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三包规定是什么

老凤祥三包规定是什么,第1张

三包规定包修、包换、包赔。

目前,黄金珠宝类商品缺乏强制性国家“三包”规定,在退货、换货、修理上没有特别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

同时,我国目前对黄金饰品的鉴定,一般仅针对含金量和有害元素两个指标,很难鉴定金饰珠宝脱落、断裂的真正原因。

所以金银首饰等穿戴类商品,出现损坏后,很难判定是消费者的人为过失所致,还是其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消费者提出的要求赔偿或退货就缺乏相应的依据,此类消费纠纷很难处理。经营者一般情况下都会拒绝退换货,即使维修,也要收取一定数额的维修费用。

扩展资料:

珠宝行业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越软的金属反而越不容易断裂。除非是设计上存在缺陷,也就是质量问题,一般金属制品不会发生自然断裂的情况。消费者不会刻意去损坏,但是不经意间头发扯到或是衣服勾到的情况也是有的。如果消费者怀疑是质量问题,还是建议找相关的机构鉴定。

购买黄金珠宝类商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选择有品牌的珠宝店,相对来说品牌店质量有保障,售后服务较合理。

二、购买前须多留心,如碰到一些“店行、店规”等一些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要保存好购货凭证及合格证等相关证书票据,如果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便于投诉及质量检测。

参考资料:

-三包政策

可以退的。

黄金首饰一般可以在七日内退换。 但是,在实体店购买的黄金首饰,最好当面询问柜员多久可以退换,并且要在售货单上注明几天内可以退换。 黄金首饰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七日内可退换货。因为购买的黄金首饰不是定制的,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退换黄金需知事项

一、退换货时限

自实际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可退货,15天可换货。

二、退换货原因

1、商品质量问题,

2、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

3、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与发票或饰品签标注等级不符。

4、售价低于(含等于)2000元的珠宝首饰(除钻石、18K金、白银外)类商品,商品及商品本身包装保持当当出售时原状且配件齐全,不影响二次销售可申请退换货。

三、退换货流程

1、首先确认非人为损坏。

2、对于高档首饰都附带国家级宝玉石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证书,如果您对此有任何质疑,请到出具该证书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检。

3、将附件、说明书、发票、购物凭证、包装、商品及捆绑的赠品一并返回我司办理退换货手续。

4、如果顾客在使用时对商品质量表示置疑,请出具书面鉴定,我们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四、注意事项

1、如有缺失附件无法退换。

2、佩戴饰品时不慎造成变色、斑点、污染、折断、变形、开裂、松动、掉石、出现擦痕等不予退换货。

3、黄金产品一律不予退换货;

4、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珠宝饰品类商品属于特殊商品,您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以发票日期为准)3个月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请到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中心进行检测,如检测报告确认属于质量问题,请与我司(或商家)联系办理退换货事宜。

5、包装含防伪码的商品防伪码一经刮开不予退换货。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购买黄金注意:

在购买黄金首饰时,要尽量选择商业信誉良好的品牌店,并查看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购买后务必保留购物凭证,出现问题尽快拨打电话咨询申诉。

般而言,在购买黄金饰品的7天之内,发现饰品存在质量问题是可以调换的。如碰到一些“行规、店规”等霸王条款,消费者要主动寻求维权方式,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局进行投诉。

1、周大福的黄金产品一般是保修一年,若在保修期内,消费者可带上购买物品时的发票到专柜去免费修理,如果超过保修期,那么就需要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

2、金六福珠宝的黄金产品提供每半年进行一次免费维修合保养的服务,未到期发生的黄金产品的损坏需要消费者自行承担一定的维修费用;

3、周生生珠宝的产品的保修期一般为一年,消费者凭借产品保单在一年内享受全国联保,若在保修期遗失了产品保单则消费者无法享受免费修理的服务。

有的。

黄金首饰的保质期不像食品,会过期或质量变化,而是指售后服务,就像朋友常说的三包服务,即更换,退货和保修。一般珠宝品牌都有这样的服务,根据不同品牌,黄金首饰的保质期也不同。一般来说,黄金首饰的保质期是一年。如果金饰品没有保质期,如果金饰品坏了,需要及时送到金店维修。

黄金退货国家三包规定参考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没有明确规定黄金的退换问题,一旦发生问题,需要去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如果是产品问题的话,可以退换;人为问题的话,肯定没办法退换,只能参照店内的“三包法”执行;

2、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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