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以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军人结婚,要符合《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一般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包括三层意思:一是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二是必须是本人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者的意愿。如果本人不同意,父母、亲友等其他人不得违反本人的意愿,代为做主强迫他人结婚。三是必须是完全自愿,而不是有条件的勉强同意。法律规定结婚时,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有他人干涉,说明婚姻自主权不可侵犯。当然,第三人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和爱护,按法律和道德要求,可以提出建议,但该建议是否被采纳,则应由当事人决定,任何形式的强迫、包办,都是对当事人婚姻自主的非法干涉,是违背法律的行为。
第二,根据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种法律明确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称为法定年龄。必须明确的是,法定年龄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而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结婚的最佳年龄。同时,婚姻法在这一条还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是一种提倡性的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晚婚晚育不仅对国家有利,对公民个人也是有益的。军人应当自觉响应国家号召,实行晚婚晚育。
第三,根据婚姻法第7条的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不能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例如精神病、性病等。
第四:对于军队干部的配偶要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的暂行规定》的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禁止与反革命、坏分子结婚。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坏分子的直系亲属,或在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人的亲属结婚;如对方本人历史清楚,政治上确无问题,现实表现好,亦可酌情允许其结婚。机要人员的配偶,应该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无复杂社会关系和海外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
1申请结婚报告表,一式三份,一份政治部门留存,一份入档案,一份计生档案使用。填写双方相关内容,双方签字按手印,支部意见及书记签章(申请人为书记的为副书记签章),上级单位意见及领导签章,政治部门批准意见及盖章。
2结婚函调报告表,填写女方相关内容,如女方有工作需盖所在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章,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乡镇街道以上单位的公章。
3女方未婚证明(当地民政局出具)。
4女方未孕证明(三甲以上医院出具,尿检单子即可,最好有章,10日内)。
5女方户口本复印件(第一页以及女方本人页)。
6女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7女方户籍证明(派出所可出具,主要留作支部书记审查女方信息用,最好有)。
8男方审档证明(士兵为军务,军官为干部部门出具,主要证明年龄户籍以及婚姻状态等内容)。
9男方士兵证/军官证复印件。
10男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11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表。
12支部证明(证明经支部审查,申请人双方年龄,证件号,户籍等内容,盖支部书记章)。
13女方直系亲属政审材料,户籍地派出所可出具(依据军人所在单位需求出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1、军事配偶必须经过军事政治审查。军事干部配偶必须有清晰的历史、进步的思想、可靠的政治和体面的工作作风;
2、军人结婚必须经军队批准。营地以下干部结婚,必须向团级以上政治机关申请审查同意;
3、团级以上干部结婚,必须向上级政治机关申请审查同意。只有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及国外的人员结婚。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关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审查完毕后,应当制作结婚涵调报告表。
一、军婚政审要查女方的内容
1、一般只需要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可。不会查女方。
2、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3、军婚政审要先由男方写结婚申请,到团级政治处领取相关表格,需要盖章的就是《结婚函调证明》。还需要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有当事人签字的一些表。由政治处上交到师政治部,师政治部开出男方结婚证明材料。这样就要进行婚检领取结婚证了。现在政审一般并不是部队派人去审查,而是采取信函的形式进行。
二、具体的流程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治部领一式两份“申请表”,一个是结婚函调表(一式两份),一个是结婚申请表(一式两份)。
军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应出具下列证明和证件:
(1)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3)《居民身份证》。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与军人持有证件填写项目如有出入,不予办理。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必须符合关于出证单位级别、驻地等问题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以部队出具的证明为准。
4、女方婚检,婚检在所在区的妇幼保健院,婚检项目有:尿检、血液、胸透、妇科等,如果你准备怀孕,医生会免费送你盒叶酸,不想怀孕可以直接在这里拿套套也免费的,随便拿多少。做好了婚检,第三天拿报告,一同寄过去,因为部队来的男方情况梗概表上写了请依次写明,将未婚证明及婚检证明等一同函。
在民政局可以直接开未婚证明,当交体检表的时候,可以请民政局大厅坐在那里最闲的那位给你开证明。做完上述工作,基本完成整个流程,可以将资料递回部队。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主观:
在我国,军人担任着保家卫国、抵御外敌的重任,因此军人家庭的稳定关系十分重要。军婚结婚有哪些限制在我国,军人结婚,要符合《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婚姻法上规定的各项条件以及限制结婚的条件:(一)首先,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任何形式的强迫、包办,都是对当事人婚姻自主的非法干涉,是违背法律的行为。(二)其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种法律明确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称为法定年龄。(三)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四)最后,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军婚规定:(一)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二)其次,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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