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一直以来都是投资者的一个备选选择,特别是在不确定的经济环境下。在全球央行和年轻人一起抢黄金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更加值得探讨。
首先,黄金的历史表现显示其在保值中的作用。黄金通常与通货膨胀有关,而与其他投资产品的波动幅度无关。当经济遭遇动荡时,黄金通常能够保值或者升值,因为它被视为避险资产。虽然黄金的价格波动较大,但其相对稳定的表现使其成为了长期投资的合适选择。
其次,央行购买黄金的增量虽然远低于其资产负债表上其他资产的增量,但这并不意味着黄金不是一种合适的投资选择。央行持有黄金与投资者持有黄金的目的是不同的。央行所持有的黄金是为了保持货币储备的稳定和多样化,以便在市场动荡和危机出现时,提供流动性支持。而投资者持有黄金通常是为了保值和投机,在投资组合中增加多样性以降低风险。
最后,无论央行还是投资者,都应该注意黄金的风险。黄金的价格波动承载着投机性和市场风险,除了黄金价格本身的波动,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黄金价值的波动。此外,黄金是一个不产生利息或者股息的资产,因此黄金持有者需要承担递延费用。
综上所述,黄金仍然是一种备选的长期投资选择,而央行购买黄金的目的与个人投资者持有黄金的目的不同。不过,投资者应意识到黄金的风险和递延费用,并在投资组合中考虑黄金的多样性和投资目的,以便制定适合自己的投资策略。
黄金是一种被广泛作为投资的贵金属之一。全球央行和年轻人抢购黄金,一部分是因为黄金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稳定的资产,具有一定的抗通胀能力,特别是在经济不稳定的时期。此外,全球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不确定性也使得一些人雄心勃勃的持有黄金以避免风险。
然而,黄金并不是适合所有投资者和所有环境的投资选择。黄金的价格波动较大,投资黄金有着很高的风险,并且不同国家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不同,黄金投资者要考虑汇率波动和政治风险等因素。
如果一个投资者决定投资黄金,建议他应该了解黄金市场的基本概念,包括黄金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所、保管机制等等。此外,投资者应该在投资黄金前考虑他们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时间,以便制定适合自己的投资策略。最重要的是,不应该过度投资黄金,因为多元化投资是投资成功的关键。
第十六条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和职能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所谓法定货币,是指由政府用行政命令强制的方式发行的,以法律赋予其具有购买与支付能力的,在商品交换中必须接受的货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也就是说,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惟一合法货币,即在我国国内市场上人民币是一种等价物,只准人民币流通。作为我国法定货币的人民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人民币是我国惟一合法的货币。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流通,行使货币的各种职能。
2、人民币是价值符合,是商品价值计价的尺度,代表黄金进行计价和流通。按照马克思的货币理论,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衡量商品的价值,同商品交换,它本身必须有价值。我国政府虽然没有规定每“元”人民币的含金量,但它作为黄金的符号是不能怀疑的,这是在社会发展,特别是在货币制度和价格体系的发展中客观形成的。
3、人民币是相对稳定的货币,即人民币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购买力,这是由于:首先,人民币发行的依据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其次,货币供应量是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合理增长的需要和货币流通速度的变化有计划地确定的;再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决策的要求对货币流通量实行经常性的监督、调节,从根本上说,国家政局的安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人民币币值稳定的坚强后盾。
4、人民币是独立自主的货币。国家规定,禁止人民币出入国境或限量出入国境,不准在国外流通,也禁止金银和外币在国内自由流通,这不仅是为了限制和打击投机破坏活动,也使人民币不受国际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我国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比价,是根据国际、国内市场情况独立自主确定的。从1969年起,在某些方面的经济往来中,开始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结束了我国历来用外国货币计价、结算的历史,进一步体现了独立自主的货币政策。
根据本法的规定,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应包括以下几层含义:①人民币是法偿性货币。这就是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私债务,均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任何债权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②人民币发行权属于国家。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发行货币或发行变相货币。③人民币是我国惟一的法定货币。国家禁止发行除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或变相货币,禁止金银计价流通和私自买卖。④人民币是信用货币。国家发行人民币是通过国家信贷程序发行的。同时,人民币的发行是以国家信用和相应的商品物资作保证的。
在商品经济中,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五种职能。人民币作为一种货币,也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和贮藏手段等职能,本条只规定了人民币的支付职能。人民币执行支付职能,是指人民币被用于预付货款、放款、还债、交纳税款、支付劳务费和工资等。人民币只有在跨期单方面转移时才发挥这一职能。人民币支付手段职能发挥作用随着我国商业信用的逐步开放,由流通领域的商品性支付逐步扩大到商品流通领域之外的非商品性支付。人民币支付手段职能的发挥,可以减少流通中必要的人民币数量。作为我国惟一合法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可在清偿债务、支付税款、租金、工资等方面发挥支付手段职能,具有无限清偿的能力。人民币以其面额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无论每次支付数额多大,如用人民币支付,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拒绝接受。
我国的人民币制度是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从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发行了5套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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