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办理再婚登记的时候,不用携带离婚证。但是当事人在 办理结婚登记 的时候必须出示其无配偶的证明材料。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 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你好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手续:1、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2、3张2寸红底双人照;3、婚检证明(自愿)4、离婚者需要提供离婚证或是判决书;丧偶者需提供对方的死亡证明。5、当事人有一方是外省的,需要出具当事人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第二次结婚原则上需要带离婚证。
法律上规定,公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持身份证和户口簿,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若离过婚的,还应当带上离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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