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3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登记可以异地办理,但有相应的限制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若双方均为内地居民,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具体来说,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是所在工作单位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因此,若双方中只有一方是异地,是可以进行登记的。
2021年4月30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48号)中规定,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试点地区为: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试点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因此,若在上述试点地区登记结婚,对于双方的户籍归属不做要求。
婚姻登记不可以异地办理。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婚姻正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1、申请。要求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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