对,但是梁超似乎有一点太大男子主义了,完全不注重细节,感觉对何雯娜并没有特别的关心,而且何雯娜是在孕期,情绪波动非常大。
娱乐圈中二婚倒是非常常见的现象,而且何雯娜既然能够嫁给梁超,肯定对他都是有所理解的,但是很多人都无法理解何雯娜的行为,因为她是奥运冠军,完全可以找一个宠她爱她的优秀男人,没有必要找一个二婚的老公,但只能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开心就好。
梁超在遇见何雯娜之前,也有过一段婚姻,前妻也叫“娜娜”,曾经的幸福程度不亚于现在,至少和前妻的婚礼里,梁超表现得很高兴。不管怎么样,过去的都已经过去了,何雯娜和梁超,现在也迎来了爱情的结晶,一家三口的幸福指日可待。
梁超和婆婆,都属于性格强势的那一类,只是何雯娜,能否在婚姻里做到一直忍忍忍呢。而更让大家不满意的是,何雯娜的婆婆面对自己的儿子,说:“我不敢说他,怕他不高兴,我说好听的他也不爱听。”可面对何雯娜的时候,就什么话都说,也不在意儿媳的情绪,婆婆的这种做法有点区别对待啊。
虽说梁超有点大男子主义,但是对于何雯娜还是很照顾的,至少在她分娩的那段期间里,梁超做到了一个丈夫该尽的责任。先是陪何雯娜分娩,在产房为何雯娜加油打气;然后用镜头记录下何雯娜升级为妈妈的这个瞬间。接着,又在产后给何雯娜悉心的照顾,在所有人都围着孩子的时候,只有梁超静静的陪着何雯娜。
梁超阅历比较深,说话比较圆滑,对于何雯娜的姨提及的财政大权问题,梁超的答案如同没有答案,听着比较高大上但却没有实际答案,比如说实际的答案就是以后的钱都交给何雯娜,何雯娜保管银行卡,工资都上交给老婆,这才是比较实在正面的回应,梁超不会,何雯娜也回应过买奢侈品都是花自己的钱。
说到婚姻中如何有矛盾,何雯娜表示这个问题两人有沟通过,如果出现争执,但凡有一个人说了到底为止,另一个人就不能在继续争执,都给彼此有个冷静期,如果继续争执的话,就要罚款,三天不交罚款翻倍。
可见两人私下是有沟通过,不管是娘家人出于对何雯娜的保护也好,还是出于认为何雯娜是下嫁也好,出阁宴上的种种承诺都只是一种形式,婚姻中还是以相处最重要,说得再好听也不如实际行动来得实际,祝福何雯娜和梁超婚姻幸福。
何雯娜不愧是奥运冠军,生完孩子才刚刚三个月,身材已经恢复得非常好了,穿着体操服的她小肚子看起来也没有赘肉,依然是很紧致。小腿上的肌肉也是若隐若现,梁超的身材却是比较发福的状态。即便如此,梁超还是穿着奇异博士的服装在蹦床上蹦来蹦去的凹造型。旁边的何雯娜一直很紧张地看着梁超嘱咐他要小心点,梁超看向何雯娜的时候也是满眼的关切和爱,奥运冠军何雯娜最终还是嫁给了爱情,幸不幸福只有自己最清楚!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x0d\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x0d\\x0d\第一章总则\x0d\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x0d\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x0d\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x0d\上世纪八十年代,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实行计划生育。\x0d\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x0d\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x0d\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x0d\\x0d\第二章结婚\x0d\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x0d\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x0d\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x0d\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x0d\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x0d\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x0d\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x0d\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x0d\重婚的;\x0d\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x0d\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x0d\未到法定婚龄的。\x0d\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x0d\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x0d\\x0d\第三章家庭关系\x0d\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x0d\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x0d\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x0d\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x0d\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x0d\工资、奖金;\x0d\生产、经营的收益;\x0d\知识产权的收益;\x0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x0d\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x0d\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x0d\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x0d\一方的婚前财产;\x0d\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x0d\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x0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x0d\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x0d\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x0d\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x0d\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x0d\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x0d\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x0d\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x0d\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x0d\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x0d\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x0d\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x0d\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x0d\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x0d\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x0d\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x0d\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x0d\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x0d\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x0d\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x0d\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x0d\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x0d\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x0d\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x0d\\x0d\第四章离婚\x0d\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x0d\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x0d\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x0d\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x0d\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x0d\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x0d\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x0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x0d\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x0d\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x0d\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x0d\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x0d\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x0d\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x0d\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x0d\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x0d\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x0d\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x0d\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x0d\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x0d\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x0d\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x0d\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x0d\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x0d\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x0d\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x0d\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x0d\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x0d\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x0d\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x0d\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x0d\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x0d\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x0d\重婚的\x0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x0d\实施家庭暴力的\x0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x0d\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0d\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x0d\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x0d\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x0d\\x0d\第五章附则\x0d\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x0d\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x0d\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当两个人步入到婚姻的生活当中,两个人的开销都应该是共同承担的在日本有一对夫妻,他们从结婚以来都一直AA制的生活,对于他们的生活一些网友都引发许多热议。两个人既然是夫妻就没有必要过得太较真,他们在生活当中从来都不牵手,两个人的关系也更像是室友一样,两个人在睡觉时也都是分床睡的,如果婚姻都过成了这样,那么还不如自己一个人单身的过。
夫妻之间没有必要AA
其实在恋爱的过程当中有一些女性不愿意占男生的便宜,她们大多都会选择主动AA制,其实这也没有什么不合适的,因为在恋爱当中没有确定走向婚姻生活为了不给他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所以两个人在吃饭的过程当中AA制我认为非常的合适。可是如果进入到婚姻当中还是选择AA制的话,那么两个人过得有些太过较真。也有些不像夫妻生活,因为夫妻两个人本身就是一体的,两个人在一起过日子就没有必要计较谁花谁的钱。
太过较真只会伤害夫妻感情恋爱的时候我们AA可以理解,但是生活当中如果也选择AA的话,只会伤害夫妻两个人的感情,如果两方都同意AA的话,在外人看来,夫妻两个人有些像租赁的关系。更不像夫妻之间那么和睦,所以在经济消费上,如果步入到婚姻当中,两个人就是一家人,没有必要 AA制。而像日本这对夫妻,他们两年以来都一直过着AA制的生活,这对于一些结婚的朋友们来说都难以接受。
如果结婚后考虑到AA制,那两个人的婚姻还不如不结婚,其实两个人在结婚后可能开销也都会比较大,那如果都考虑到开支的问题。那还不如一个人单身的过日子可能会来得更自由一些,而且自己挣自己花也不会有太多的矛盾和分歧,两个人在一起难免有的时候会计较一些,谁花多了花少了的情况。
对于我个人来说我对这样的AA制生活是不赞成的,因为两个人结婚是为了过日子,如果说只要做的话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会破坏夫妻的感情。
说起这对日本夫妻,让我感到奇怪的是他们的生活方式不像是夫妻,反而更像朋友,因为这对夫妻不会去做正常情侣做的事情,他们在家里吃饭会单独去吃,睡觉的时候也是分床睡,甚至不会牵手,这就让我觉得貌似在和一个木头人过日子,对于我们来说这样的生活如果发生在我们身上,我想我们是没有人可以接受的。
一、夫妻之间有没有必要AA制
我认为夫妻之间是没有必要AA制的,因为对于我们来说结婚后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说过度去注意这些事情的话,那么我认为这样的夫妻关系也是不会长久的。作为夫妻就意味着我们要一起生活我,我们要为了自己的家庭去努力而不是为了自己去努力。如果说一直进行AA制的话,那么也就意味着我们夫妻之间的经济是独立的,如果说我们之间有了小孩的话,那么对于孩子来说这样的生活也是不能让自己接受的。
二、正常的夫妻生活是什么样
在结婚的时候我们就会去想象婚后的美好生活,因为在没有结婚之前我们的生活是一个人,在结婚之后我们的生活是两个人,在有了孩子之后我们的生活就会是一家人。所以在我看来正常的夫妻关系就是不会去斤斤计较,不会去说今天你花了多少钱,我花了多少钱。
夫妻双方会为了自己的家庭去努力,会为了自己的孩子去拼搏,在遇到纪念日的时候我们知道应该给对方带来一些惊喜,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知道一起去面对,在我们有想法的时候知道一起去研究,在我们有矛盾的时候会想办法去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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