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国际商标

怎么申请国际商标,第1张

法律主观:

国际商标申请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商标申请程序在国际上,商标的注册程序基本相同,只是不同国家的商标法不同,在审查环节上会有所区别。以中国为例,注册商标需要1~25年:1商标申请受理期约3~5个月。2形式审查期,即初审,约2个月。3实质审查期,约9个月。4公告期,约3个月。如果在公告期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将予以核准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书,此时便可在商标上打“R”,在国内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受到保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商标注册程序都与此相同,但有些国家比较特殊,例如法国,从申请到注册顺利拿证只需5~8个月,其中1个月受理期后就进入行政审查,审查无异议就可发证,如果发证后有第三方异议,上报到法国工业联合会,或法国工业法院进行第三方抗辩,由司法机关管理。最快的是丹麦,只需3~6个月,香港地区也只需6~8个月。中国企业获得“TM”标志,在国外注册享有优先权。如企业在2007年8月3日在国内申请商标,2007年11月3日去美国申请。而在美国2007年10月7日已有人申请相同商标,根据巴黎公约规定,中国企业在美国就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依法将驳回他人在美国申请相同商标。二、申请商标的费用及时间中国企业欲要在他国申请商标,可到该国直接注册,也可到中国的商标局下属的国际处进行注册。但国际规定,在国外注册商标必须要经过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下面列举几个国家商标注册的费用及时间(仅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没有第三方异议,顺利注册情况):欧洲:企业在欧洲注册可分国逐个注册,也可进行欧盟注册。欧盟注册涵盖26个主要国家,仅需交纳一份费用,约36000元人民币。但欧盟注册中有“中心打击原则”,即26个国家中有一个国家被驳回,其它国家将一并被驳回,不能注册;北美:12200元人民币,18~24个月;巴西:15000元人民币,2~3年;印度:9900元人民币,2~25年;智利:11000元人民币,9~12个月;南非:11000元人民币,18~24个月。以上费用中代理机构的代理费会有所不同。但需注意的是,在不同国家同种商品所属类别会有所差异,这就需要企业在选择代理机构时,不要贪图费用少而选择资历浅的机构。而经营规范且经验丰富的代理机构,却能够很好的帮助企业规避此类风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应当提交符合国际局和商标局要求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1993年12月20日,欧盟会议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CMTR。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国家(到2013年7月1日,该欧盟已扩展到28个国家)使用的商标体制。 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限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入《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欧盟商标特点: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七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7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4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5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欧盟覆盖国:欧洲联盟之28个国家: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

注册程序:①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②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 3 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③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④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5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⑤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⑥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向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全国知识产权局长会议第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使用的文学、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九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1、提交申请: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将申请文件递交至英国知识产权局,就能办理英国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2、受理回执:收到商标申请的英国知识产权局会商标进行是否符合商标基本注册要求的审查,一旦通过审查,则会会签发日期并在提交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1份受理通知书;

3、实质审查:当上述审查通过后,英国知识产权局会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2个月后,让一位审查官对商标进行进一步的审核以决定商标是否能够被注册。若不能,审查官会以书函通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改正。而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6个月内必须对其作出答复,如果未及时答复或答复不成功,审查官将驳回商标申请。若申请人对此判决不服,可以采取上诉商标审查及上诉委员会的途径进行救济。

4、公告异议:经审查,审查官认为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以被接受,就会在英国官方商标期刊上刊登公告,在此期间,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让商标注册申请不被通过,而申请人可以通过异议答辩的方式让异议不成立,让商标注册申请顺利通过,但是申请人若不进行异议答辩,将会被审查官默认为放弃商标注册申请,同样商标注册申请失败;

5、核发商标注册证:一旦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有异议经答辩后不成立,英国知识产权局将核准商标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发放商标注册证。

申请欧盟商标费用一万多人民币,一个商标可以含3个类目,不同代理收费有差异。

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八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8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4: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5: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6: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

缺点:

1:欧盟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

28个成员国中只要有一个成员国中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该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申请日,但申请人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如果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欧盟商标注册。

2:在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的时间较难确定。如果一切顺利,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注册。但是,只要有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解决异议需花费很长的时间,通常需2年左右时间。

走马德里商标注册协议其他国家该有异议,照样有异议。好处是如果某个知识产权局全部或部分拒绝保护(驳回)你的商标,该决定并不影响其他局的审核通过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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