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盗窃罪最新司法解释:
1盗窃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
2盗窃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十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第七条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第九条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第十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第十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干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第十二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六)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三条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k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被判死刑
2010年7月6日上午,令人震惊的“10·17”暴动越狱案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3名犯罪嫌疑人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构成暴力越狱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外,记者从法院获悉,针对被害狱警兰建国妻子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3名被告人赔偿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57326元。
在法官宣读完判决书之后,乔海强、董佳继都表示不上诉,李洪斌则表示要上诉。
据了解,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2003年至2006年因分别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并投入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2008年3月便蓄谋越狱潜逃。
□事件回放
2009年10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乔海强、董佳继伙同同监区服刑的李洪斌、高博,绑架3名狱警,并用钢板和塑料把手自制而成的三棱刀,当场捅死其中一名狱警兰建国 (后于2009年11月20日被追认为革命烈士),并搜走兰建国身上的门卡、钱包及3700余元现金。后换上另一名狱警的警服及自己提前准备的便服来到监狱门口,当受到值班人员盘问时,高博用刀击打值班人员头部,冲出监狱大门。
其后,3人又冒称警察出警征用民车,抢劫一辆出租车,将司机和一名女乘客拽下车,将另一名女乘客陈某堵在车内,并抢劫陈某700元钱。车行至呼和浩特市南二环路段时熄火,四人弃车潜逃至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境内的山上。越狱67小时后,乔海强等人于 2009年 10月 20日 9点30分被警方擒获,高博拒捕时刺伤公安人员,被当场击毙。
□事件结局
2010年9月28日上午, 震惊全国的呼和浩特“1017”暴动越狱、抢劫、绑架、盗窃案案犯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3人,在呼和浩特被执行死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7月,一审以被告人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犯暴动越狱罪,依法判处三名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人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和罪犯高博(越狱后被击毙)服刑改造期间实施越狱。2009年10月17日,四人在绑架并杀害民警后集体脱逃,脱逃后,又实施多起严重暴力犯罪的重大刑事案件。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构成暴动越狱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乔海强还构成盗窃罪,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依法判处三名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F1191
丢失黄金,公安机关不一定都会刑事立案,只有黄金被盗窃的,而且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公安机关才会根据受害人报案予以立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法律分析:应认定为近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近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并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法国文学大师维克多·雨果曾经说:"现在,我证实,发生了一次盗窃,有两名窃贼。"漫长的人类发展历史中,法律与正义永远追随着人类,而违法犯罪之人也必将受到惩罚。古今中外,无一例外。
20世纪60年代,沈阳的一个工厂发生了一起巨大的盗窃事故,800多两黄金在一夜之间被洗劫一空,这是建国后中国的最大黄金失窃案,社会各界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追查19年后,这起建国以来最大的黄金失窃案终于告破,结果却令人大跌眼镜。
揭秘黄金失窃案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38号,沈阳造币厂静静矗立着,昭示着一个城市的经济辉煌。50年前,这里是沈阳的六一五工厂。
1961年,六一五工厂接到了一个国家发布的秘密任务——冶炼从民间收集而来的黄金和白银。因为此次冶炼工程量巨大,涉及的经济数额巨大,所以六一五工厂的一切工作都是严格保密的。
为了防止有心之人觊觎,六一五工厂将黄金和白银分别编号100、200放入临时仓库中。伪装度极高、保密性较好,六一五工厂的知情人十分放心,此次冶炼任务万无一失,每个人都信心百倍。没有人想到,一夜之间,八百两零七钱的黄金不翼而飞。
1961年3月20日早,工人高兴贵像往常一样来到了六一五工厂上班。高兴贵发现储存黄金和白银的仓库们虚掩着,他十分疑惑。
走进仓库之后,高兴贵着实被眼前的景象吓了一跳,标有100号的箱子的锁已经被撬开,所有的物品都被洗劫一空。高兴贵急忙向上级报告,听到100号箱子被撬开之后,负责收集黄金和白银的组长大惊失色。100号物品就是黄金,整整八百两零七钱。
抽丝剥茧
六一五工厂内部戒备森严,所有的保密工作的标准极高,外界的窃贼根本不可能入室盗窃。一番分析之后,专家们得出了一致的结论:此次的黄金失窃案是家贼所为,而案件的始作俑者就是六一五工厂的工人。
搬运大量的黄金必然动静很大,同为工厂的工人,某些人一定是内部的知情人员。警察来到六一五工厂之后将工人们分为10人一组,每组的两个人背靠背相互检举,如果检举成功将会得到奖励。
然而这个方法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没有人知道黄金失窃的那天晚上究竟发生了什么。与此同时,因为仓库内部遗留下来了作案者的脚印和羊角锤,因此所有工人的布鞋和羊角锤都被收走用于比对。警察们仔细对比,依旧一无所获。
黄金和白银保管组的组长因为看管不利而撤职,他原本的预备党员资格也被取消。六一五工厂原厂长李榆是这个案件的最大嫌疑犯,尽管警察们已经使尽浑身解数,依旧无法从李榆身上找到突破口。
警察们并不相信李榆是无辜的,因此密切关注着他以及他家庭的一举一动。长时间的深挖之后,警察们终于找到了蛛丝马迹。根据调查,李榆家原本有一个保姆,这个保姆已经在李榆家生活多年,却在1959年突然返乡。
2年之后,六一五工厂发生了黄金失窃案,警察认为李榆在盗窃了黄金之后将它们转移到了乡下保姆那里,随后立即展开调查。令人失望的是,保姆并没有参与这起黄金盗窃案,因此李榆也摆脱了嫌疑。
1980年,距离六一五工厂已经过去了19年,专案组从没有放弃追踪,可是案件的真相依旧十分模糊。此时国家已经放松了黄金买卖的限制,黄金的价格也开始回升。
1980年4月15日,一个名叫黄淑珍的人带了一块巨大的黄金到银行售卖,因为黄金的纯度很高,银行人员怀疑其来历,于是扣押了黄淑珍。经过审讯,黄淑珍交代出了另一个犯罪嫌疑人:关庆昌。
正如专案组人所料,关庆昌就是六一五工厂内部人员。1961年3月18日下班之后,关庆昌带上作案工具进入仓库,撬开了箱子,将里面的黄金带走。离开仓库之后,关庆昌将黄金挂在脖子上,用雨衣作为遮挡,路过的人们并没有看出任何的异常。
回家将黄金藏好之后,关庆昌迅速来到了工厂举办的舞会中,他热情跟同事打招呼,并没有表现出任何的异常。
也就是说,关庆昌巧妙地运用了时间差制造了自己的不在场证明,因此也躲避了警察的追捕。舞会结束之后,关庆昌迅速更换自己的鞋底,进一步排除了自己的嫌疑。
将黄金带回家之后关庆昌一直不敢轻易出手,而他也凭借着强大的伪装躲过了警察的层层追捕。19年之后,建国以来最大的黄金盗窃案终于告破,关庆昌的罪行也大白于天下。
真相大白
人们不禁十分疑惑,一个已经确定了是家贼所为的盗窃案为什么将近20年才破案?
首先,犯罪嫌疑人十分狡猾且经验丰富,这为办案人员增加了难度。关庆昌是六一五工厂的工作人员,因此他知道黄金的储存点,这大大减少了他的作案时间。
与此同时,关庆昌十分擅长反侦察,他懂得如何为自己制造不在场证明,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留在现场的蛛丝马迹。从容不迫、镇定自若、心细如发,与这样的高手周旋,专案组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其次,案件发生在一个十分复杂的环境之中,这其中有着众多的干扰。六一五工厂人流量巨大,每一个工厂的工人都无法摆脱嫌疑。与此同时,六一五工厂的人员来来往往,鱼龙混杂,如果工人们想要抹去自己的踪迹简直是易如反掌。
最后,案件的侦破缺少恰当的时机。案件发生之后最好的侦破手段就是追查黄金的流向,然而彼时国家限制黄金的买卖,金价也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关庆昌倒卖黄金的日期,直到19年之后,关庆昌出售黄金之日,人们破案之时。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建国以来最大的黄金失窃案终于告破,法律与正义得到伸张。
19年来,人们夜以继日,始终未曾放弃追查,并不是因为那些黄金贵重,而是因为法律不容亵渎。每个错误的行为都会付出相应的代价,真相一定会来,所以人们始终在等待。
可以先报警,盗窃案件要经过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 1、一般刑事拘留以后,侦查机关要在7天内,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等案件30天内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检察院在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2、一般拘留以后,公安机关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3、涉及刑事犯罪,要引起重视,妥善处理。
法律分析
1、根据规定首先要勘查现场。接到报案人的报案,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开始初查,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2、提取证据。物证以作案人在现场可能接触过的触及物为主,以及作案人在现场遗留的其他物品,这些物证从现场提取之后还要经过实验室处理,才能显现其上的潜在手印、手套印等重要物证。3、损失财物分析。根据被盗人的陈述和现场分析,进行分类登记失盗物品,作为破案后量刑的参考。4、现场访问。通过对失盗人和周围群众的调查了解以及调取视频资料,以进一步获取证据。缩小嫌疑对象,逐步确定犯罪嫌疑人。5、破案。根据掌握的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6、移送审查起诉。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对盗窃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的,公安局移交检察院进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案。
北海新闻报道,乌家派出所破获系列盗窃女性内衣案件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内蒙古一般指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内蒙古”,首府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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