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罚》读后感
2022-08-09
当仔细品读一部作品后,相信大家都增长了不少见闻,让我们好好写份读后感,把你的收获和感想记录下来吧。那么读后感到底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罪与罚》读后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罪与罚》读后感1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开始习惯于妥思妥耶夫式的的漫长叙事,也许最真实的叙事注定无法不漫长。
执着是个可怕的东西,执着于生活的人可以像蚂蚁一样埋头长征,也可以恶魔一样揣起屠刀。可人从来不是只生存于两段的砝码,最真实的人生是游离在平衡与偏执两端的维系。跨过天平的横梁走到极端的过程,是屠戮自己的过程——把自己交给上帝,或是交给恶魔。
生活擅长制作常谈常新的谜团,不管是天才还是傻瓜都能有所解悟,但现实永无正解。窘迫的现实与对理想主义的推崇让一个年轻人陷入疯狂,他躺在棺材一样阴暗低矮的出租房里思索,以“确定自己是属于可以为所欲为的不平凡的人,还是只配做不平凡的人的工具的普通人。”在偏执狂的思维里,不平凡的人可以疾驰的象群般践踏着脚下的生命踏上光明,平凡的人注定庸庸碌碌供人踩踏。拿破仑的铁骑横扫欧洲的时候,生灵涂炭的战场成了皇位后最闪亮的注脚。拿破仑乘着历史的东风成就王座,他说:“从伟大到可笑只有一步之差,让后人去评判吧。”
可惜那个躺在棺材里的大学辍学生做了最偏执的评判。社会的畸态让他只看到践踏与辉煌,并且将前者视作后者的必要基础。 对自我哪怕还有一丝坚持的人,都是不适合拿起屠刀的,更何况是饥寒交迫中靠消化自我维系生命的拉斯科利尼科夫。当他在病态的执念中将劈柴的斧头变成杀人的利器,其实他不差毫厘地杀死了自己。他近乎推脱的言辞并没有错,不是他杀死了寄生虫一样的老太婆,更不是他杀死了老太婆天真无邪的妹妹,他事先早就将斧头砍进自己的脉搏,犯罪现场只生产恶魔而不适合活人。
“我”之死成就“我”之恶,这个命题也许在唯物论者眼中是嗤之以鼻的自欺之辞,可惜“人是天生的形而上学家”,唯心的解读往往给生活以解脱。 执着于错误的后果是可怕的,这偏执表现在生活里尤其令人难以逃离。用最世俗的眼光审视小说主人公,或许会觉得他最大的错误就是未能将自己的教义坚持到底,他没能彻底将良心的自我毁灭于黑暗中,杀人后他成功地规避了法律的制裁却再脱离不了自我的谴责。无耻者的最无耻之处便在于他总能绕过人性的约束而将失败归之于手法上的失误。
正如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小说中所说:“人这种卑鄙的东西,什么都会习惯的!”——若人可以用畜道生存,那么生活就没什么不可以。所以罪的罚对于无耻者是无效的,对于高尚者却是难以逃离的。也因此,生理上的惩罚其实对于罪犯而言是最低级的,因为这能够以儆效尤,却不能让他学会高尚。只要邪念未死,一点点侥幸心理的作祟便足以令其重返罪途。 关于拉斯科利尼科夫的救赎,陀思妥耶夫斯基直到文末也是语焉不详,或许正如批判者所言,这曝露了无法剥离的时代烙印。但当索尼娅将自己的柏木十字架戴上拉斯科利尼科夫的脖颈,而自己戴上属于被男人杀死的莉扎薇塔的铜十字,当她选择罪之罚的重者与男人共涉西伯利亚,当爱情的唯美洗濯时代的污浊,我想没有比这更好的结局。
同是时代的弃婴,却以爱为结获得了新生,这到底是出于文学家的浪漫,还是源自历史的归宿?真情难求,难在少有共同承受,爱情的本义可能便是于共同承受中获取共同的救赎。可惜,小说诞生之日起,作者便已经死亡,何况如今其人尸骨早已化为春泥,陀思妥耶夫斯基已然没有机会为自己辩驳。文学大师恐怕也不会为小说辩驳,但若是那份“共享十字架”的伟大爱情尚不能让人救赎,我亦无言。 时代的焦灼塑造时代的弃婴或是宠儿,生存在历史之痛中的人们,自须领受生活的正解。在此意义上,“罪与罚”毋宁说是“罪与救”,救赎之道与沦落之道同在。
《罪与罚》读后感2
书本中描写叻陀思妥耶夫斯基对拉斯科尔尼科夫犯罪前后的心理。拉斯科尔尼科夫是一个典型的具有双重人格的形象:他是一个心地善良、乐于助人的穷大学生,一个有正义感的青年,但同时他的性格阴郁、孤僻。他在公园碰见被人骚扰的年轻女子,他用他自己仅剩的几个钱为她付车费送回家。在马尔美拉陀夫被马车撞伤的时候,他把他送回家,看见他们连举办葬礼的钱也拿不出来,又拿出母亲今天刚寄来的钱送给他们一家孤儿寡母。要知道那些钱是来之不易的,是拉斯科尔尼科夫的母亲以养老金作抵押向别人借的,是他所有的钱。但同时他又是一个让人难以琢磨的人,阴郁、孤僻···他让贫穷给压垮了,他欠了女房东一身债,怕和她见面,甚至害怕见到任何人。总是像猫儿样从楼梯上悄悄地过去,偷偷溜掉,让谁也别看见他。这个年轻人心里积聚了那么多愤懑不平的怒火,他蔑视一切,所以尽管他有青年人特有的爱面子心理,有时非常注意细节,可是穿着这身破烂儿外出,却丝毫也不觉得不好意思。
《罪与罚》中写的最多的就是罚,“罪”只是仅仅占了全书的前面两章,而“罚”贯穿了大半。不是身体上的惩罚,而是比这更严厉的道德的惩罚。所以法律只是我们一种惩戒犯罪的一种途径,而另一种就是人内心心灵深处的谴责。有时候法律不能使人认识大自己所犯的罪,而心灵深处的谴责则会让人更明白自己所犯下的错误。
拉斯科纳夫自承他相信“伟人的福音”,当他说出这观点时,连他的朋友都觉得太激进,因为当时社会上普遍的信念是“社会福音”,也就是只要社会制度完善,人都将安居乐业不再犯罪。想想我们不也正是处在这样的信念下的吗?杜斯托也夫斯基透过《罪与罚》中的对话,先知卓见的提出他的质疑:罪恶真的只是社会问题引发的吗?还是在人性深处尚有其他邪恶,是导致犯罪的因子?犯罪跟社会体制的不完善,真的是等号相关?拉斯科纳夫显然不相信改善社会制度之路,他认为这世界就是需要伟人,伟人配拥有权力,伟人也够资格在破而立的过程中犯罪。这些问题不由得引起我的深思,这些问题的答案是什么呢?而这本书另一个让我引发(深思的地方是,社会中的弱者,精神中有无私奉献与爱的人却在引导着救赎之路。
《罪与罚》中,这个人物就是梭娜。有几段拉斯科纳夫与梭娜的对话精彩万分:男主角拉斯科纳夫再有痛苦,都绝不泄漏一丝一豪情感,但是他却在最紧要关头,找到梭娜坦承是他犯案,梭娜尽管为自己的好友之死哀伤不已,却温柔的凝视拉斯科纳夫,然后围抱他的颈项,紧抱住他。
拉斯科纳夫问梭娜:“你为何不骂我,却拥抱我呢?”梭娜命中拉斯科纳夫内心深处要害的回答:“因为全世界没有比你更不快乐的人了!”而这时,拉斯科纳夫心一软,两颗眼泪蕴藏在他的眼眶中,就要掉下了。当拉斯科纳夫问她这一生的苦难,上帝的回答是什么?梭娜仅只是念完新约圣经中拉撒路死里复活的故事。
就在念圣经的这一刻,贫困的房间幽暗的烛光照著凶杀犯与妓女
梭娜以其弱者之爱,不自觉的引领拉斯科纳夫走向救赎之路。拉斯科纳夫问梭娜:“你不会离我而去吗?”梭娜回答:“不会,无论你到何处,我都随著你。,”甚至她也在非理性的情感中,知道拉斯科纳夫需要她的接纳与爱,她遗憾的说:“为何你不早来,我为何不早些遇到你呢?”男主角剖心相告后,问梭娜:“你觉得我卑贱么?”梭娜说:“不,你只是在受苦。”最后,拉斯科纳夫向梭娜要十字架,梭娜给了他,并说:“我们一同受苦难,也一同挂十字架阿!”
就是在杜斯托也夫斯基小说中,一再出现的,是“主动选择悲悯苦难、选择与他人一齐受苦”,这是十字架精神,而十字架精神永远呈现著吊诡:“在软弱的地方显现其刚强。”而一个能看见所谓的强者内心深处的痛苦的人,往往自身也负荷著巨大的苦难。
《罪与罚》读后感3
《罪与罚》是由俄罗斯陀思妥耶夫斯基于1866年写的,小说以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拉斯科利尼科夫内心的“罪罚观念”为中心,体现了沙俄当时秩序的混乱。
每次读完一部小说,心里都会空空的,这部小说也一样,结局很好,一个人静下来仔细想一想,却深深的被小说中的人物震撼。不管是好人还是坏人,诚然,认识不能用简单的好坏来形容的。
拉斯科利尼科夫
这就是小说中抱负青年,一方面,他认为人是可以分为两类的:平凡人和不平凡人。而不平凡人是有权利犯罪的,他以拿破仑为例,怀着去实践自己的梦想,去杀一个有钱老太太,这一点,他是从来都不会后悔的,可是他又杀了老太太的妹妹莉扎薇塔,而莉扎薇塔实善良弱小群体的代表,这是是他后悔导火索;另一方面,他有一颗善良的心,他杀老太太是为了得到钱,实现自己的梦想,是妈妈和妹妹过上很好的生活。他总是处在忧虑之中,他愤世嫉俗,他怀有梦想,他学拿破仑下定决心杀人完成事业,可是他却做不到拿上钱去过自己想过的生活,相反,他总是处在自责和自我原谅,自首与悔罪中。他说:“我只不过是不愿攥紧自己口袋里的一个卢布,坐等“普遍幸福”的到来,而看不见自己的母亲在挨饿。”看到这里,读者也会为他的遭遇叹一口气,没有办法,或许,如果我们处在那个时代,也会像他一样的。即使后来莫名其妙的自首入狱,他都不觉得自己有罪,他说:“只要以完全独立、全面摆脱世俗观念的观点来看问题,那么我的思想当然就根本不是那么奇怪了。”可是,这只是一种最幼稚的想法。他不懂为什么自己要自责,不懂为什么要忧虑,为什么没有人理解。或许这只是成长的烦恼。小说最后,说他是因为爱情获得了新生,而我认为他只是找到了新的希望罢了。正如他所说有希望的人就是“不平凡的人”。
索尼亚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弱女子,她甘愿付出,她一生都在付出,为了家人,变成妓女,养家糊口;为了爱人,她同拉斯科列尼科夫一同流放到西伯利亚。她因为当过妓女,一直认为自己是有罪的,愿意陪拉斯科列尼科夫一起赎罪。爱情,是他们获得了新生,这一个人的心包含另一颗心的无穷无尽的生活源泉,他获得了新生,而她-她只是为了使他活下去而活着。
斯维德里盖洛夫
他是一个怎样的人呢?在我读完书之后,我觉得他是一个谜一样的人。我不讨厌这个人,尽管他是以反面人物出现的,从某一方面来看,他是拿了钱逃跑后有钱的拉斯科利尼科夫,他成熟,他世故,他圆滑,他善良,却不能和心爱的人在一起,他的“爱情观”“处世观”深深把我打动了。第一,“爱情观”:要知道,女人就是这样,爱你也是她,害你也是她,两者并行不悖;对夫妻间或情人间的事,您永远也不能担保,这儿总是有那么一个角落,对全世界始终是个秘密,只有他们两个才知道。写道这里,我突然想起他却好似和阿喀琉斯挺像的,他们很有能力,但同为情种,当杜尼亚用枪指着他的时候,他一点也不害怕,到有点像阿喀琉斯,后来善心大发,把钱都分给那些需要用钱的人,也有点像阿喀琉斯的风格。第二,“处世观”:世界上没有什么比直言不讳更能难,也没有什么比阿谀奉承更容易了。直言不讳,即使其中有百分之一的音调是虚假的,那么,立刻就会发生不和谐,随之而来的就是争吵,而阿谀奉承,即使从头到尾全部音调都是虚假的,可还是让人高兴,听着不会觉得不愉快,哪怕这愉快有点儿肉麻,可还是会感到愉快,而且不管阿谀奉承多么肉麻,其中却至少有一半让人觉得好像是真实的。他似乎看透了人世间的真真假假,一心追求自己的爱情,可是当杜尼亚拒绝他之后,尽管杜尼亚也很喜欢他,他就觉得再也没有什么留恋的了,选择了自杀。
拉祖米欣
最感动的是他对拉斯科利尼科夫的不离不弃,他们的友情实在太让人感动了,尽管拉斯科利尼科夫总是骂他,但他总在最关键的时候出现,他让我知道一个道理:当你的朋友伤心时,闲你烦的时候,千万不要离开,也不要一直问他,只是默默的跟在他后面,让他知道有人关心就对了。
《罪与罚》读后感4
最近在看一本书叫《罪与罚》,刚看完两章而已,对其中人物的悲剧人生就已经让我心生难过了,先抛开主人公不谈,说说马尔梅拉多夫此人,他曾经是一个九等文官(相当于军队中的大尉),因酗酒丢了工作,致使家徒四壁,甚至自己十几岁的女儿为了救济一家,成为了妓女,可即便如此他仍旧死不悔改,只要家中还有一点钱或物,都要拿去换酒。但就是这样一个无可救药的人,内心深知自己为家庭带来了什么灾难,愧疚、难过、痛苦、懊悔,但就是没有办法戒酒……像戒毒一样困难,读这个人物让我深感无力,所谓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可能就是说他了吧。
但是仔细想想,每个人可能多多少少都会有一些瘾难以戒掉
过去的精彩看点还是比较多的,首先就是颜值男女主的颜值是无敌的,两个人的气质都是非常的好,而且在剧中的表现也是非常令人期待的。在这部剧中男女主的颜值都是爆表的,而且所有的配角在颜值这方面也都非常养眼。
再一个就是剧情,因为他是一个穿越剧,所以肯定会有很多的反差以及笑点存在。三个就是这部剧的逻辑了,一般来说这些穿越剧没有常规的套路优势。
《超时空罗曼史》有哪些精彩看点?
这部剧的看点还是比较多的,首先就是参演这部剧的所有演员都是颜值爆表的人。的男女主他们的颜值更是令人非常的羡慕,一些配角的颜值也都很高。这部剧的剧情也是非常好的一个看点,因为这是一部穿越剧。
所以在另外一个时空男女主相遇的时候,肯定会出现很多的反差,也会出现很多的笑点。所以会让整个剧情,充满想象力和无限的张力。再一个就是逻辑了,一般来说像这种穿越剧是没有常规套路的。这也是所拥有的优势,可以给人们带来更多的。
《超时空罗曼史》的看点有哪些?
过去的看点非常多,首先就是所有的演员颜值方面都非常高,所以能够给人一种赏心悦目的感觉。是主演还是配角,在颜值方面都是无可挑剔的,再一个就是剧情这方面也是非常的吸引人。
因为它是一部穿越剧,所以在男女主相遇的过程之中肯定会出现很多的笑点,而且还会出现非常多的反差。再一个就是整部剧的逻辑了,一般来说像这种穿越剧并没有什么比较标准的套路,所以这部剧肯定会给人们带来更多的惊喜。
温馨小提示
这部剧的看点是很多的,不管从哪个方面来看都是非常精彩的一部剧。所有的演员都拥有着比较高的颜值,而且这部剧的剧情也是很受人喜爱的。穿越剧本身就拥有着比较大的优势,所以能够给人们带来更多的看点,能够让人们对这部剧更加喜欢。
案情
2005年6月至2006年3月间,被告人刘光泉通过社会制假人员,伪造武装部队车辆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证件数本,又购买伪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三块,从而将社会车辆伪装成军车,从事民间运输业务,以逃避缴纳路桥通行费等规费。案发后,刘光泉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前述犯罪事实。本案由公诉机关诉至法院后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光泉及其辩护人均辩称,其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为了实现一个犯罪目的,触犯的只是一个刑法条文,故本案应以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来定罪。
裁判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光泉通过提供信息等方法,授意社会制假人员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被告人刘光泉还非法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由于刘光泉的行为分别侵犯了不同的犯罪对象,且相互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依法应分别定罪处罚。故刘光泉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刘光泉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光泉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刘光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法院作出了被告人刘光泉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光泉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牵连犯有三个特征:一是实施了数个行为;二是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三是数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在前述特征中,如何正确认定数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是鉴别一罪与数罪的关键。通说认为,数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表现为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但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又不能仅凭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而定。
本案中,被告人刘光泉供述,其之所以要求社会制假人员伪造武装部队车辆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证件,又购买伪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目的只有一个,即为了逃缴路桥通行费。从表面上看,被告人刘光泉所采用的两种方法行为,似乎都是为了同一犯罪目的,都具有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牵连关系。其实不然,应将目的与手段、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类型化,而后考查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即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宜认定牵连犯。例如,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可以认定为牵连犯。但盗窃军车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宜认定为牵连犯。因为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通常手段行为,而盗窃军车不是招摇撞骗的通常手段行为。同理,购买并使用伪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是逃缴路桥通行费的通常手段行为(路桥收费站对过往车辆收费与否,只查看车辆号牌,而不查验车辆行驶证等)。而伪造武装部队车辆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的行为,不是逃缴路桥通行费的通常手段行为。既然如此,被告人刘光泉为何还要多此一举地伪造武装部队车辆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呢?这有两种可能:一是其另有目的;二是其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即误以为逃缴路桥通行费还需要车辆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证件。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则自然应对该行为定罪处罚;如果属第二种情况即存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则也不影响对该行为定罪处罚。因为,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恰恰说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关系。
关于触犯一个分则条文,究竟是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关键要看分则条文规定的是一罪,还是数罪。如果一个分则条文只规定一罪,那么触犯一个分则条文,当然是一罪。但我国刑法分则的体例并非如此。刑法分则有部分条文规定了数罪,就以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为例,该条第一款规定的罪名相对于第二款规定的罪名,不属于选择性罪名,不可以合并适用,而是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其区别在于:首先,犯罪对象不同。即有武装部队公文、印章、证件与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牌号码等专用标志之别。其次,犯罪主体不同。即有唯自然人构成与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构成之分。再次,犯罪形态不同。即有行为犯与情节犯之差。因此,当行为人所实施的数行为,分别具备该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构成要件,一般宜定二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光泉的行为既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又构成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应两罪并罚。
案情
2004年12月19日下午3时许,德实利物业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张家福(本案死者)等人为本公司散发售房宣传广告单时,与同在此地发放售房宣传单的川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员侯豪等人相遇。双方发生争吵抓扯后平息。后双方再次发生抓打,在巷道里张家福用力猛烈推搡侯豪,侯豪随即抽出随身携带的不锈钢刀朝张家福左胸部猛刺一刀,张家福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2005年7月28日,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文(2005)第547号认定张家福为工伤。德实利物业咨询有限公司不服,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2月15日达市府复决字(2005)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局作出的547号工伤认定。德实利物业咨询有限公司随即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张家福与他人斗殴伤亡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张家福伤亡后其父张定富申请工伤认定。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的执法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认定第三人之子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认定其受伤与履行职务有关的证据不足。理由是:张家福等人与侯豪发生争执抓扯,据庭审陈述,意图是为自己的公司在房产市场多占份额。但此举并非其工作职责。张家福的职责很明确:是受公司指派为本公司发放售房宣传广告单,而不是与本公司员工一道去干涉或使用暴力制止他人发放售房广告传单,其行为超出了其履行职责的范畴,故其死亡与履行职责无关。
二、人民法院有权对张家福的行为依法作出判定
依据(2005)达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张家福在与侯豪的互殴中,首先出手推人,以强凌弱,鉴于张家福在斗殴中已死亡,故公安机关未对其斗殴行为作出治安处罚。张家福与他人斗殴的行为,公安机关虽未作出行为性质的认定,但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张家福与他人斗殴的行为是否违法作出判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张家福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故此,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05)第547号工伤认定,认定张家福为工伤属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严重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因此,应判决撤销市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应在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何种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A.伪证罪
B.诬告陷害罪
C.间谍罪
D.非法行医罪
正确答案:A
2、某甲商场为打垮竞争对手乙商场,由总经理葛某牵头并与副经理刘某、部门经理杨某、朱某等集体决议,雇请当地黑社会势力孙某等人光天化日之下对乙商场打砸抢,造成乙商场财物损失9万多元,关于葛某等的行为,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某甲商场构成单位犯罪,因是决策机关集体决策为本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
B.某甲商场不构成单位犯罪,因只有《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成立单位犯罪,本案中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未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
C.此案中应适用双罚制,对甲商场处于罚金,对葛某等处于刑罚
D.本案只属于一般违法,不构成犯罪,由甲商场赔偿乙商场损失即可
正确答案:B
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D
4、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确答案:B
5、李二憨一日到邻村赴宴时醉酒,回家途中遇本村痴呆女孩傻姑,因酒乱性,将其,酒醒后后悔不已,到乡派出所投案,对李二憨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李二憨是由于醉酒乱性才傻姑的,这种行为并不是他的本意,也不是他所能控制的,其主观心态不是犯罪故意,因此他的行为只是一般违法,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B.李二憨醉酒后在意识不清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可以类比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发病期实施的行为,这个时候他们都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8条无行为能力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李二憨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甚至连违法都算不上
C.根据李二憨犯错后的悔改表现可以得知其对自己醉酒时的所作所为确实不知情,况且傻姑是痴呆者,感受不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李二憨的行为根本就没有造成危害,没有受害者不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不是犯罪
D.李二憨应当对其醉酒时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6、张某意图杀害李某,一日晚藏于李某院门外,从虚掩的门缝中见一黑影在移动,即认为是李某,遂举枪射击,次日得知打死的不是李某,而是其家中的一头牲畜。张某
A.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
C.应负过失杀人的责任
D.因其行为未造成李某受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
7、陈某患精神病多年,虽经多方医治,病情并无好转,发作时精神狂乱,并伴有暴力行为。1999年4月21日,陈某在其居住的家属院中突然发病,用铁锹将一正在玩耍的儿童当场拍死。对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按故意杀人罪处理
B.不按犯罪处理
C.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理
D.按过失教人死亡罪处理
正确答案:B
8、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聚众乱罪:
B组织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
正确答案:D
9、1998年,甲购买高压汽枪一支,改制成能发射小口径子弹的枪支后,与50发子弹一起藏匿家中。2002年5月,甲怀疑其妻与单位负责人乙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打电话将乙叫到家中质问。因乙否认有此事,甲取出私藏的改制枪支和子弹,返回客厅向乙的头部开枪射击,致乙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甲见乙死在自己家中,心中害怕。甲妻回家后,甲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和乙妻打电话,谎称来家中借枪,自己摆弄枪支时走火受伤。甲的朋友和乙妻来到甲家后,甲与他们一起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之后,甲与其他人一起来到公安机关报称,乙在自己家中摆弄枪支走火致死。在公安机关做了枪痕、枪支鉴定,证明乙的枪弹伤不能自己形成后,甲才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根据案情回答:
下列关于甲致乙死亡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的行为系直接故意杀人
B.甲的行为系间接故意杀人
C.甲的行为系故意伤害致死
D.甲的行为系过失致人死亡
正确答案:A
10、1998年,甲购买高压汽枪一支,改制成能发射小口径子弹的枪支后,与50发子弹一起藏匿家中。2002年5月,甲怀疑其妻与单位负责人乙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打电话将乙叫到家中质问。因乙否认有此事,甲取出私藏的改制枪支和子弹,返回客厅向乙的头部开枪射击,致乙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甲见乙死在自己家中,心中害怕。甲妻回家后,甲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和乙妻打电话,谎称来家中借枪,自己摆弄枪支时走火受伤。甲的朋友和乙妻来到甲家后,甲与他们一起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之后,甲与其他人一起来到公安机关报称,乙在自己家中摆弄枪支走火致死。在公安机关做了枪痕、枪支鉴定,证明乙的枪弹伤不能自己形成后,甲才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根据案情回答:
下列关于甲的定罪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B.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
C.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
D.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D
11、下列关于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规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对于某一个具体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只要没有明文规定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那么,这个罪的犯罪主体就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B.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既规定了双罚制,也规定了单罚制。但是,单罚制只包括了处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形,不包括只处罚单位的情形
C.黄某为进行走私成品油犯罪活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了腾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黄某以腾龙公司的名义大肆进行走私犯罪。该案应对腾龙公司判处罚金,对黄某判处刑罚
D.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有关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可以直接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C
12、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C
13、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所侵犯的何种客体把犯罪分为十大类?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直接客体
D.简单客体
正确答案:B
14、严某(男,13岁)与李某(男,18岁)商量好夜间去商店行窃,严某看好地形,准备好犯罪工具,制定好了行窃计划。当晚,二人行窃时被值班人员发现,送至公安机关。对二人应该如何处理?
A.不成立共同犯罪,由李某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B.不成立共同犯罪,由严某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C.按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并且李某为主犯。
D.按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并且严某为主犯。
正确答案:A
15、甲爱好游泳,且技术高超,一日,甲声称愿帮助乙学会游泳,乙欣然答应。甲遂将乙带到河流深水处去游,在乙刚学会游时,甲即弃之不顾,独自游回河岸,乙无力游回,面临被淹死的危险状态,甲能够援救却不援救,致使乙被淹死。此时,站在河岸上旁观的丙,游泳技术很好,完全能够及时援救乙,但丙不认识甲乙两人,不愿跳入河中救人。本案中,甲和丙的行为
A.构成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均不构成犯罪
D.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正确答案:B
16、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的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抢劫罪
C.绑架罪
D.抢劫罪、绑架罪
正确答案:B
17、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是
A.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A
18、下列案件中的行为人属于我国《刑法》中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的是
A.李小乙,男,17周岁,智力心理正常,1999年12月潜入某大学寝室窃取价值650元的电脑一台
B.王大明,男,26岁,13岁时因脑膜炎后遗症而患间歇性精神病,2001年5月因与居朱某发生口角将其殴打致重伤,经法医鉴定,王大明行为时未发病,精神状态常
C.李苗花,女,33岁,1998年4月间将农药“灭蛉王”500毫升倒入自家及邻家的猪圈中,致8头牲猪中毒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60O元:经法医鉴定,李苗花在行为时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D.吴月华,男,43岁,司机,醉酒开车撞死行人史某后逃逸,又将行人郭某撞死
正确答案:C
19、某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某日,某甲喝醉了酒,把某酒店老板打成重伤,在群众抓捕他时,某甲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则某甲
A.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C.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
D.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20、孙某(男,1983年7月4日出生)于1997年6月30日、7月1日、7月2日连续三次盗窃财物,价值3万元;于1999年7月2日、7月3日连续二次盗窃财物,价值2万余元;于2000年1月1日又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案发后,孙某被捕归案。法院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盗窃数额为
A.6万元
B.5万元
C.4万元
D.1万元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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