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划分起来,可分为没有固定交易场所的无形市场,以伦敦黄金市场和苏黎世黄金市场为代表,可称为欧式;有在商品交易所内进行黄金买卖业务的,以美国的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IMM)为代表,可称为美式;有的黄金市场在专门的黄金交易所里进行交易,以香港金银业贸易场和新加坡黄金交易所为代表,可称为亚式。
(1) 欧式黄金交易
这类黄金市场里的黄金交易没有一个固定的场所。在伦敦黄金市场,整个市场是由各大金商、下属公司之间的相互联系组成,通过金商与客户之间的电话、电传等进行交易;在苏黎世黄金市场,则由三大银行为客户代为买卖并负责结账清算。伦敦和苏黎士市场上的买家和卖家都是较为保密的,交易量也都难于真实估计。
(2) 美式黄金文易
这类黄金市场实际上建立在典型的期货市场基础上,其交易类似于在该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其它种商品。期货交易所作为一个非营利性机构,本身不参加交易,只是为交易提供场地、设备,同时制定有关法规,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地进行,对交易进行严格地监控。
(3) 亚式黄金文易
这类黄金交易一般有专门的黄金交易场所,同时进行黄金的现货和期货交易。交易实行会员制,只有达到一定要求的公司和银行才可以成为会员,并对会员的数量配额有极为严格的控制。虽然进入交易场内的会员数量较少,但是信誉极高。以香港金银业贸易场为例:其场内会员交易采用公开叫价,口头拍板的形式来交易。由于场内的金商严守信用,鲜有违规之事发生。
5月9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披露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征求对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显示,黄金账户作为黄金产品的簿记系统,在互联网黄金业务中,由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
近些年来,不少互联网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黄金产品,比如腾讯金融的微黄金和蚂蚁金服的存金宝等。对于互联网黄金业务,《征求意见稿》解释称,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和移动终端以及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的黄金产品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称,黄金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黄金交易场所向市场提供。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含 尝试做市商)。
“金融机构应在各项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选择互联网机构,并对互联网机构的资质负责。”《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机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应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由产品开发的金融机构一级法人主体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
此外,意见稿还指出,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同时,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黄金产品的宣传口径应与金融机构官方网站和移动终端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孙长华认为,此次央行的规范对商业银行是一个利好,金融机构特指受一行两会监管的持牌经营机构,这就排除掉了众多野蛮生长的互金公司。对做市商资格的要求则进一步限制在了若干家银行身上。根据2017年金交所公布的正式做市商名单,仅“中农工建交、招商、兴业、中信、平安、宁波”10家银行,尝试做市商也仅有“光大、民生、广发、浦发、上行、澳新”6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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