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使馆领的结婚证国内查不到

大使馆领的结婚证国内查不到,第1张

国内查不到的,还没有和国内联网,所以要想让国内知道人在国外结婚了,唯一办法就是办理国外结婚证公证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手续,同时拿着这个认证文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婚姻状况更改手续。

跨国婚姻如何领结婚证

1、申请。凡证件齐全,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上述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三点:(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2)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3)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当事人还需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以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

3、登记。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要求复婚的,按结婚的程序办理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管理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用由本人自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主观:

对于 结婚证 在外地可以办理吗的解答: 办理结婚证 时,只要有男女双方的户口本、 身份证 就可以去男女双方的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婚姻登记 处登记拿证就可以了,不是非得要去男方户口所在地 办结婚证 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同样可以办理。相片一般不需提供,婚姻登记处有自己的照相设备,照出来的两人合影很漂亮! 没有户口本不行的哦!你是 集体户口 没有单独的户口本没关系,集体户口本里总有属于你的那一页吧?跟保管集体户口的负责人说一下,把你的那一页户口拿出来暂时用用,用完后及时归还不就行了。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可以,但注意以下几点

中国驻韩国大使馆婚姻登记办证时间、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

一.办证时间

1.接案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周一至周四 下午1:30--3:30;

2.发证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50;

3.中韩两国节假日一般不对外办公,其前后办公时间会有调整,届时请注意领事部通知。

二.办理时限分类及收费标准

1.普通件:申请受理日起第6个工作日取件,42000韩元/件。

2.加急件:申请受理日起第3个工作日取件,66000韩元/件。

3.特急件:申请受理日起第2个工作日取件,77000韩元/件。

三.取证时注意事项

1.取证时付费。收费时只收现金,不收手票、信用卡。

2.取证时登记双方当事人同时来领事部领取。

3领取证件须持领事部出具的取证单。如取证单丢失,申请人必须持警察所出具的遗失证

明和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领事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取证。

4如领事部曾电话通知申请人补交其它材料,须提供该材料后方可取证。

5取证后请确认婚姻证件内容,如有差错或疑问,请向咨询窗口询问。

结婚登记基本要求:

1)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居住在韩国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2)婚姻登记申请人须持有效中国护照或旅行证,本人来领事部申请,并在领事的面前在申请表格、有关文件上签署姓名及当天日期。

须提交的材料:

1)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一份;

2)有效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外国人登录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两人合影证件用照片(长5CM×宽4CM;背景为浅色或红色)五张

5)如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应提交离婚证明原件;如系丧偶后再婚,应提交前配偶死亡证明原件。

法律分析:两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中国驻外使领馆解决结婚登记的,自愿离婚,并对娃儿抚养、财产处置达到协议的,两方须共有到原结婚登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也就是必须是在该使馆领事馆登记结婚的才能解决离婚。否则需要回国或委托代理人代为解决,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民政部门)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解决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定。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馆领直接公证)。如果寓居国不认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解决的离婚登记并应予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能够在寓居国解决离婚或回国内解决离婚。两方有争议的,能够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议诉讼。其中回国内解决离婚的机关是一方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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