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假离婚再假结婚套取国家征收款

利用假离婚再假结婚套取国家征收款,第1张

这个是很不幸的现象,但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以前政策法规是以人性本善的角度来制定的,以征地时的人口家庭现状来作为补偿依据,但是征地行为是个漫长的过程,最少半年最多有10年,这么长的时间内,我们不能禁止公民的婚姻自由,因此,只要征地未完成,补偿的认定就必须按现实婚姻情况调整。即便你知道他们是假结婚离婚,但是没有证据。他们双方只要说自由恋爱婚姻自由,你就没有理由不允许。

而且,如果禁止婚姻变化,那些真实的婚姻怎么办,他们的权利可是要保护的。

目前只能靠群众举报来查证了。去年开始公检法部门已经介入各大片区调查,你可以提供更加详实具体的情况给有关部门。

如果你丈夫单纯就为了买房升值,那么无可厚非,但如果有非分之想,那您就要考虑后果了。不论您丈夫是哪种想法,您一定在经济方面算好账,协议写的详细一点,当然最重要的是,一定掌握经济命脉和经济大权。别造成真正的离婚和真正的损失。不要轻信口头承诺,用书面离婚协议书或公证书为自己做保障。

如果他非常爱那个女人,也就无法挽回了,当初假离婚时你应该就能考虑到这样的后果,一些卑鄙男人就是用这种方式达到目的的。假如他对你已经无心,建议还是及早放手吧,你已经沦落为小三了,可能并不值得你再去为这个男人付出更多。仅是个人观点,不必在意。

现在最保值的,无疑是房子,一年一个价。也许这是今年的价格,但到明年,价格翻番就不成问题了。看到今年房价继续上涨,但我们买不到,到明年房价已经涨了好几倍,有些人就假离婚。离婚后买房是一种法律风险。新闻媒体曾报道,一些夫妻离婚后没有再婚买房,成为真正的离婚对象。

这种情况很少见,而且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离婚后立即再婚买房。真正的风险是离婚后买房的夫妇在还清抵押贷款前只有一个名字。如果未来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持房产证的一方无需另一方同意,也无需另一方证明,即可独立处置房产

夫妻一辈子难免吵架。如果其中一人心存疑虑,离婚后买房无疑是一个爆炸性的包袱,这将极大地考验他们今后的情绪。从资产配置和家庭关系来看,离婚和购房都是负资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在时的合法收入,以及从这些收入中转换的各种财产和财产权利。

在此期间夫妻取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分共同所有的财产。配偶一方在其生育期间处分财产,需要配偶同意。这张结婚证就像一片雪花,但却是一个护身符;那张离婚证,就像泰山,是阴阳的宿命。婚姻是一种风险投资。并不一定要阻碍幸福的婚姻。

丈夫拿自己的房子给借钱的朋友做担保,但朋友还不了钱。为了不让债主拿到房子,丈夫“灵机一动”,想和妻子办个“假离婚”,再把房子过户给她,以为这样就能保住房子了。事实证明,这种想法实在是天真了!不仅妻子假戏真做,还因为房子被抵押的事将他告上法庭。

丁某与马某是一对夫妻。某天下午,一位朋友上门找丁某,称最近手头紧张,想向其借钱。但丁某表示自己也不太宽裕。“不要紧,那我找其他人借。”朋友表示可以找另一个认识的朋友杨某借,但借款需要物品做担保,所以希望丁某能帮帮忙。

好面子的丁某没有推却,他思来想去,觉得朋友有难理应帮忙。于是,他告诉朋友,可以用自己现在的这套房子做抵押向杨某借款。“别让你嫂子知道了。”朋友当即拍胸表示,一定会在规定时间内将钱还上。

2016年1月27日,丁某在杨某的陪同下拿着马某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公证处做了公证。公证内容大致为丁某及马某将房产的相关抵押及向银行贷款的手续委托给杨某。为了保证办理抵押手续的顺利进行,他们还找来一个女的冒充马某。之后,丁某顺利拿到105万元借款,丁某将该笔借款中的50万元交给朋友,余款则用于清偿抵押房产的贷款,另购置一辆车。

约定还款的时间很快就到了。然而,丁某和他朋友却拿不出钱还款。担心房子不保的丁某急得焦头烂额。他苦思了一晚,决定和妻子马某来个“假离婚”。“只要将房子过户到妻子名下,这样杨某很可能就拿不到房子啦!”

很快,丁某和马某离了婚。就在丁某以为房子保住了,一切都可以高枕无忧时,却接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原来,马某是打算假戏真做与丈夫来个“真离婚”。但因为房子被债主作了抵押登记,根本无法转移过户,所以便一纸诉状将丁某告上法庭。

庭上,马某认为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丁某在进行房产抵押登记时,并未告知自己,且抵押登记申请表上也未见本人签字。故丁某擅自将房产进行抵押登记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经审理,法院认为,丁某与马某感情破裂,双方于2016年4月13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系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应当予以遵守。因此,根据《离婚协议书》,房子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即归马某所有。至于向杨某的借款105万元及利息则由丁某一人承担。

法官有话说

分明不是借钱人,一不小心反倒成了还钱人。即使为了彰显兄弟情谊,也不要轻易将夫妻共同财产拱手抵押——有没有想过配偶的感受啊!

有人为了买房“假离婚”,有人为了落户“假结婚”。在这个光怪陆离的现代社会,假作真时真亦假,人们为了达成某一目标而绞尽脑汁钻法律空子、政策漏洞或规则的灰色地带。本案中,当事人的这份“自作聪明”,却令自己陷入“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尴尬境地。

本案无关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或者说推定——因为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即担保之债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只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抵押给他人的房产,无论夫妻内部如何商议分配,哪怕写进离婚协议,也是无法对抗抵押权人的——除非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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