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黄金戒指没有发票还是不要卖。回收旧黄金适用《旧货流通管理办法》,据其相关规定:回收旧黄金应有经营许可证,且应对旧黄金如实登记出售人身份信息、物品特征和来源。
符合上述规定是从事黄金回收的首要条件,所以那些没有资质或者是营业执照的金店,尤其是流动商贩,千万不能相信。
如果对方连回收资质都没有,肯定是不正规的;而且,这些无良商家可能还会在回收的过程中“偷金”,给大家造成损失。
金隆金行提醒大家:回收黄金要选择正规商家,价格透明且有回收体系,成交各方面都有保障,而不能贪图一时小便宜。
碰到克扣手续费的,这种坚决不能卖
有时候,很多人因为黄金买的时间较久了,发票会丢失找不到了。
这时候,有些回收商家会以着没有发票、折旧磨损等名义来克扣/加收手续费,其实这就是变相压价。
如果你遇到这种商家就不要再卖了,因为黄金回收是只对你的黄金物品进行回收而已。
而没有票据一般是没影响的,正规的通常只会收取法定内的一定服务费,所以扣取手续费的都是坑你的。
回收价格又是如何计算的
最后,金隆金行也跟大家科普科普买金饰时的价格是怎么计算的和回收规则。(注:仅供参考,实际计价视实际情况而定)
01
金饰销售价
按照每克黄金价格收取工费
黄金饰品价格=克重(金价+工费)+品牌溢价
按照黄金饰品的规格按件收取工费
黄金饰品价格=金价克重+工费+品牌溢价
02
黄金回收价
计算方式一
黄金首饰回收价格=克重纯度(金价-折旧费)-手续费
计算方式二
黄金首饰回收价格=克重(国际金价-折足费)。
成立贸易公司即可。至于经营范围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首先:金首饰。
虽然大家一般都会叫金银首饰,但是二者区别很大,做银首饰是不需要审批的,但是如果做黄金首饰是需要人民银行特殊审批的。
篇幅比较打,摘抄一部分给你:“
――――取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审批管理制度(许可证),实行核准制(登记证)。二是扩大了投资主体范围。现行政策规定,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主体资格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企业和全民、集体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这一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我们将其调整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单位”。这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投资主体范围。三是结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特点,此次政策调整提高了对开办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所需自有资金的最低标准,同时降低了对开办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营业场所面积的要求。四是明确连锁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基本原则。过去基本不允许黄金制品零售实行连锁经营,为促进黄金制品零售市场进一步发展,此次明确提出了允许实行连锁经营。五是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代客维修、以旧换新及单位开展“三废”回收的管理。过去对上述业务管理规定较严,而实际上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体工商户代客维修、以旧换新以及单位开展“三废”回收是市场经营活动的有益补充,不仅可以方便和满足人民生活实际需要,而且便于资源合理利用。考虑到上述几项业务活动对整个市场经营秩序不会构成较大冲击,因此,此次政策调整我们拟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登记管理,开办上述几项业务不在人民银行核准范围之内。六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黄金制品零售业务也有了新的规定。
1995年前后,国内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的经营品种主要是首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的经营品种越来越丰富,已经不止是黄金首饰,各种器皿、工艺品等占有一定的比例。因此,仅以“黄金饰品”来表示黄金制品已不准确。
政策调整涉及到了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黄金制品零售业务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几种考虑:一是我国加入WTO后,珠宝行业是我国首批对外开放行业之一。而黄金制品与珠宝饰品紧密相连,不可能仅放开珠宝市场而不适当放开黄金制品的市场准入;二是国家过去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黄金制品零售业务,一方面是因为当时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税收政策不相一致,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国内黄金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差较大。现在这些情况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黄金制品仍不同于其他商品,有一定特殊性。因此,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限制也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暂不允许外商独资企业开展黄金制品零售业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开展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应符合1999年6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规定精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开展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的中方投资比例在满足一定要求的基础上,经中国人民银行依照《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核准。
。。。。。。。。
其次:珠宝
珠宝是不需要特殊审批的,可以直接包含。
最后:关于钻石
钻石是需要通过国家商务部审批后才能做的,如果只是简单的首饰上有碎钻等,这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裸钻,以及整颗的钻石都需要国家商务部批准,而且很难批。
做这样的贸易肯定需要开公司,开什么样子的公司上面已经提到过了,只要是一家贸易公司就可以。
注册资金要根据自己的实力来讲了,我一般做过这样的公司都是在3000万以上的,因为根据国家规定,从事黄金业务的公司最低注册资金要在3000万的。
至于和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太多了,摘几个名称,你可以自己去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金管理条例》
开办的手续如下:
――――注册贸易零售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营贸易零售企业(外商投资贸易零售企业)的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合营者(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设立中外合营贸易零售企业(投资者)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投资者)编制的可行性研
报告;
5、合营各方(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6、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7、采用的主要制作设备、技术及其来源证明;
8、贸易零售管理制度;
9、经营场所证明;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注册贸易零售公司流程
1、材料准备;
2、名称核准;
3、商务部门审批;
4、工商局审批;
5、备案;
6、刻制公司印章;
7、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8、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
9、外汇管理局审批;
10、客户根据外汇管理局审批批准的银行进行资本金帐户开户
11、根据章程规定打入注册资金;
12、财政局备案;
13、统计局备案;
14、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15、北京市工商局换取正式营业执照;
至于进口,只要公司设立通过,那么按照正常在海关进口即可。只要是国家允许,并且在公司的经营范围之中的都可以进口。
如果讲在香港做这样的公司,可能做的过程要比大陆简单很多,但是无法在大陆进行任何的贸易,不过迂回的办法也不是没有。
在香港成立公司,可以在大陆这边设立代表处,先进行一些联络,看看市场等等也可以。
金银珠宝首饰
金银珠宝首饰
1、 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
3、 股东照片两张、非沪籍股东的暂住证、计生证;
4、 股东联系电话;
5、 股东授权委托书
6、 公司注册资金;
7、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
金银珠宝首饰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程序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5、股东照片(各四张);
6、股东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
7、股东个人简历(各一份);
8、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9、法人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
10、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11、场地使用证明;
12、确定经营范围;
13、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 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4、公司法定代表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其他(如健康证等)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
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是在中国直接投资的一种常用方式。除了进行市场研究及与业务伙伴建立联系外,合营企业亦可进行销售及生产。在中国,合营企业一般分为两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一)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所需材料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中外两方应先出具的证明
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法人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2、进口设备清单(无进口设备的不用提供);
3、拟办企业董事会名单;
4、中方营业招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盖章确认);
5、外方公司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及银行资信证明(股份公司还应提供股东股份证明);
6、拟办企业联络员相片2张;
7、拟办企业场地来源证明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名录各一份。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具体比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得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如您有意在北京投资注册一家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者设立外商代表处,想要了解相关的注册流程以及相关政策,需要一家专业企业登记代理公司为您服务,本公司是您最好的选择。
国外企业设立代表处程序
在北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此书由代理机构根据代表机构所提供材料内容代写,并由该董事或总经理签名)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如下:
1)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2)首席代表机构人员名单
3)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业务范围
4)办公地址
5)驻在期限
(二)任命书 (此书由代理机构根据代表机构所提供材料内容代写,并由该董事或执行董事签名)
任命书内容如下: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董事长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须由该企业董事会两名以上董事签署,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由执行董事签署有关文件
(三)首席代表履历
(四)首席代表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五)由该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注明有效期
(六)由同该企业有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书(正本)注明信用评价及有效期
(七)涉外办公楼驻在证明
(八)首席代表和代表各需11张2寸照片
金银珠宝首饰公司年检的基本程序
1、企业于1月l日开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领年检报告书,于3月1 5 日以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年检所需材料。
2、1月1日一3月1 5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受理.审核年检材料阶段;3月15日一4月30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核年检材料阶段。
3、年检通过的企业须交纳50元人民币年检费(如当年已作过变更登的企业可不交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通过年检的企业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
4、年检程序结束,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金银珠宝首饰公司年检的时限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 日至4月30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年检材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按期报送材料确有困难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可适当延长报送年检材料的期限。
深圳市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管理办法
买到了质量有问题的黄金珠宝怎么办?目前深圳市罗湖区正在建立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制度,只要遇到了有质量问题的黄金珠宝,经过鉴定确认后,老百姓就可直接到该区消委会拿到赔偿金。
金银珠宝首饰信用金单位最少交3万元
目前,由深圳市罗湖区已经制定了《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相关各单位的信用金也正在交纳之中。
《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以自愿参加为原则,签订《信用金保证书》的金银珠宝首饰生产经营单位为信用金单位。信用金单位每家须向信用金账户交纳不少于3万元(最低额度)作为信用金。信用金必须于签订《信用金保证书》之日起7日内交足,并直接交入信用金账户,所交纳信用金若高于最低额度数目不限。
金银珠宝首饰有质量问题可申请赔偿
消费者如果买到了确实有质量问题的黄金珠宝就可直接到罗湖区消委会申请拿到赔偿金。该《办法》规定,消费者购买的黄金珠宝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检测、鉴定,经国家法定机构检测、鉴定后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销售单位7天内未作答复或明确表示拒绝承担的,就可以由信用金账户支付该信用金单位承担的监测、鉴定费或赔偿金。
信用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简称信用金办公室,负责信用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协调及会议组织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杨剑昌同志兼任。信用金办公室审核信用金支付申请,5000元人民币以下(包括5000元人民币)的由信用金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由信用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购买黄金饰品不是定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国家规定不能退货的只是针对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的商品。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在选购黄金等首饰时,一定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价格、产地、规格、性能、等级等有关证明,同时,要保存好购货凭证、合格证书或吊牌等相关证书票据。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以便投诉和质量检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黄金进出口新政策 藏金于民应对美元贬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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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21世纪珠宝网 发布时间:2005-12-30 9:54:44
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网站上发布了《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据规定,注册资本在3000万以上的企业均可申请进出口黄金制品。
“这是黄金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前奏”,中国黄金协会副会长侯惠民认为,这会使更多的黄金交易商融入国际市场,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进一步接轨。但与此同时,也有观察人士注意到,央行对进出口申请将实行“一事一批”,与此前的审批制度相比,有所趋严。种种迹象显示,在黄金进出口新政背后,正昭示着监管层对待黄金属性看法的微妙变化。
◆仅是“黄金制品”
引人注意的是,《意见稿》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黄金制品”。据其规定,黄金制品是指含金量90%以上(含90%)的黄金制首饰、器皿和工业金制品。
有疑问的是,上述黄金制品是否包括原料金。记者日前致电负责此事的央行货币金银局。其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尚处征求意见阶段,还不便接受采访。
征询多位业内专家的看法,他们认为,从该《意见稿》的规定来看,其中的“黄金制品”应该不包括原料金,据此,上海黄金交易所内交易的标准金块,并不在此列。
据高赛尔金银有限公司首席黄金分析师杨易君介绍,国际上,自由进出口的并不仅仅限于黄金制品,也包括原料金。从这方面看,“央行的思路是渐进性的”。
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于2002年10月。作为1993年以来中国黄金行业市场化的一个重要步骤,该所对原料金采用“集中竞价”式的市场化分配模式,一改此前施行多年的“统购统配”模式。
所谓“统购统配”,是指由央行代表国家对黄金进行统一的购买和分配。即:产金企业所产黄金必须全部出售给央行,而用金企业所需用金必须向央行进行申请,由央行按照计划统一分配。该体制的正式确立可以追溯到1983年新中国第一部黄金立法《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作为“统购统配”的必然逻辑,有关黄金进出口的事宜,在该《条例》中也规定由央行统一办理。其中既包括黄金原料,也包括黄金制品。
并且明确规定后者“由央行统一收购进行外贸出口”。作为例外,为了鼓励当时正在兴起的黄金首饰加工产业,《条例》及后续的配套规章允许境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进口黄金原料,并制成产品出口。但整个过程,必须接受央行和海关的联合监控。其程序是:加工贸易的黄金原料进口,需到当地央行进行备案,海关不予设限;加工贸易的黄金制品在出厂前,则必须由所在地央行先行检查产品所含黄金重量,核对合同,并逐次登记,制发《金银产品出口准许证》。然后再由海关凭借央行的许可证放行,否则不准出口。
1988年,央行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通知,重申“金银的进口必须经过央行的统一批准。”至此,计划模式下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制模式基本形成。原轻工部所属金银首饰加工企业嘉兴金帆制品金银有限公司的徐经理说,即便是加工贸易所进口的黄金原料,实际上也要列入央行的计划指标范畴,“因此,整个黄金及其制品的进出口完全处在央行的监控之下,央行才是实际上的惟一进出口主体。”这种模式至少持续到2003年。期间,尽管国内的黄金市场各个环节次第引入市场机制,但在进出口方面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黄金进出口权下放
2003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央行和外经贸部批准,获得黄金进出口权。但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3号)显示,其进出口权仍须由央行代理进行。
此前,早在1998年,为解决深圳市场上的黄金原料短缺,央行深圳分行经总行批准于1998年与瑞士银行合作开展了黄金寄售业务,开始探索利用国际市场的黄金资源来满足国内市场的黄金需求的途径。
所谓寄售业务,就是国外的商业银行将其黄金寄放在国内商业银行的金库中,由国内银行按照中国的黄金管理政策,并根据国际黄金市场的价格、汇率变化等因素确定相应的价格,把黄金出售给境内的黄金饰品加工生产企业。这实际上相当于黄金进口。
按照时任央行深圳市分行副行长于学军在2001年《深圳金融》(第2期)上的介绍,寄售进境的黄金并不列入央行的计划指标,实行按需供给。这一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深圳黄金首饰加工产业的发展。
2002年10月,由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成立,出于统一市场的考虑,央行深圳市分行开展的寄售业务也随之停止。但正如于学军在上述文章中所说,“中国在近期和长期都会面临黄金消费大于供给的现实,寄售业务有其存在的必要”,因此,进入2003年,这一业务转由四大商业银行开展。至此,国外的黄金原料可以借道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登陆上海黄金交易所,进入中国市场。
工商银行某地方分行的一位黄金交易员证实,除了可以在国外市场上通过寄售业务买入黄金,也可以在国际市场上反向操作卖出黄金。这样一来,事实上的黄金进口权至少从形式上分散到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与此同时,有关黄金制品的进出口权也被分配给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等六家公司。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权由央行独家把持的局面正在逐渐打破。
这里需要提及的背景,一是前述始于90年代末的黄金行业市场化进程,二是中国加入WTO后外贸体制的相应调整。
2004年9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上海的一个国际贵金属论坛上表示,中国的黄金市场总体上仍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主要存在三个问题。黄金还不能实现自由的进出口即是其中之一。央行下一步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就在周发表讲话的5个月前,2004年4月,中国对施行了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修订。实行多年的对外贸易专营格局被打破。新法规定,只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到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即可以办理进出口业务,海关将凭其备案登记办理相应报关验放手续。
从这个角度看,《意见稿》规定3000万以上的企业均可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既是央行进一步开放黄金市场思路的体现,也是进一步贯彻《对外贸易法》的需要。”北京黄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炳南说。不过,相反的看法也存在。颐合财经首席经济分析师张卫星认为,黄金进出口目前没有必要放开,放开了也没有意义。
他解释说,一是由于目前国内金价与国际金价已经接轨,作为黄金制品加工企业来说,进出口黄金原料并无利益可图。企业用金完全可以从黄金交易所购买。二是现行外汇制度方面的限制。
于学军也持类似的看法。他曾公开撰文指出,在黄金市场开放的背景下,黄金进出口管理应当实行对进口放开,而对出口进行管制的政策。他解释说,管理黄金出口,一可以避免黄金进出口形成来回倒买倒卖,二可以避免逃、套外汇情况的发生。
如果黄金可以自由进出口,那么一旦汇率发生变化或场内外汇差不一致时,即可利用黄金进出口从中牟利。因此,在我国资本项目未实现可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从外汇管理的角度考虑应当限制黄金自由出口。事实上,目前以寄售方式开展黄金进出口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每一次的交易都在外管局的监控之下,”上述工行黄金交易员向记者表示。
据其介绍,黄金寄售实行每售一笔实物交割一笔的模式。结算方面,在境内,商业银行与黄金饰品企业以人民币结算,在境外,与供应黄金的银行以外汇结算。“每做一笔业务,就要到外管局去批一次。”上述黄金交易员强调。“很显然,放开黄金进出口目前还不具备现实条件。”张炳南说。
一位业内人士也指出,尽管理论上,黄金进出口可以交给一般的工业企业,但从现实来看,却主要由商业银行操作。这是因为,与工业企业将其当作一般资产相比,商业银行主要把其当作金融资产来运作,通过开展各项黄金业务,诸如黄金租赁、黄金贷款、并到国际黄金期货市场上投资,来实现综合收益。
黄金进出口新政策 藏金于民应对美元贬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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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21世纪珠宝网 发布时间:2005-12-30 9:55:31
◆“一事一批”
除了规定适用于“黄金制品”外,《意见稿》还明确提到对申请将实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
《意见稿》规定,央行的各分支机构为申请的受理机构和审批机构,并将根据一事一批的原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为其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申请人据此证15个工作日内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从规定来看,央行似乎要把权力再收回来”,黄金投资分析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秘书长刘涛12月26日对记者表示。
据了解,央行和海关总署曾于2003年12月22日联合发布公告。公告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验放。但其中不能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仍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所谓加工贸易,主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也就是所谓的“两头在外”,原料来自国外,最后加工成的黄金制品也销售到国外。国内加工贸易企业赚取中间的加工费。事实上,多年来,加工贸易进出口占据了黄金制品进出口的绝对比例。
以黄金制品进出口量最大的广东海关为例,来自其今年1到11月份的统计数据显示,广东口岸共进口黄金制品67吨,价值5362万美元。其中,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黄金饰品为66吨,占进口总量的985%。同期,广东口岸出口黄金制品1369吨,价值134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1368吨,占出口总量的999%。因此,如果对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实行“一事一批”,那么实际上央行意图将2004年下放的权力再度收回。
知情人士透露,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地方海关和地方央行在执行上述公告时,发生了分歧,“规定并未得到执行”。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也介绍说,尽管这两年国内的黄金产量一直在增加,但用金企业在交易所内却没有明显感受到可用黄金数量的增加。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黄金正在通过私下渠道进行交易。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以加工贸易的形式流到了国外。“从《意见稿》的第6条来看,央行重点规范出口的意图明显。”广西桂金贵金属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吴宏跃分析指出。
该《意见稿》第6条最后一款规定:出口黄金制品除了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法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等材料外,还必须提交黄金原料的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
◆藏金于民?
央行一面放开进出口权,一面又加强监管,在一些市场分析人士看来,央行正在对外释放“藏金于民”信号。
据了解,黄金储备与外汇储备以及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份额共同组成了一个国家的国际储备,承担着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职能。
公开的统计资料显示,各国央行的平均黄金储备量约为储备资产的9%,欧盟是25%多,美国约为60%。而我国央行按央行网站公布的2005年6月底的数据计算,黄金储备占我国总储备资产的比例仅约为12%,共计600吨。
随着近来国际金价高企,美元贬值,尤其是人民币汇率改革之后,在国家储备资产中增加黄金储备的呼声正逐渐走高。
张卫星撰文指出,低的黄金储备不利于我们应对风云变幻的国际金融动荡,不利于我们应对美国经济出现问题和美元问题等,也不利于我国在亚洲区域货币构想中的地位。
所谓“藏金于民”,指在增加官方储备的同时,开启民间的黄金投资和黄金消费,这作为一种思路被提了出来。支持者常引用的例证是1997年以来东南亚国家抵御金融危机的经验。其时,居民个人投资与储藏的黄金,成为了国家应对国际政治与经济风险的一个重要后备力量。
最新的调查统计表明,我国民间黄金储量大约有4000吨,加上中央储备量大约600吨,人均消费仅为035克。尽管与2002年的016克相比,已经翻了一倍多,但是与国际人均年消费量相比,还要低很多。
不少观察人士均将黄金制品进出口权的放开看做国家意图“藏金于民”的一个信号。开启更多进出口渠道,可以与鼓励黄金消费、投资的政策形成良好的互动,扩大国内黄金消费市场的规模,增加民间的黄金储备。
此前,由于只有六家获批的企业拥有黄金制品的进出口权,其他企业如果进出口黄金制品,只能委托这六家企业来进行,无形中增加黄金制品的进口成本,缺少国际市场这个渠道,也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
在这个《意见稿》当中,首要的黄金制品就是黄金首饰,无疑为上述逻辑提供了想象的空间。然而,正如张卫星的研究指出的那样,我国黄金消费结构偏重在首饰用金上,而首饰用金不能算做真正的投资。
据张分析,如果投资者真的要把黄金首饰卖出去,至少要损失15%,因为从黄金到黄金首饰增加了诸如加工费、消费税费、黄金损耗、销售成本、首饰商利润等各种高昂的中间成本。
“通过首饰性黄金‘藏金于民’实际上是一种贬值行为。”张卫星说。他认为,藏金于民的关键是拓宽目前的黄金投资渠道,吸引更多的民众参与黄金投资。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由于有关黄金投资的法律法规尚付阙如,黄金回购渠道目前仍不顺畅。以目前的民间黄金论,仍约有90%无法进入流通领域。
黄金退货国家三包规定参考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没有明确规定黄金的退换问题,一旦发生问题,需要去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如果是产品问题的话,可以退换;人为问题的话,肯定没办法退换,只能参照店内的“三包法”执行;
2、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国家对黄金售后的规定,具体如下: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可以要求商家提供售后服务;
2、售后服务应当符合约定,商家不得拒绝提供售后服务,也不得违反约定提供售后服务;
3、商家需要维修商品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有效的售后服务;
4、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可要求商家提供售后服务,售后服务应当满足消费者的期望;
5、消费者受到未按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黄金首饰实际销售和售后服务中,它与普通的产品不同,但是如果黄金首饰确实存在质量或产品问题,可以到专业机构质检,若确定是产品本身有问题则可以退换 。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三包规定包修、包换、包赔。 目前,黄金珠宝类商品缺乏强制性国家“三包”规定,在退货、换货、修理上没有特别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 同时,我国目前对黄金饰品的鉴定,一般仅针对含金量和有害元素两个指标,很难鉴定金饰珠宝脱落、断裂的真正原因。
购买黄金注意:
在购买黄金首饰时,要尽量选择商业信誉良好的品牌店,并查看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购买后务必保留购物凭证,出现问题尽快拨打电话咨询申诉。
般而言,在购买黄金饰品的7天之内,发现饰品存在质量问题是可以调换的。如碰到一些“行规、店规”等霸王条款,消费者要主动寻求维权方式,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局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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