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总是是EGD主要推动者和一直以来的商业模式的主要探索者和总设计师,是EGD事业的核心灵魂!全球加密数字资产研究所的所长,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学士,英国曼彻特大学国际商法硕士,北京律师工厂创始人,国家高级理财规划师,全球网民公社共赢商业模式发明者和实践者,无界商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因为“全球共赢商业模式”推出,在美国获得“世界卓越华人金像奖”。Q Q
1单纯一个品牌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传销范畴,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1单纯一个品牌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传销范畴,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网络黄金egd就是一款仿照比特币的产品,起本身没有任何价值意义,关键就在于炒作。那些所谓能兑换钱的网站都是一些私人支持的网站,什么时候就可能突然不能兑换了,也不存在被银行认可。说白了就是一群人先发明这个产品,然后自己手中大量持有,之后内部来回倒卖,给市场一种很火的感觉,把价格一步步拉高,之后吸引外面的投资者来接盘。本身一毛不值的东西,最后被卖出天价。这样的投资无疑于火中取栗,国家也不可能承认,出问题了,最终就是投资者血本无归。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