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第1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沪港通试点相关活动,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本所会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沪股通交易事项(投资者证券买卖委托事项除外)和港股通交易的委托、本所会员客户管理等事项,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 本所对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沪股通交易

第一节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

第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并取得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遵守本所对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是本所会员,不享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的本所会员权利。

第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承诺书;

(二)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相关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公司章程;

(五)沪股通业务管理制度、技术安排,以及委托联交所承担沪股通业务相关职责的安排;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七)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承诺书文本、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八)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沪股通结算协议;

(九)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名单,以及上述联交所参与者符合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情况说明;

(十)与沪股通有关的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联交所参与者根据投资者委托进行沪股通交易的订单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责任。

沪股通交易申报在本所达成交易后,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承认交易结果,接受成交回报并发送给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对联交所参与者的沪股通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并根据本所要求对沪股通违规交易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七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委托联交所代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但仍应承担相关职责未充分、适当履行的责任。

第八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建立沪股通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业务风险。

第九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对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

第十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符合条件的联交所参与者签署沪股通业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遵守内地和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认可并执行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基于前述规定和双方约定对其提出的相关要求,以及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户认可并执行相关要求;认可并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户认可本办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本所责任豁免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为沪股通投资者、联交所参与者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等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第十二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督促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督促其客户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向客户充分揭示沪股通交易风险以及因违反前述规定承担违法或违规责任的风险。

第十三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更新材料。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沪股通业务运行相关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业务运行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并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妥善保存沪股通客户资料及其委托和申报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节 沪股通股票

第十六条 沪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

(二)上证380指数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

在本所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即ST、_ST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以外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即B股)和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沪股通股票。

经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沪股通股票的范围。

第十七条 沪股通股票之外的本所上市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且不属于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入沪股通股票。

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H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满10个交易日且相应H股价格稳定期结束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第十八条 沪股通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范围或者属于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出沪股通股票。

第十九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公布沪股通股票名单,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沪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三节 交易特别事项

第二十条 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

第二十一条 沪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沪股通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沪股通交易申报采用限价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沪股通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经纪商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本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其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被调出沪股通股票且仍属于本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过沪股通买入,但可以卖出。

第二十五条 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的标的股票,应当属于本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六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对属于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的交易申报予以特别标识。

担保卖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股票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在未归还为担保卖空而借入的股票前卖出相同股票的委托价格应当符合前款要求,但超出未归还股票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七条 单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不得超过1%;连续10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5%。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前述比例要求进行前端控制。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于每一沪股通交易日日终,通过其指定网站披露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或者暂停接受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申报。

第二十八条 属于沪股通股票的单只股票,在本所市场进行融资交易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暂停融资买入的,本所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交该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申报。该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复融资买入的,本所可以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提交该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申报。

属于沪股通股票的单只股票,在本所市场的融券余量达到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暂停融券卖出的,本所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交该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交易申报。该股票的融券余量降低至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复融券卖出的,本所可以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提交该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交易申报。

第二十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进行沪股通股票非交易过户:

(一)为担保卖空而进行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沪股通股票借贷;

(二)在自身持券范围内为满足持券检查要求而进行的为期一日且不得展期的沪股通股票借贷;

(三)为处理错误交易而在联交所参与者与其交易客户之间进行的沪股通股票过户;

(四)基金管理人通过统一账户买入沪股通股票后,分配至其管理的各基金账户;

(五)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接受客户沪股通卖出委托时须确保客户账户内有足额的证券,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证券而直接在市场上卖出证券的委托。

第三十一条 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三十二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联交所参与者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本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沪股通股票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通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进行的沪股通交易,证券交易公开信息中公布的名称为“沪股通专用”。

第三十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许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给联交所参与者及其交易客户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者予以传播,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者其他产品。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并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遵守前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沪股通交易经手费等相关费用。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与香港结算签订协议,委托香港结算就港股通交易进行清算交收、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因沪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沪股通股票以外的本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沪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沪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本所上市证券,不得通过沪股通买入或者卖出。

第三十七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沪股通的交易方式、订单类型、申报内容及方式、业务范围、交易限制等规定。

第四节 额度控制

第三十八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沪股通交易每日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在沪股通交易日日终对沪股通交易总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在其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 沪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本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第四十条 当日额度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此后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开始前,因买入申报被撤销、被本所拒绝接受或者卖出申报成交等情形,导致当日额度余额大于零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接受后续的买入申报。

当日额度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沪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其中,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是指对卖出成交的股票按其买入的平均价格计算的总金额。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款规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沪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

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沪股通交易日起恢复接受买入申报。

第四十三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并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在参与沪股通交易时,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第五节 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交易,应当遵守《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中的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在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违反有关持股比例限制时拒绝接受其交易委托、实施平仓或者采取其他制止和纠正措施。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其通过沪股通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外上市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十七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 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应当在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对超出部分予以平仓,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所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向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境外投资者发出平仓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对超出部分予以平仓。

其他境外投资者在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主动或者根据被通知减持的沪股通投资者通过联交所参与者向其提出的请求,向本所申请由原持有人继续持有原股份。

第四十九条 沪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对超过限定比例的股份进行处理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实施平仓。

第三章 港股通交易

第一节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

第五十条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符合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规定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第五十一条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签订港股通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适用本所有关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投资风险,督促客户遵守内地和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第五十四条 本所会员可以按照约定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终止港股通服务合同,但应当对其客户作出妥善安排。

第五十五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与本所会员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有权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或者终止港股通服务合同:

(一)会员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二)会员不配合本所对港股通交易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其他监管行为;

(三)会员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无法为客户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委托本所代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但仍应承担相关职责未充分、适当履行的责任。

第二节 港股通股票

第五十七条 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二)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本所上市A股为风险警示板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同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的股票、在联交所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和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经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港股通股票的范围。

第五十八条 港股通股票之外的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且不属于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入港股通股票。

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H股,或者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H股在价格稳定期结束且相应A股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港股通股票。

第五十九条 港股通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不再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或者属于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出港股通股票。

第六十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公布港股通股票名单,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港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以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三节 交易特别事项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十二条 港股通交易以港币报价,投资者以人民币交收。

第六十三条 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和持续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发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特殊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港股通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调整港股通交易日、交易时间并向市场公布。

第六十四条 港股通交易通过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进行,但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第六十五条 港股通交易申报数量应当为该只证券的一个买卖单位或其整数倍,但卖出碎股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被调出港股通股票且仍属于联交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但可以卖出。

第六十七条 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

第六十八条 港股通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适用本所关于指定交易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十九条 港股通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参照A股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会员接受客户港股通交易委托,应当确保客户有足额可用的人民币资金或者证券。会员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可用的资金、证券而直接在市场上买入、卖出证券的委托。

第七十一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本所会员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联交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港股通股票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港股通订单已经申报的,不得更改申报价格或者申报数量,但在联交所允许撤销申报的时段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第七十三条 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通过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提交申报指令。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接收联交所发送的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后发送给会员,并由会员发送给其客户。

第七十四条 港股通业务中股票的即时行情等信息,由联交所发布。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未经联交所同意,不得将联交所许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给其客户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者予以传播,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者其他产品。

第七十五条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委托和申报记录等资料。

第七十六条 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应当按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交纳佣金,并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第七十七条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发行人供股、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所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凭证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其行权等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处理。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者卖出。

第七十八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港股通的交易方式、订单类型、业务范围、交易限制等规定。

第四节 额度控制

第七十九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在港股通交易日日终对港股通交易总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在其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

第八十条 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联交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前款规定的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联交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按照中国结算每日交易开始前提供的当日交易参考汇率,由港币转换为人民币计算。

第八十一条 当日额度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使用完毕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且在该时段结束前不再恢复,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

当日额度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使用完毕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港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

前款规定的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按照中国结算每日交易结束后提供的当日交易结算汇率,由港币转换为人民币计算。其中,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是指对卖出成交的股票按其买入的平均价格计算的总金额。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两款规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

第八十三条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

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恢复接受买入申报。

第八十四条 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第五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八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至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三)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八十七条 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应当熟悉香港证券市场相关规定,了解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第八十八条 本所会员应当制定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标准、程序、方法以及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会员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应当包括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

第八十九条 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香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市场特点和港股通业务规则、流程。

第九十条 本所会员应当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

通联沪交易就是上海证券交易,沪就是上海,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

证券交易所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这两种证券交易所均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团体出资经营的(称为公营制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是私人出资经营的(称为民营制证券交易所),还可以是政府与私人共同出资经营的(称为公私合营的证券交易所)。

通联沪交易就是上海证券交易,沪就是上海,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

扩展资料:

在股票投资与交易活动中,客户与经纪人是相互依赖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下列四方面:

(1)是授权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客户作为授权人,经纪人作为代理人,经纪人必须为客户着想,为其利益提供帮助。经纪人所得收益为佣金。

(2)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这是在保证金信用交易中客户与经纪人之间关系的表现。客户在保证金交易方式下购买股票时,仅支付保证金若干,不足之数向经纪人借款。不管该项借款是由经纪人贷出或由商业银行垫付,这时的经纪人均为债权人,客户均为债务人。

(3)是抵押关系。客户在需要款项时,须持股票向经纪人作抵押借款,客户为抵押人,经纪人为被抵押人,等以后股票售出时,经纪人可从其款项中扣除借款数目。在经纪人本身无力贷款的情况下,可以客户的股票向商业银行再抵押。

(4)是信托关系。客户将金钱和证券交由经纪人保存,经纪人为客户的准信托人。经纪人在信托关系中不得使用客户的财产为自身谋利。客户若想从事股票买卖,须先在股票经纪人公司开立帐户,以便获得各种必要资料,然后再行委托;而经纪人则不得违抗或变动客户的委托。

-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合公告》,决定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

沪港通,即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者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联交所参与者,通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股票。

中国结算、香港结算相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为沪港通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

上海票据交易所创新点体现在模式的创新:1、成立交易所,将主要的金融机构纳为股东;2、通过交易标准化的票据,使得中小企业的票据可以快速流通,加速资金的有效流通效率。

上海票据交易所落户上海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自贸试验区建设影响深远。有利于丰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构成,进一步完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市场体系和功能;有利于吸引行业集聚,创建我国票据市场发展新高地,进一步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全球影响力;有利于推动票据服务和形态创新,为自贸试验区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联动发展提供新载体。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是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总行牵头组建 [3] ,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平台,2016年12月8日开业运营。

上海票据交易所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设施,具备票据报价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等功能,承担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再贴现操作等政策职能,是我国票据领域的登记托管中心、交易中心、创新发展中心、风险防控中心、数据信息研究中心。

上海票据交易所的建设和发展,将大幅度提高票据市场的安全性、透明度和交易效率,激发票据市场活力,更好地防范票据业务风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优化货币政策传导,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2]

上海票据交易所正式成立,是中国深化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票据市场快速发展,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健全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上海票据交易所作为具备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多功能的全国统一票据交易平台,将大幅提高票据市场透明度和交易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更好防范票据业务风险;也有助于完善中央银行金融调控,优化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深刻认识自身使命,积极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发展经验,以实体经济需求为导向,推动票据产品和交易方式创新,丰富和增强票据市场功能,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要加强交易系统建设和内部管理,完善业务规则,切实防范风险,加强投资者教育,做好研究监测,提升票据市场专业化水平。

ETF的英文全称是:Exchange Traded Funds,一般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也就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上证50ETF就是以上证50指数成分股为标的进行投资的指数基金,上证50指数每半年调整一次成份股,特殊情况时也可能对样本进行临时调整。上证50ETF的代码是510050。

ETF期权,就是在你支付一定额度的权利金后,获得了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某个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指数基金的权利。到期后你可以选择行使该权利,获得差价收益;也可以选择不行使该权利,损失权利金。

上证50ETF具体的交易操作方式:

举个例子:

目前50etf价格是25元/份,你认为上证50指数在未来1个月内会上涨,于是选择购买一个月后到期的50etf认购期权。

假设买入合约单位为10000份、行权价格为25元、次月到期的50etf认购期权一张。而当前期权的权利金为01元,需要花01×10000=1000元的权利金。

你在合约到期后,有权利以25元的价格买入10000份50etf,也有权利不买。

假如一个月后,50etf涨至28元/份,那么你肯定是会行使该权利的,以25元的价格买入,并在后一交易日卖出,可以获利约(28-25)×10000=3000元,减去权利金1000元,可获得利润2000元。如果上证50涨的更多,当然就获利更多。

相反,如果1个月后50etf下跌,只有23元/份,那么崔哥可以放弃购买的权利,则亏损权利金1000元。也就是不论上证50跌到什么程度,最多只损失1000元。

扩展资料

个人投资者投资上证50ETF期权的门槛,主要有:

1、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以及承受风险等能力。

参考资料

:上证50ETF

:期权

联新创投管理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咨询(咨询类项目除经纪),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

进行交易某种信息及物品等的信息平台,所需要用的一个固定的地点叫交易所。交易所,借助信息平台,实现产权信息共享、异地交易,统一协调,产权交易市场及各种条款来平衡。

国外交易所

1、伦敦金属交易所(LME)

伦敦金属交易所(LME)是世界上最大的有色金属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的价格和库存对世界范围的有色金属生产和销售有着重要的影响。

2、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LIFFE)

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Liffe)是纽约-泛欧交易所集团(NYSEEuronext)的国际衍生品业务,涵盖了阿姆斯特丹、布鲁塞尔、里斯本、巴黎和伦敦等都市。纽约-泛欧交易所集团是 2007 年4月在NYSE 和Euronext 交易所合并之后诞生的世界最大的跨国证券交易所。

3、伦敦洲际交易所(ICE)

伦敦洲际交易所是一家全球领军的金融和商品期货的交易所和结算中心集团。2013年11月,ICE完成其对NYSE-Euronext的收购,形成现在的交易所体系。

1上海证券交易。

2通联沪快交易就是上海证券交易。上海证券交易于1990年成立,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证券交易所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司制,一种是会员制,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团体出资经营的,也可以是私人出资经营的,还可以是政府与私人共同出资经营的。

3通联沪快是上海证券交易委托的代扣交易形式,而出现这种交易的情况可能是用户在办理某些金融业务时对通联沪快的代扣服务进行了授权操作,而具体的交易内容则需要查看交易附言,若是附言中并未标明该扣款操作属于何种交易,用户可以拨打该代扣服务绑定的扣款银行卡的所属银行客服电话进行详情咨询。

4用户一般收到某银行账户向联通沪快完成通联沪快交易人民币扣款的信息,可能是自己在申请网贷或者办理什么金融业务时,授权通联沪快进行代扣服务,具体什么交易以交易附言内容为准,如果不清楚可以联系被扣款账户的发卡银行咨询。用户要是收到“某银行账户向联通沪快完成通联沪快交易人民币扣款”的短信,也许是用户本人在申请网贷或是办理金融业务时,授权通联沪快来代扣服务,成功什么交易以交易附言内容为准。

关于上海交易所

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的上市企业大概有1600家左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股票的总市值达到了356万亿。中国上海证券交易已经是中国内地首屈一指的股票交易市场,在上市公司数量、上市的股票数量、市场市值、在市场中流通的市值等方面均处于第一位。上海证券交易市场凭借市场的硬件优势和中国上海浦东的地理优势在中国经济的良好发展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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