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政局撤销结婚证的流程如下: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撤销婚姻;2、民政局初审后,受理该申请;3、审查是否属于可撤销情形;4、符合撤销条件,七日内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5、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撤销决定,并公告撤销决定。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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