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书证的分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书证的分类有哪些,第1张

法律主观: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个关键因素。证据是支持观点的评判标准,证据的证明力越强,越能让观点站得住脚。一、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种类有以下几种:(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二、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怎样?我国法律对证据规则有明确规定,主要有如下规则:1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自认。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方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3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4事实推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交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客观事实与生效文书认定的事实,无须举证证明。客观事实包括: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生效文书认定的事实包括: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三、伪造民事诉讼证据者如何处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条第1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为法院制裁妨碍民事诉讼者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证据的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的分类按证据来源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按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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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

物证与书证之间有明显的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1)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书证则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2)法律对物证无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才具有证据效力。(3)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而书证是一定主体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观的意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

书证是指以记载的内容和表现的思想、意见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不仅仅限于文字记载,也可以使用数字、符号图形以及印章等。

在法律上证据分为物证和书证。标记,图文类的证物属于书证。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会计凭证、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的思想内容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证据 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 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 逮捕 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 批准逮捕 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 逮捕条件 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 诉讼 参与人,听取辩护 律师 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看具体情况,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常见的物证包括受损害的公、私财物,致伤的工具和斗殴留下的痕迹等。因为物证和书证往往会发生重合,所以应该相区别,物证和书证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用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固有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是用体现在物品上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交通事故现场的损坏的车辆就属于物证。

  如果照片本身涉及案件的证明能力,就可能是物证,比如某两人因为一涉嫌隐私的照片起争执而杀人,则在本案中照片就可能是物证,

  如果照片的内容能证明案件的某方面,则是视听资料,比如照片的内容显示某一起交通肇事撞人的瞬间,则能认定为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

  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机、录像机或电子计算机等所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及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常见的有录像带、录音带、录音片、**胶卷、电视录像、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视听资料是利用电子科技等高科技产生的,具有科学技术性。第二,视听资料兼有书证用思想内容和物证用物品的外形、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特点。第三,视听资料是印证当事人陈述、书证和物证等证据的有力工具。如一起发生在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中,认定责任主要依据的路口监控录像就属于视听资料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的特点为:第一,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二,书证的思想内容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刑事案件的书证主要包括:原本、副本、复制件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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