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都在那些寺院受大戒

2018都在那些寺院受大戒,第1张

2018年安徽省含山褒禅寺暨佛慧寺、山东省青州广福寺、吉林省长春万寿寺暨百国兴隆寺、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百岁宫暨通慧禅林、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大乘寺暨光明寺、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报国寺暨永清寺、台湾省嘉义县义德寺等节场传授比丘尼三坛大戒。后还会陆续批下来,请知晓。

安徽省含山褒禅寺暨佛慧寺传授二部僧三坛大戒法会

三坛戒师 恭请——得戒和尚:慧开长老;说戒和尚:绍云长老;羯磨阿阇黎:智文律师;教授阿阇黎:圆藏律师

并于同一时间在褒禅寺下院佛慧寺(距离30公里)举行二部僧传戒:

三坛戒师(尼众) 恭请——本法尼和尚:无垢长老;羯磨阿阇黎:道广律师;教授阿阇梨:传德律师;尼众开堂:常学律师

传戒时间——2018年3月18日(农历二月初二日)。戒期三十天。男众350人,女众200人。三衣钵具由戒场免费提供,戒费1800元。

传戒要求——年龄在20岁至59岁之间等

传戒须知:

受戒者需填写《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出家二众受戒申请表》,由中佛协网站下载,一式两份。

剃度师戒牒复印件,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贴在戒表上),

近期一寸彩色免冠僧装照片4张,背景白色,其中两张贴戒表上。

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表复印件,

近期独身证明,曾有婚史者,附离婚证复印件或丧偶证明复印件,

所在寺院同意受戒证明,

剃度师号条。

填好《受戒申请表》,贴好照片,准备好身份证复印件,带上无犯罪证明,离婚证或未婚证明或丧偶证,身体体检表,及日用品,2018年3月1日前来褒禅寺报到。

山东省青州广福寺春季传授三坛大戒法会通启(男众)

三坛戒师 恭请——心澄大和尚为得戒和尚;仁昌律师为羯磨阿阇黎;允观律师为教授阿阇黎。

传戒时间——

2018年4月7日至5月7日(农历二月廿二至三月廿二)

报到时间:2018年4月5日至7日

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3月10日

报名须知如下——

年龄20~59岁(不包括60岁);

六根具足,身心健全,无传染病、精神病;

曾有婚史者须已离婚(或丧偶);

能背诵早晚功课及毘尼日用;

男众、剃度一年以上。

首届准备材料——

剃度师戒牒复印件。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贴在戒表上)

近期一寸彩色白底免冠僧装照片4张。(其中2张贴在戒表上)

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表复印件(包括肝功、心电图、胸透等)。

曾有婚史者,请附离婚证复印件或丧偶证明复印件。

未婚者请出具本人户口簿复印件1份。(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2017年更新)

所在寺院同意受戒证明复印件。

剃度本师号条复印件。

近期一寸彩色免冠僧装照片(背景白色)2张。(用于制作胸牌等)

人有效邮寄地址。(用于邮寄《录取通知书》,要求单独写在一张白纸上,内容包括:详细地址、邮编、收信人、电话。)

填好戒表、贴好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后,请将两份戒表连同以上10种材料一起寄往戒场(截止日期2018年3月10日)。全部复印件的原件请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赴戒场时随身带来。

新戒报到时,戒常住还将组织面试及相关考核,通过者正式进堂受戒。

戒费2000元,本戒场护法居士供养1000元,实收1000元。常住免费结缘三衣钵具,其它事项详见《录取通知书》。

吉林省长春万寿寺暨百国兴隆寺传授二部僧三坛大戒

三坛戒师 恭请——得戒和尚:学诚大和尚;本法尼和尚:定波律师

传戒时间——公历2018年4月16日至5月13日(戒期28天)

传戒地点——男众戒场:长春万寿寺

女众戒场——长春百国兴隆寺

报名须知:

报名者需提前下载“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出家二众受戒申请表doc”

下载戒表后,请打印两份。按中国佛教协会要求,本戒表为双面打印(两页打印在同一张纸的正反面)。然后按要求填写各项并粘贴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关于戒表背面各项的说明:“填表人申明”“剃度师意见”需要签字;“所在寺院意见”“当地佛协意见”需要签字、盖章(“当地佛协”指戒子寺院所在省佛协);“省佛协暨传戒寺院意见”“中国佛协审核意见”两项保持空白。

表格标题使用公文标题标准字体“方正小标宋简体ttf”

如未下载并安装“方正小标宋简体ttf”,表格标题字体不标准,则为无效表格。

如实填写戒表一式两份,填表盖章后,请准备如下内容:

A、剃度师开具的号条;

B、剃度师的戒牒复印件;

C、近期一寸白底彩色免冠僧装照片4张(其中2张贴在戒表上);

D、三个月内由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表(含奥抗检查、心电图、胸透等);

E、达到法定婚龄者,均须提交三个月内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曾有婚史者,还请再加附离婚证复印件或丧偶证明复印件;

F、三个月内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G、居民户口簿户主页和个人单页复印件一份;

《受戒申请表》填好盖章后,请将两份戒表原件连同以上8种材料一起寄往戒场(截止日期2018年3月31日)。

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百岁宫暨通慧禅林传授二部僧三坛大戒

传戒时间:2018年4月18日至5月18日(农历三月初三至四月初四)传授二部僧三坛大戒

传戒谨请:

九华山佛教协会会长、百岁宫方丈慧庆大和尚为得戒大和尚;

安徽省合肥市开福寺方丈圆藏律师为羯摩阿阇黎;

九华山百岁宫监院广海律师为教授阿阇黎;

安徽省阜阳市佛教协会会长、资福寺住持果应律师为开堂大师。

受戒戒费:2600元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大乘寺暨光明寺传授二部僧三坛大戒

三坛戒师 恭请——

得戒和尚:静波大和尚(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黑龙江省佛教协会会长)

羯磨阿阇黎:中谛律师(黑龙江省佛教协会副会长、齐齐哈尔市佛教协会会长)

教授阿阇黎:中观律师(上海市龙华寺首座、广东社科院佛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三坛戒师(尼部) 恭请——

本法尼和尚:静明律师(黑龙江省肇州县极乐庵)

羯磨阿阇黎:乘如律师(辽宁省沈阳般若寺)

教授阿阇梨:定波律师(辽宁省新宾县老城普觉寺)

传戒时间:2018年7月27日至8月25日(农历六月十五至七月十五)

戒费:壹仟伍佰圆(1500元,含三衣、钵、具及受戒期间洗漱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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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条 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尊重戒毒人员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场所设置

第六条 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司法部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专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政治委员一人、副所长若干人,设置职能机构和戒毒大队,根据收治规模配备从事管教、医疗和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保险。

第三章 接 收

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核对戒毒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

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移送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对女性戒毒人员应当进行妊娠检测。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

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接收的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禁品,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行登记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由其指定的近亲属领回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查收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根据戒毒治疗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期管理;根据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对戒毒人员实行直接管理,严禁由其他人员代行管理职权。

女性戒毒人员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装监控、应急报警、门禁检查和违禁品检测等安全技防系统,按照规定保存监控录像和有关信息资料。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排专门人民警察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及其他违禁品。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一条 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属、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有关人员通话。

戒毒人员在所内不得持有、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第二十二条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检查探访人员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无法核实的不允许探访。

对正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正处于单独管理期间的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

第二十三条 探访应当在探访室进行。探访人员应当遵守探访规定;探访人员违反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可以终止其探访。

探访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物品须经批准,并由人民警察当面检查;交给戒毒人员现金的,应当存入戒毒人员所内个人账户;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毒品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其他违禁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戒毒人员因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变故,可以申请外出探视。申请外出探视须有医疗单位、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原单位或者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戒治效果好的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第二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外出探视的,应当发给戒毒人员外出探视证明。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及在途时间不得超过十日。对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归的戒毒人员,视作脱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回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进行检测。发现重新吸毒的,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的;

(三)隐匿违禁品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戒毒大队决定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严重扰乱所内秩序、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行为以及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实行单独管理。

单独管理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采取单独管理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对单独管理的戒毒人员,应当安排人民警察专门管理。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五日。单独管理不得连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并应当在期满前诊断评估时,作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依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戒毒人员脱逃、暴力袭击他人等危险行为,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警械使用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对被追回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二条 戒毒人员提出申诉、检举、揭发、控告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有关材料登记后及时转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毒品等违禁品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违反规定允许戒毒人员携带、使用或者为其传递毒品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其他人员为戒毒人员传递毒品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治疗康复

第三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成瘾程度和戒断症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对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移送的戒毒人员,应当做好戒毒治疗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物、医疗器械。戒毒治疗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购买并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由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

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

第三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第三十七条 戒毒人员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凭所内医疗机构或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

第三十八条 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同时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心理健康档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治疗;对心理状态严重异常或者有行凶、自伤、自残等危险倾向的戒毒人员应当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四十条 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遵守有关医疗规范。

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人民警察和医护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提高戒毒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

第四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过组织体育锻炼、娱乐活动、生活技能培训等方式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康复训练,帮助戒毒人员恢复身体机能、增强体能。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的需要,可以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

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戒毒人员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五天,每天不超过六小时。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参加生产劳动的戒毒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劳动场地和劳动项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引进易燃、易爆等危险生产项目,不得组织戒毒人员从事有碍身体康复的劳动。

第六章 教 育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新接收的戒毒人员进行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的入所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有关法律法规、所规所纪、戒毒人员权利义务等。

第四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采取课堂教学的方式,对戒毒人员集中进行卫生、法制、道德和形势政策等教育。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戒毒大队人民警察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对分管的每名戒毒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个别谈话。戒毒人员有严重思想、情绪波动的,应当及时进行谈话疏导。

第四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开展戒毒文化建设,运用影视、广播、展览、文艺演出、图书、报刊、宣传栏和所内局域网等文化载体,活跃戒毒人员文化生活,丰富教育形式。

第四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同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通过签订帮教协议、来所开展帮教等形式,做好戒毒人员的教育工作。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志愿人员以及戒毒成功人员协助开展教育工作。对协助教育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出所前进行回归社会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一周。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安排戒毒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及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场所参观、体验,开展戒毒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自愿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康复或者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提供便利。

第七章 生活卫生

第五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规定设置戒毒人员生活设施。戒毒人员宿舍应当坚固安全、通风明亮,配备必要的生活用品。戒毒人员的生活环境应当绿化美化。

第五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持戒毒人员生活区整洁,定期组织戒毒人员理发、洗澡、晾晒被褥,保持其个人卫生。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统一戒毒人员的着装。

第五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证戒毒人员的伙食供应不低于规定标准。戒毒人员伙食经费不得挪作他用。戒毒人员食堂应当按月公布伙食账目。

对正在进行脱毒治疗和患病的戒毒人员在伙食上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应当尊重其饮食习惯。

第五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证戒毒人员的饮食安全。食堂管理人员和炊事人员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戒毒人员食堂实行四十八小时食品留样制度。

第五十六条 戒毒人员可以在所内商店购买日常用品。所内商店出售商品应当价格合理,明码标价,禁止出售过期、变质商品。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所内商店采购的商品进行检查,防止违禁品流入。

第五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八章 解 除

第五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对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届满且经诊断评估达到规定标准的戒毒人员,应当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经诊断评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的,应当及时送达戒毒人员。

第五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三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同时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按期领回。戒毒人员出所时无人领回,自行离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所外就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其来所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

第六十条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戒毒人员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同时发还代管财物。

第六十一条 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依法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戒毒人员被依法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主管机关,通知其家属、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和当地人民检察院。戒毒人员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义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妥善保管戒毒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病历、心理健康档案、诊断评估结果、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以及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产生的重要文书、视听资料。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凭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的书面同意意见,向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申请。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意接收的,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权利义务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未约定的,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在很地方地方都有,这里有一个青州市广福寺的:

  为秉承世尊遗教,光大如来戒法,绍隆佛种,续佛慧命,接引后学,荷担如来家业。经山东省宗教事务局、中国佛教协会([2015]223号)批准。欢迎条件具足的衲子报名参加。由山东省佛教协会主办、青州市广福寺承办的传授男众部三坛大戒法会。具体通告如下:

  一、传戒时间:

  2016年4月7日至5月7日(农历三月初一至四月初一)

  二、报名须知如下:

  1报名受戒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年龄20~59岁(不包括60岁);

  (2) 六根具足,身心健全,无传染病、精神病;

  (3) 曾有婚史者须已离婚(或丧偶);

  (4) 能背诵早晚功课、毗尼日用;

  (5) 男众、剃度一年以上。

  2获取戒表的方式:向新戒所在省的省佛教协会或全国重点寺院客堂索取;从中国佛教协会网站下载并打印(请注意下载小标宋字体);

  3填写戒表请一式两份,填好表后,请将戒表最后列出的材料准备好,内容如下:

  (1) 剃度师戒牒复印件。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贴在戒表上)

  (3) 近期一寸彩色免冠僧装照片(背景白色)4张。(其中2张贴在戒表上)

  (4) 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表复印件。

  (5) 曾有婚史者,请附离婚证复印件或丧偶证明复印件。

  (6) 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以上为戒表所需材料。除此之外,戒场还需要:

  (7) 所在寺院同意受戒证明复印件。

  (8) 剃度本师号条复印件。

  (9) 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无论有无婚史均需要)

  (10) 近期一寸彩色免冠僧装照片(背景白色)2张。(用于制作胸牌等)

  (11)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录取及报到)

  (12) 本人有效邮寄地址。(用于邮寄录取通知书,要求单独写在一张白纸上,内容包括:详细地址、收信人、电话、邮编。)

  填好戒表、贴好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后,请将两份戒表连同以上12种材料一起寄往戒场(截止日期3月10日)。全部复印件的原件请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赴戒场时随身带来。

  邮寄地址:山东省青州市广福寺雪持师收,邮编:262500

  4戒常住收到新戒申请资料后,将按中国佛教协会的有关规定及戒律要求予以审查录取,寄发录取通知书,新戒凭通知书赴戒场报到。无通知书者恕不接待。

  5新戒报到时,戒常住还将组织面试及相关考核,通过者正式进堂受戒。

  6本戒场为新戒提供三衣钵具,戒费1200元,其它详细事项见录取通知书。

  附:号条格式

  号 条

兹有求戒弟子法名 ,字号 ,俗名 ,于 年 月日出生,系 省 市 镇 村人氏,于 年农历 月 日 省 市 寺礼上 下 披剃出家,现于 省 市 寺常住,

今遇胜缘,前来贵寺求大忏悔,授受三坛大戒,仰祈大德不弃慈悲摄受。

合十

  年 月 日

戒台寺以拥有全国最大的佛教戒坛而名闻天下,这座戒坛始建于辽代咸雍五年(1069年),至今已有900多年的历史了。北京戒台寺的戒坛与福建泉州开元寺戒坛和浙江杭州昭庆寺戒坛,并称为"全国三大戒坛",而北京戒台寺的戒坛规模又居三座戒坛之首,故而有"天下第一坛"之称。 戒坛大殿是戒台寺的标志,也是寺内最主要的建筑。

戒坛大殿平面呈正方形,长宽各26米,建筑面积676平方米,共有自然间数25间。殿高20余米,为重檐盝顶与四角攒尖式相结合的木结构建筑。大殿顶部四面呈坡形,正中部分是一个正方形的小平台,台上安有明成化十三年(1477年)由僧人德秀捐赠的铜质镀金宝顶,宝顶呈五塔形分布,中间一个高约5米,周围四个较小,造型浑厚庄严,具有藏传佛教的风格。殿顶上的上下檐之间有风廊环绕,便于殿顶的木质构件通风透气,防止糟朽,另一方面也便于日常的维修,这种风廊也是藏传佛教建筑的特点。两层檐的檐角皆挂有风铃,上层为圆形,下层为方形,象征着"天圆地方"。

大殿的正门上方高悬着一块上写"选佛场 "三个漆金草书大字的横匾,原匾为民国初年的大总统袁世凯手书。门内的横枋上挂有清代乾隆皇帝手书"树精进幢"的金字横匾,内侧挂有康熙皇帝手书"清戒"二字的匾额。原来楹柱上还有一幅乾隆帝手书"遍洒醍醐成雨露,长留华藏闭 山林"的对联,可惜今已不存。

大殿内的戒台是一座用青石砌筑的高台,平面呈正方形,台分三层,下大上小,呈品字形。戒台全高325米,底层台各边长113米,高14米;中层台高095米,各边长96米;上层台高09米,各边长

81米。每层台均为须弥座造形,上下枋雕有流云藩草,束腰处雕有佛龛,每个佛龛内均有泥塑有戒神。上层台每面有7个佛龛,四面共计28个,佛龛高度为034米;中层台每面有9个佛龛,四面共计36个,尺寸比上层略大;下层台正面有佛龛13个,其余三面各有12个,四面合计49个,其尺寸比中层稍大。整座戒台共有佛龛113个安放着113座泥塑彩绘的戒神。在戒坛的四周,原来还有24尊身高1米的戒神立像,均为泥塑彩绘,一个个顶盔贯甲,手持兵器,守护这戒坛,文殊、普贤、观音、地藏四大菩萨塑像分列两边,但今均已不存。

113尊泥塑彩绘的戒神形态各异,有的威武雄壮,有的面目狰狞,有的顶盔贯甲,有的仙风道骨,一个个形态逼真,生动传神。这些戒神都是在1980年重修戒台寺时,由"泥人张"的第四代传人,我国著名的雕塑大师张铭先生及其弟子们雕塑的。由于原有的戒神像 已无存,雕塑时没有样品,因而难度很大。在北京地区建有戒坛的寺庙极少,而留有戒神像的则根本没有。后来从雍和宫找到了一张戒神的,张铭大师仅根据这张就创造出了这一组精美的戒神群像,这是迄今为止,北京地区绝无仅有的一组戒神塑像,是难得的艺术珍品。

http://homenetteensnet/~lakers08/re_buddahtm你看看这个吧,它有说

一、2018年齐齐哈尔大乘寺暨光明寺传授二部僧三坛大戒法会

1、今社会和谐、百姓安宁、国运昌隆、佛法兴盛,恰逢齐齐哈尔大乘寺中兴祖师上妙下修老和尚一百二十岁冥诞暨圆寂二十周年之际,缅怀老和尚九旬建寺、百岁传戒之遗风,为秉承世尊遗教,光大如来戒法,接引后学,绍隆佛种。

2、经中国佛教协会(中佛会[2017]416号)批准,由黑龙江省佛教协会主办,齐齐哈尔大乘寺承办,将于二〇一八年夏传授二部僧三坛大戒法会,法会圆满后举办妙公上人一百二十周岁冥诞纪念活动。

3、尼众部三师分别为:黑龙江省肇州县极乐庵静明法师、辽宁沈阳般若寺乘如法师、辽宁省新宾县老城普觉寺定波法师。 

二、2018年浙江杭州灵隐寺暨法镜讲寺传授三坛大戒法会

1、灵隐寺,始建于东晋咸和元年,至今已有约一千七百年的历史,乃中国佛教禅宗十大古刹之一。历代祖师大德住锡弘法,续焰传灯,高僧辈出,为中国佛教传承发展之重要道场。

2、为绍隆佛种,续佛慧命,秉承世尊遗教,光大如来戒法,纪念一代南山律宗高僧弘一法师于灵隐寺圆具比丘戒100周年,经中国佛教协会(中佛会[2017]445号文)批复同意,杭州灵隐寺暨法镜讲寺2018年4月24日至5月22日传授护国兴圣二部僧三坛大戒。

三、2018年北京白瀑寺传授三坛大戒法会

为绍隆佛种,续佛慧命,秉承世尊遗教,光大如来戒法。经中国佛教协会(中佛会2018146号)批准。北京市门头沟区白瀑寺传授三坛大戒法会。

扩展资料

三坛大戒为汉传佛教出家僧人受戒仪式;依初坛、二坛与三坛正授,分别得到沙弥(尼)戒、具足戒、菩萨戒的戒体。

传戒分为三级三次,称为三坛:即初坛传授沙弥戒,是事务最繁忙的;二坛传授比丘戒,是场面最隆重的;三坛传授菩萨戒,是教仪最神圣的。

参考资料--三坛大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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