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是由国家政储设置的海关对本国进出口商组织的进口商品或出口商品经过其关境时所征收的税收。用高额的进口税来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工业或农定的发展,通常称为关税壁垒,此类保护税税率越高,越能达到保护的目的。它与某些国家内税相同,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预定性;它与某些国家内税又有区别,表现为:关税是一种间接税,纳税人是进出口商人,关税还是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起着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作用。
海关是一国政府设在关境上的行政管理机构。它的任务是根据本国政府制定的进出口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货币、金银、行李、邮件、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进行罚款,查禁走私物,临时保管通关货物和统计进出口商品等。
关境是各国政府海关管辖内的并要执行海关各项法令和规章的区域,也称为关税领域。从一般情况看,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但有些国家境内设立经济特区,而这经济特区不属于关境范围之内,这时,关境就比国境小。有些国家相互间缔结关税同盟,把参加关税同明国家的领土连成一片,在整人关税同盟的国境范围设立关境,这时的关境就比国境大。 什么是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设置在对外开放口岸的进出口监督管理机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它的主要职能是:对进出国境的货物、货币、金银、证券、行李物品、邮递物品、运输工具,进行实际的监督管理、稽征关税和代征法定的其他税费,临时保管通关货物和统计进出口商品等;查禁走私,一切进出国境的货物和物品、运输工具,除国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要在进出国境时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查验)。它有权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进出口物品不予放行、进行罚款,直至没收或销毁。海关一般设在海港、空港或陆路边境线上。[编辑] 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 2.国家进出境监管机关 范围:进出境并与之有关的活动 对象: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3.海关的监管活动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活动(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编辑]海关的组织机构 《海关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领导全国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这一条明确了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部门的地位,进一步划清了海关机构的隶属关系,把海关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海关机构的设置一般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海关总署为全国海关的最高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各地海关;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向直属海关负责。 1、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物资和各项海关业务,是海关系统的最高领导部门。由于广东省内海关监管业务比较集中,业务量比较大,海关总署专门设立广东分署,作为其派出机构,负责广东省内的海关工作的协调。海关总署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领导和组织全国海关正确贯彻实施《海关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行政法规,积极发挥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的职能,促进和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直属海关: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目前直属海关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直属海关就本关区内的海关事务独立行使职责,向海关总署负责。直属海关承担着在关区内组织开展海关各项业务和关区集中审单作业、全面有效地贯彻执行海关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作业规范的重要职责,在海关三级业务职能管理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3、隶属海关: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一般都设在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隶属海关根据海关业务情况设立若干业务科室,其人员从几十人到几百人不等。[编辑] 海关的基本任务
《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以下简称征税),查缉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计。 一、监管 海关监管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相关的进出境行为适用不同管理制度,确保有关进出境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海关监管的目的在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海关监管分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对进出境物品的监管和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三大体系,每个体系都有不同的管理程序与方法。 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是四项任务的基础,海关的其他任务都是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在监管环节,海关监管需要负责执行或监督国家各项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如进出境国家管制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文物出口管理制度等,从而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公众健康等方面维护国家利益。 二、征税 进出口税费是指由海关代表国家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包括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船舶吨税及海关监管手续费等进出口环节中海关依法征收的税、费,其中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属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税。依法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是《海关法》明确规定的海关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国家保护国内经济、实施财政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发展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 三、查缉走私 查缉走私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履行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而采取的保障措施。查缉走私是指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海关监管区和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为预防、打击、制止走私行为,以实现对走私活动的综合治理而采取的各项行动。 新修订的《海关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从法律上明确了海关打击走私的主导地位以及在打私走私工作中不同部门的地位和作用。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查缉走私是海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强化海关的打私职能,海关总署组建了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专司打击走私犯罪,依法查缉涉税走私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秽物品、固体废物和毒品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接受海关调查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负责对所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海关通过查缉走私,能够有效地制止和打击一切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行为,维护国家进出口贸易的正常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关税政策的有效实施,保证国家关税和其他税、费的依法征收,保证海关职能作用的发挥。 此外,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烟草专卖等执法部门也有查缉走私的权力,但这些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交由海关统一处理。各部门查获的不构成走私罪的案件,一律交海关作行政处罚;各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罪嫌疑案件,一律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并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各部门查获的走私货物、物品和价款,一律交海关依法处理,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及时上缴国库。 四、编制海关统计 海关统计是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通过搜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申报单证,对进出口货物的不同指标分别进行统计和分析,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反映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施行的实际情况,以便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现在采用海关统计数据作为国家正式对外公布的进出口统计数据。 我国海关的统计制度规定,对于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对于部分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境货物和物品,则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管理的需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实施海关严密高效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以上海关四项基本职能构成了海关对进出境活动的相辅相成的监督管理体系,监管职能是基础,征税、查私、统计等职能一方面体现了监管职能的要求,同时也为监管职能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编辑] 海关的职责
海关总署的职责 1、研究拟定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研究拟定关税征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依法执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3、组织实施进出境运输工具、行邮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监管,研究拟定加工贸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及其他业务的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4、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拟定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5、编制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发布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信息; 6、统一负责打击走私工作,组织查处走私案件,组织实施海关缉私; 7、研究拟定口岸对外开放的整体规划及口岸规划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理口岸开放; 8、垂直管理全国海关,包括管理全国海关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及署管干部任免; 9、研究拟定海关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实施海关信息化管理,管理全国海关经费、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 10、开展海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11、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文单位:政务院
文 号:一九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年三月七日发布
发布日期:1950-1-27
执行日期:1950-1-27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认为:在过去一百多年当中,帝国主义者侵犯了我国的海关自主权,他们用武装力量及奴役式的条约,强迫我国开辟商埠,进行对外贸易,规定以极低的关税甚至免除关税输入商品。各帝国主义国家,曾充分利用了这些特权,大量地向我国输入生产品,吸收廉价原料,并借此绞杀和阻碍了我国民族工业的自由发展,使我国长期变为落后的从属外国的半殖民地。
帝国主义者为了保护其在对外贸易方面的特权,为了对其奴役性的条约和掠夺性的借款取得赔款与债息的担保,曾长期地掌握了我国海关管理和关税收支的大权,海关主要负责人员,全部由英美人担任,在各海关用英语办事行文,外国职员的薪金比中国职员高得多,并且享受一切中国职员所得不到的特殊优待条件。一九四三年的所谓“取消不平等条约”,并没有真正实现海关的自主,只不过是把海关的管理权从一个帝国主义者转到另一个帝国主义者手里,海关的官员由美国人代替了英国人。
帝国主义者掌握我国海关大权后,继续扩大损害我国主权,如将与海关无关的职务,如保证航运的安全和巡卫国境海岸等,也揽入海关管理范围之内,用我国海关的和其他的收入,建筑港口、灯塔及其他助航设备,这些设备,对我国固有一定用处,但首先是利用来保证外国运输的安全和方便,而不是用来便利我国脆弱的不能与外国资本主义公司进行竞争的航运。再,海关缉私和国防保卫工作,原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任务,但他们利用缉私的名义,在有些地方竟半警卫国境海岸的国防保卫工作也由海关掌握起来。
由于中国人民的伟大胜利,结束了以上各种不平等与不自主的状态,收回了中国在关税政策方面的独立主权及管理海关事业的自主权。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认为:在目前条件下,国家海关工作与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上所进行的监督与某种管制,在恢复与发展我国人民经济中,应起重要的作用。海关税则,必需保护国家生产,必需保护国内生产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
中央人民政府海关部署,必须是统一集中的和独立自主的国家机关,海关部署负责对各种货物及货币的输入输出执行实际的监督管理,征收关税,与走私进行斗争,以此来保护我国不受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侵略。
所有和海关无直接关系的职务,如:管理港口、疏浚河道、建筑助航设备、巡卫国境海岸等工作,均应由海关移交给其他有关机关。
为了实现上述关税政策及组织海关工作的任务,政务院特作如下决定:
一、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海关部署试行组织条例》。
二、解除下列各项与海关无关的职务:
(1)关于管理海港河道、灯塔浮标、气象报道等助航设备的职务,连同其工作人员、物资、器材全部移交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或市的港务局。
(2)巡卫国境海岸的职务及武装舰艇,全部移交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但为了便于海关执行职务及在口岸上进行缉私工作所必需的一些小型船艇在外。
责成海关部署与交通部、公安部共同商讨移交上述工作及其人员、物资的办法和日期。
三、准许海关部署在新海关税则未规定施行前,在输入货物方面暂用一九四八年的进口税则,在输出货物方面暂用一九三四年的出口税则(一九四五年修正本),但某些方面须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订正。
四、必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入输出货物的新海关税则,为了制定新的海关税则,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下组织一个专门委员会,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派代表一人任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财政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农业部、交通部、食品工业部、邮电部及海洋部署各派代表一人组成之,并委托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该委员会的人员编制。
为了工作进行顺利起见,给该委员会主任以权力,得由参加委员会其他各部抽调专家,参加制定海关税则的工作。规定该委员会必需在一九五○年八月一日以前完成上述工作。
五、于制定海关税则时,专门委员会得按下列各项基本原则,进行工作。
(1)在国内能大量生产的或者暂时还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有发展可能的工业品及半制品,于进口同样的这些商品时,海关税率应规定高于该项商品的成本与我国同样货品的成本间之差额,以保护国家民族生产。
(2)对于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订征更高的税率。
(3)在国内生产很少或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器材、工业原料、农业机械、粮食种籽及肥料等,其税率要低或免征关税。
(4)凡一切必需的科学图书与防治农业病虫害等书籍,以及若干国内不能生产的或国内药品所不能代替的药品的输入,免征或减征关税。
(5)海关税则对进口货物有两种税率:对于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应该规定一般的正常的税率;对于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贸易条约或协定关系的国家,要规定比一般较高的税率。
(6)为了发展我国的出口货物的生产,对于经中央人民政府所奖励的一切半制品及加工原料的输出,只订很低的税率或免税输出。
六、必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关法规,确定海关的组织、权限与职责等,特决定由中央人民政府海关部署于一九五○年七月一日以前将海关法规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审核。
政务院
口岸是对外开放,人员货物出入境的地方,包括港口口岸、陆地口岸和航空口岸。外港海关是对出入关境的一切商品和物品进行监督、检查并照章征收关税的国家机关。设立口岸的地方如果只是人员出入,可以不用设立海关。但不是口岸的地方,也可以设立海关,接受货物出境申报,再转关至口岸海关放行出口,或是先在口岸海关进境申报,再转关至非口岸海关放行。
有很多部门,例如:海警
具体合作:
根据中国海警局与海关总署《执法协作配合办法》规定,结合当前上海海域反走私工作形势,上海海警局与上海海关不断加强沟通交流与协作配合,多次实地调研,反复论证推敲,广泛征求意见,大力推进紧扣上海实际的海警海关执法协作配合办法落地落实。双方通力协作,努力克服部门差异、疫情防控等困难,最终在反走私工作的管辖分工、联合行动、情报共享、综合治理、沟通交流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双方在执法工作中的案件移交,归类核税、证据调取、联合经营、信息通报、综合治理和业务交流等方面内容,标志着上海海警与上海海关执法协作配合进入了新阶段、踏上了新征程。
双方表示,下步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等法律法规的统筹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加强业务交流研讨,共同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为维护上海海域的安全稳定和地方经济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不能合并。香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单独关税区,香港海关不受内地海关总署的管辖,因此香港与大陆的海关不能合并。海关是指对出入国境的一切商品和物品进行监督、检查并照章征收关税的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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