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济南领结婚证得程序,都需要带什么?

在济南领结婚证得程序,都需要带什么?,第1张

请您参考结婚登记相关事项: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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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男士和女士,申请办理结婚证,须携带双方户口本和双方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二人的2寸合影(彩色)到男女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民政局(个别地区有专门的结婚登记处)办理(即男方的或女方的都一样)。证件为两者的户口,两者的身份证,加二人合影,在办理时须填写相应表单。

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

工作时间:

****: (0531)86416467

市中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086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08:30-11:30,13:00-17:00

****: (0531)82078652

槐荫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印象济南青岛路2668号4区5号楼一层东

工作时间:

****: (0531)87067288

济南市平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五岭路422-1号

工作时间:

****:

天桥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天桥东街13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08:30-11:30;13:00-17:00;周六周日不上班

****: (0531)85872754

长清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文昌路1855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08:30-11:30,14:00-17:00

****: (0531)87224403

济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济南市济阳区开元大街166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00-11:30,13:30-17:30

****: (0531)84238867

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路与文苑街交叉口东南济南市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

****: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申请、审查和登记领证是结婚登记流程的三个环节。

(一)申请

符合结婚登记要求的持相关证件、证明和3张登记照片,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现场填写申请登记结婚所需填写的声明。

结婚登记申请准备的证件材料视个人情况而定,如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有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婚检证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对于离过婚的当事人,还需持离婚证或离婚证明材料。

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裔、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内地申请结婚,需持有本人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国籍证件)、《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进行核实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会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

(三)登记(领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会予以登记,给当事人发结婚证;对于离婚想再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注销其该当事人的离婚证;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说明不能给他们进行结婚登记的理由。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程序办理如下:

(一)申请

夫妻双方在内地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一起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并按规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男女双方的结婚证;

2、合规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户口本、身份证、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

3、在婚姻登记处现场填写的关于离婚登记的申请书。

(二)受理

工作人员会按照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与离婚登记申请条件有差别的,不给予离婚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

从婚姻登记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那一天起三十日之内,任意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材料,如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回执单找不到的可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出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在离婚冷静期到期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属于节假日的话,那么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日作为期限届满的日期),离婚夫妻应当按相关规定携带有效证件及材料,例如双方签订好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照片、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给予离婚登记办理,若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的离婚登记告知书,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出具。

(五)登记及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规定,予以登记,然后给当事人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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