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结婚年龄最新规定

陕西省结婚年龄最新规定,第1张

法律主观:

多少岁可以领结婚证法律上有相关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男女双方就可以去结婚,办理登记手续:,(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三)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四)符合条件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满足以上条件,双方就可以一起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去的时候带上以下材料: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自己没有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一)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三)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办理结婚证的程序:,(一)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二)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三)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四)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对于男女本命年肯定是可以结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大家在结婚时,应该注意的。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八周岁。

领结婚证年龄:我国规定的男女结婚法定年龄是,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现行法律规定的结婚要满足的最低年龄。

另外,2023年已经没有什么《婚姻法》了,《婚姻法》两年前就已经失效作废,被《民法典》全面取代了。结婚年龄从四十多年前一直都是这样的规定,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这个规定年龄这么多年来一直没有改变过,谈不上什么“新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3年最新婚姻法规定如下:

1 新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 本次法律修改,废除了之前规定的婚前财产归属国家所有的条款。

3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希望以上信息对回答您的问题有帮助。

想要合法结婚最重要的就是结婚双方必须满足结婚年龄,其中女性结婚合法年龄是二十周岁,男性结婚合法年龄是二十二周岁,且男女双方应自愿结婚登记,最后准备好材料申请办理即可。

一、合法结婚有什么规定

结婚证办理新规法律规定是女方20岁,男方22岁可以领取结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二、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4、结婚的必备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5、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综上所述,情侣双方想要合法结婚,首先情侣双方都需要满足一定的合适的年龄,在办理结婚的时候,还需要拿好双方的复印件和带有自己的证明的户口本就可以,去民政局申请办理了。

2023年结婚法定年龄最新规定具体如下:

1、中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为男性不低于22周岁,女性不低于20周岁,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属于晚婚。

2、港台地区法定结婚年龄为男性不低于18周岁,女性不低于16周岁。

3、宁夏、新疆等自治区和自治州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为男性不低于20周岁,女性不低于18周岁。

因此,女性19岁如果属于港台同胞或者少数民族是可以领到结婚证的,男性19岁属于港台同胞可以领证,其他情况均不可进行结婚登记。

领结婚证不是在任何地方的民政局都可以办理的。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结婚证必须要在男女双方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或者乡镇民政局所在婚姻登记处,如果办理地点不属于其中一方的户籍地,则不予以办理。

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通过法律将结婚决定权完全赋予当事者本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法律对结婚年龄进行规定,也是许多国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龄的确定,均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自然因素,即人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发育状况和成熟程度,这一点受地理环境和气候的影响很大。二是社会因素,即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 ,如政治 、经济、人口状况、道德、宗教和风俗习惯等。奴隶社会的农业经济,就实行早婚政策,婚龄普遍较低。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结婚登记的程序有如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结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当事人双方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2、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双方当事人如实填写后,签名确认;

3、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相关材料和证件、声明等进行校对和确认,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准予登记;

4、现场拍照,并缴纳相应费用后,即可领取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以来,只是在1981年1月1日进行过一次修改,但在2020年制定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接下来,我就整理了最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 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四章 离 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

结婚证新规定一般需要男的22岁,女的20岁才能进行领取,并且还要保障在此之前双方是没有任何人干涉,双方也是属于自愿的情形下就可以领取合法的证件,从而受到《民法典》的保护。

一、结婚证新规定需要多少岁才能领取

      结婚证办理新规法律规定是女方20岁,男方22岁可以领取结婚证。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结婚登记流程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彩色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综合上面所说的,结婚证是可以得到《民法典》认可的最重要的证件,而且此证件也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才可以进行办理,结婚证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不受到伤害,所以,在办理之前一定要多问咨询一下民政部,这样才能更快的办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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