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介绍我去炒黄金,1.3.5.包赔,有人知道买涨,买跌的,有神知道这个是真是假么

有人介绍我去炒黄金,1.3.5.包赔,有人知道买涨,买跌的,有神知道这个是真是假么,第1张

黄金常见骗局分析:

案例一:

李先生早前接到一个陌生来电,说是投资现货白银的,开户以后,把账户和密码都提供给了那个公司的经纪人,到最后发现,自己账户里的本金剩余不到十分之一,后来选择了一家新公司,结果再次亏掉大片本金。最后查明发现,自己选择的贵金属投资公司的经营许可上并没有写明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而另一家公司则是连注册信息没有。该公司从事贵金属投资业务是违法的。

案例二:

来自珠三角城市的杨先生,对贵金属的投资技巧尚算熟悉,于是选择当地某贵金属投资机构,谁知进场以后,明明自己对行情把握得较为精准,却屡屡挨亏损,事后才发现,他中了骗子公司所设的圈套,自己操作的交易软件数据并没有和真实黄金市场上的价格行情连接,而是被骗子公司所控制,杨先生设置的止损位也被人为修改。说明该公司的交易平台不受当地交易场所监管,交易单与平台是对赌关系,当交易单盈利时,平台就会亏钱,反之地,当交易单亏损,平台就获利了。

案例三:

梁**在某贵金属投资公司开户炒伦敦金,她首先下载了模拟交易软件尝试线上模拟做单,开始时候感觉自身的看盘技术日益良好,在客服人员的劝说之下,于是放胆地开设了真实账户,然而在开设真实账户做单过程中,他感觉每次获利平仓的收益总是和预期中不一样,后来他在其他贵金属平台注册模拟账户后发现,自己每次在原来那家公司交易时的自动平仓价,并不是自己设定的止盈止损价,例如设置金价在1280美元/盎司时,多单自动获利平仓,但最后结算价是12798美元/盎司,也就是说除了05美元/盎司的固定点差以外,还要被交易平台扫走了2个点的收益。这是止盈止损滑点现象,无论是平台质量存在缺陷,还是交易商恶意操控,都让客户的本金利益受损。

炒黄金骗局特点分析:

1、 冒充自身为某某交易场所的行员单位,称自身为交易场所第XX号成员,在仔细查询之下,发现该交易所并没有此单位。另外就是冒充交易场所。

2、 贵金属投资公司其实不包括现货经营或期货经营业务,却向投资者介绍不存在的业务品种,其交易平台也自然是虚拟搭建的。

3、 交易平台和客户之间为对赌关系,客户交易资金并没有流入市场,都流入黑平台运营商内部,平台和客户作相反方向的交易单,只要客户赢钱,平台就是亏的,若客户要求出金,还直接把客户的账号和密码注销,告知客户是因违规操作而无法再次交易。

4、 平台报价被交易商恶意操纵,包括看盘即时报价,入市价和止盈止损价,不管投资者是手动平仓还是单子自动平仓,在非人为因素干扰的情况下,价位都与投资者的实际设定价格出现一定偏差,甚至高达金银固定交易点差的水平,这也是人为滑点的一大特征。

5、 客户端界面上,投资者无法就已经产生浮动盈利的仓位,执行手动平仓,另外在止盈点位自动平仓时刻,交易平台客户端突然卡顿,网络连接失效。最终目的是交易平台让客户无法对已获的浮动盈利执行平仓。

有,应该是投机倒把被判刑的

实际上,我国后来刑法通过修正,取消了很多罪名,将其中部分罪名进行分解

最有名的莫过于流氓罪,当年流氓罪最高可判处死刑,由于其范围太广,法官在量刑时权力过大,后来刑法取消了流氓罪,转而分成强X罪,寻衅滋事罪等多条具体罪名,其量刑也符合罪刑法定,把一个量刑范围过大的罪名转化为情况不同量刑不同的多个罪行,同时不属于犯罪的行为被提出刑法

黄金在70年代属于国家专营的特种商品,其销售也不同于现在这种开放性市场,私自买卖黄金在当时属于投机倒把罪,而这个罪名在后来的刑法修正案里被废止,但在当时属于犯罪行为

其实当年有人做过该行为,当年大陆黄金价格一度达到130-150元/克,而同期香港地区黄金排汇后相当于90-110元/克,中间的差价很大,而当时大多数人工资又不高,所以有部分人铤而走险,从香港贩运黄金到大陆贩卖,被判刑的也是有的

而刑法的特性,新法不具备追溯力,原先有的罪名并被定罪的犯罪分子,新法虽然取消了相应的罪名,而其行为现在也不视为犯罪,但在当时被依法判刑的,依然是有罪的。

案例链接:目前,我国还有一名因流氓罪被判处无期,后减为2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边疆地区服刑,此人当年就是和几个朋友抢了人家几顶帽子,打了两次群架而犯了流氓罪,他的几个朋友有的被判处死刑而被枪决,而他则被判无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后,流氓罪被取消,而他当年的行为放到今天并不构成严重的罪行,至少不可能判无期或者20年,但由于当年的刑罚符合当年的刑法,到现在都没能将其释放(刑期不到)。

一般看黄金的价值多少钱,来判断赃物的价值。

法律分析

具体如果认定赃物的价值,主要还是看盗窃的黄金饰品的市价大概是多少。

一般盗窃罪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来处理:只要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财物数额多少,都应该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入室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数额多少,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数额标准但情节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也及时立为刑事案件。标准一般是: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这个标准根据各省市具体的规定也会有不同的变化,经济水平高的地方一般入罪金额会相对高一点,经济水平低的,入罪的金额也相对低一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按照已有的一些实际案例判定来看

首先,婚前男方给与女方的金首饰,属于一种婚前赠与行为

关于退婚这一块:按照已有案例来看,如果是女方退婚,一般是全额返还男方婚前赠与,因为这种赠与实际上双方存在一个约定,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一般包括现金及贵重饰品等;如果是男方退婚,一般是进行协商,退还部分财物。

而关于金饰是退黄金还是现金,这个问题一般是协商,一般来说,金饰的价格除了黄金本身的价格外,还存在一个加工费的问题,所以一般金饰的价格都高于同等重量的黄金,而出手金饰的价格势必以黄金计算,会存在一定的费用。其实无论是退金饰还是现金都可能涉及一个折价问题;而如果是钻石白金饰品,就有可能牵扯到一个销售问题,折价可能更多一些。

一般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女方执意退还物品的,也是可以的,不能要求女方强制支付相应的现金。

一价金是现在很流行的首饰。自行车重金因为外观新颖美观,价格较贵,但性价比不高。对于那些从小白购买黄金的人来说,这绝对不划算。那么,买错了一个价位的黄金怎么办?让我们来看看Qudingcom带来的介绍吧!

如果是七天以内,一般可以退货,但是如果影响二次销售,肯定是不允许退货的。

一价金饰品主要用于佩戴而非保值,其价格远高于按克出售的黄金。重金比一价金更值钱。

1万元可能只能买到10克左右的一价金首饰,相当于1000克。如果花20克钱只买10克的黄金饰品,你觉得是不是很划算?

一价金,即标价金,是一种工艺风格比较新颖,比较时尚,比较流行的黄金饰品,失去了黄金保值的意义。

黄金克重销售价:克重黄金价格,透明价。

当然可以。

一价金可以回收。只要是黄金,都可以回收。只有钻石和k金不能回收。一价金主要是工艺贵,主要用来佩戴或者送礼,卖了就是亏,卖一价金大概亏40%-70%。

金的回收取决于含金量和以克计的重量。回收商家的金饰品回收价格为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金价扣除5-20元克。

一价金可以换克数金加钱换克数品。一价金和克数金的区别在于价格不同。一价金价格不变,克数金会变。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价金确实输给了克数金。

可以通过产品说明书或条形码查看购买的一价金克数。对于3D或k金产品,如果规格为M2D521X,则一价金产品的克数为2521g,对于纯金产品,纯金产品的条码下有一串数字。如果条形码编号的最后一位数字是435,则表示买价的黄金重量是435克

一个价格的黄金克数相对简单。一般来说,每件首饰对应一个产品标签。除了产品名称和条形码,标签上还有一个规格。秘密在于条形码和规格。人们可以通过说明书或条形码了解黄金制品的克数。

一口价黄金是指黄金直接以挂牌价出售,而不是以克为单位。目前金店的黄金饰品大多是进价销售,所以金店的一般工作人员不会按照进价告诉购买者黄金产品的克数,所以购买者一定要根据说明书或者条形码来了解产品的实际克数。

首先你要清楚,黄金回收的渠道有很多,不同黄金回收渠道的黄金回收价格是不一样的。

一般来说,银行和金店的黄金回收价都比较高,扣除实时金价后通常在10元/克左右。如果是手续费,收取3%-4%的手续费;

典当行的淘金价最低,一般比实时金价低50元/克左右,而网上的线上淘金平台中规中矩,一般回收价在实时金价减15元/克左右

至于在哪里卖,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觉得在银行收钱好,有的人喜欢在互联网平台收金。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银行和金店只回收自己销售的金条。银行和金店对回收的黄金有很多要求,比如回购时提供购买发票。

事实上,平价买入黄金后,无论选择何种置换方式,都是亏损的。如果想换黄金,建议去品牌店换,然后带上自己的购买发票,这样可以清楚的知道含金量,省去更多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即使是在品牌店购买黄金,也还是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并且不能按照现有的黄金进行更换。主要是因为便宜,不过店里还是便宜。

相关问答:一口价黄金能换成克吗? 可以换,一口价的黄金一克790,按克的430,工费每克30元,按克换就好亏,同一家店可以换,按照一口价的价格来换,相应的会补差价,按克卖的黄金基本上是实时黄金价,再加上工艺费就是黄金最后的价格,每家金店的黄金价格会有一点区别。商家表示,在交易过程中有说明该商品是以"标牌价"(即"一口价")销售,不是按重量计价,并有消费者确认签名。商家还表示,标价类商品只能加价换标价类商品。但消费者王女士当时并没有认真理解"标牌价"商品是什么意思,总以为传统意义上的金银首饰都是按重量克数算出来的总价。商家在交易过程中也没有详细说明,最多只是在消费者交款前一句话带过。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告知商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与消费者知情权相对应,这是对经营者全面真实信息告知义务的规定。最后在工作人员多次协商下,经营者同意扣除部分折旧费用,将消费者手镯换成克重类商品,消费者表示满意。消协工作人员介绍,近几年,一口价黄金市场占比日渐增多,其引发的消费纠纷也增多,归根结底是消费者事先不了解一口价黄金性质,且经营者也没有详细告知。一口价黄金是彩金,是黄金与其它金属的结合,不以克数计算,但是款式好看。贵的部分是设计、打造的费用,只要双方认同是可以交易的,不构成欺诈。一旦交易,有签字确认,且消费者无足够证据证明经营者有无事先告知相关事项,维权比较困难。消协湖塘分会提醒消费者,购买黄金饰品,先看喜欢的,再询问是否是一口价黄金,纯度是多少。如果不在乎黄金的克数,只要款式新颖,设计感强,那么一口价黄金也不错。相反,"克重"黄金首饰,相较于"一口价",款式都比较简单,多为传统款式。但从保值性讲,因为黄金回收都是按照克重回收的,所以"克重"黄金首饰更有保障。对于消费者选择哪种方式购买黄金首饰更划算,选择"一口价"还是"克重"黄金饰品,消费者应按照自己的需求谨慎选择。

这个就看运气了 如果说他销赃卖了 然后被抓了 招供了 要是去找 找到了 那还会归还你 如果说小偷心里想这 反正也被抓了 就承认偷了卖了 但是随口一说卖哪了 忘记了 那公安局也没办法了 那你的东西也就回不来了 说实话 你别抱着东西能回来的期望了 平常心 回来了算运气好 回不来就是命了

一口价的3D硬金,发现受骗了可以到工商部门投诉,可以报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所谓的“一口价”黄金是指不按克数来计算价钱,而是按件定价售卖:

一般来说“一口价”黄金饰品的价值要贵过其本身克数的价值。“一口金”黄金饰品往往有特殊工艺造型,款式丰富,有设计感,很容易引起消费者,金店在销售时也会以“精品黄金”、“硬金”等作为卖点。

金店销售的“一口金”黄金饰品时,往往只写价格,不标注克重,在售卖时承诺可以换购,当消费者真要换购时,各种五花八门的折旧费、损耗费就出来了。

如此一来,消费者很容易与金店发生“纠纷”。根据上海市消保委统计数据显示,在首饰类投诉中,70%左右是黄金饰品的投诉,其中涉及“一口价”黄金饰品较多。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liwu/4748659.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8-26
下一篇2023-08-26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