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后处理户口的方式:一般应当将户口迁入经常居住地。当事人或户主先前往迁入地领取准迁证。然后,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最后,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结婚登记需带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到双方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都可办理。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同时出具户口本、身份证。如果不能出具户口本,可出具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登记结婚后需要办理户口的迁移手续,具体的户口迁移情形如下: (一)结婚后迁户口(夫妻户口同省不同市) 1、持结婚证和女方户口簿,到女方 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且开具“户籍证明”; 2、持双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审批后,可以网上迁移,也可以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派出所把户口迁回来。 4、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 办理身份证 。 (二)结婚后迁户口(夫妻户口不同省) 1、持结婚证和女方户口簿,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且开具“户籍证明”; 2、持男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审批后,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户籍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 4、持男方户口簿,女方户口迁移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5、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及《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 (三)结婚后迁户口:市内户口迁入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 房屋产权证明 ;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 非直系亲属 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 户口迁移手续 。
法律分析:结婚登记需要男女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除集体户口外,必须有户口本的户主页和本人页,且要有相关公安机关的盖章。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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