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珠宝首饰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珠宝首饰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珠宝首饰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从事珠宝首饰加工、销售活动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珠宝首饰是指:天然宝石、优化宝石、合成宝石、人造宝石、拼合石、各类特殊光学效应宝石(如:星光、猫眼等)及养殖珍珠等经加工而成的产品,半成品镶嵌的首饰及其它产品。第四条 昆明市技术监督局对全市辖区范围内加工、销售的珠宝首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市场需要,统一合理设置市级珠宝首饰质量监督站和公正鉴定点;组织协调检验鉴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认可工作。
县区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受理珠宝首饰质量投拆、纠纷调解和仲裁。第五条 昆明市珠宝首饰质量监督检验站是法定的珠宝首饰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加工、销售的珠宝首饰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珠宝首饰市场进行监督抽查检验;接受珠宝首饰质量的委托检验和仲裁检验。
凡抽查检验的样品,不得破坏,经检验后退还。被查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检。抽检所需正常费用,由受检者支付。无理拒绝抽检的,以不合格产品论处。第六条 未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珠宝首饰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法定检验,所出据的检验报告不具法律效力。第七条 经营者加工、销售珠宝首饰,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珠宝玉石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鉴定标准》的规定术语,标注产品的正确名称和公认别名。
(二)按照《鉴定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的属性及其它质量标识。
(三)标明产品的产地、厂名和销售价格。
(四)具备相应的质量检验手段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并逐步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保证卡;10000元以上的珠宝首饰,应附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
(五)销售价格在1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珠宝首饰,应附有产品质量保证卡;10000元以上的珠宝首饰,应附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第八条 经营者加工、销售珠宝首饰,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禁止以下冒充行为:
(一)低档宝石充作中、高档宝石;
(二)染色处理宝石充作自然色宝石;
(三)镀膜宝石不加说明充作天然宝石;
(四)合成宝石不加说明充作天然宝石;
(五)人造宝石不加说明充作天然宝石;
(六)破坏性去劣存优宝石充作天然宝石;
(七)拼合宝石不加说明充作单体宝石;
(八)惯例不允许或未经说明,进行品质特性改善后充作天然宝石的其它宝石。第九条 鼓励经营者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珠宝质量。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及产品质量稳定提高,优质服务的经营者,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通报表扬,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第十条 消费者有权就所购买的珠宝首饰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查询,向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停止销售,并处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技术监督部门可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的两倍处予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伪造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和鉴定证书的,先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更正,并按正常检验费的三倍处予罚款,再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伪造检验结论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d22774--010427wkj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利益,规范从业者行为,促进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电子商务向着健康安全、规范有序、管理高效、注重信用的方向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建立规范、高效的网络销售市场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珠宝(钻石)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移动通信和互联网(含无线网络)等技术服务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珠宝(钻石)首饰商品网络营销和服务的行为(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珠宝(钻石)电子商务行业自律以守法、公平、诚信等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公约为行业自律性公约。凡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会员将自动加入本公约。倡议全行业电子商务(包括境外企业或组织)从业者自愿加入本公约。
第五条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珠宝(钻石)电子商务,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七条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任何方式和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珠宝(钻石)电子商务的从业者应自觉遵守有关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发展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的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规范建设。自觉履行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自律义务:
2珠宝(钻石)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禁止发布以下信息:(1)虚假广告或对商品和服务做误导消费的表述;(2)国家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的供求信息;(3)冒用他人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商号,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识;
1从事网上交易的企业必须提供并公布真实的企业资料,不得捏造、虚构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不得夸大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能力,不得捏造、虚构各类评审等级,不得捏造、虚构与知名企业或机构等的合作;
3珠宝(钻石)电子商务营销过程中,应认真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在实现或完成营销行为后,应主动告知消费者交易信息及售后服务内容,并积极接受咨询、核实和投诉;
4自觉规范珠宝(钻石)电子商务商品的标价行为,禁止价格作弊,不得以低于成本定价、掠夺性定价、不正当联合定价、价格欺诈等定价方式进行恶意竞争;
5珠宝(钻石)电子商务所发布的信息或服务,应详细注明商品的名称、材质、评价要素、级别、价格等信息,使用的证书必须是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授权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证书;
6禁止以折扣、优惠、团购等促销方式为由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
7应严格管理会员的账号和密码,不将会员资料及其隐私提供给第三方;
8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尊重竞争对手的人格和合法权益,禁止故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企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行为,禁止盗用他人商标、专利及、样式或款式、商品系列名称、产品个性化描述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9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努力提高其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侵犯其原单位的知识产权、泄露其商业秘密。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九条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珠宝(钻石)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公约,并对行业内企事业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签约单位应在其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注“本网站接受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的监督”,其中从事B2B、B2C、F2C珠宝电子商务并属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会员的珠宝(钻石)电子商务经营者,还应标注:本网站提供所售商品的正式发票。
第十一条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内以及消费者对违反公约行为的投诉,并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和网上在线投诉。投诉电话为:010-58276084。网址为:wwwchinajewelercom。
第十二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均可向公约监督执行机构举报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公约执行机构有权进行调查与调解,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公约监督执行机构也可主动监督检查公约成员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对违反自律公约的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公约监督执行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予整改的,将予以通报曝光或移交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对本公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五条 本公约2009年2月16日起施行。
《天然翡翠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天然翡翠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该证明商标是经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天然翡翠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该证明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天然翡翠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中国宝玉石协会是该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证明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中国宝玉石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翡翠是指天然产出未经优化处理的翡翠。
第六条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翡翠特征: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家标准GB/T16552-1996、GB/T16553-1996(未经优化处理的翡翠)。
第七条 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翡翠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三章 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中国宝玉石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中国宝玉石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6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中国宝玉石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理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3、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书通知15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国宝玉石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一条 该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25天内向中国宝玉石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该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2、使用该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中国宝玉石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5、对中国宝玉石协会的工作程序、管理办法进行建议或评议。
第十三条 该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该证明商标所代表的翡翠产品的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
2、接受中国宝玉石协会对产品品质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3、该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该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该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该证明商标;
4、及时向中国宝玉石协会反馈翡翠质量方面信息以及消费者对该证明商标所代表的产品质量反映。
第五章 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宝玉石协会是该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天然翡翠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翡翠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作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五条 中国宝玉石协会与该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存查、备案。
第十六条 中国宝玉石协会为该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该证明商标翡翠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七条 该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中国宝玉石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未经中国宝玉石协会许可,擅自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该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中国宝玉石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该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规则,中国宝玉石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中国宝玉石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该证明商标的管理费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该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中国宝玉石协会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以翡翠的结构特征与人文属性,实现某种标准化的分级几乎是不可能的,然而就在这种背景下,一项国家标准正在酝酿。 时下,随着翡翠市场持续高温,许多人都知道翡翠有A货、B货、C货之分。在一些相对规范的销售场所,被视为假货的B货、C货逐渐淡出,但是,质量相近的A货翡翠,价格却是天壤之别。 “所谓‘色差一等,价差十倍’,翡翠的一点点差别往往意味着悬殊的价值反差。”一位翡翠行家介绍说。而翡翠这毫厘之间的玄妙,也让很多人望而生畏。有没有一种办法让这种玄妙变得透明、公开呢?事实上,一项翡翠分级国家标准正由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酝酿着。这项标准试图让每件真品翡翠的优劣通过评估体系得到确认,进而为消费者、收藏者提供合理的价格参照。据了解,翡翠分级的国家标准出台已进入倒计时阶段。 一个量化的标准,能够涵盖千奇百怪的翡翠的全部内涵吗?这样的标准能够顺利推行吗?它对市场到底有什么意义呢? 翡翠分级难在何处 在斑斓眩目的各大珠宝市场内,在一个个钻石销售的柜台上都可以看到钻石分级标准介绍,而当你就翡翠分级的问题询问旁边翡翠柜台的销售人员时,这些销售人员十之八九会凭借他们基于翡翠的认识对分级的可行性表示怀疑,有的人可能会直言不讳地告诉你:翡翠分级,等下辈子吧。 销售人员对于翡翠分级的认识与很多业内人士,包括不少行业专家的看法基本相同——翡翠与钻石等已经进行国标分级的宝石相比,其结构要复杂得多,而且其间人文的因素,包括审美、雕工等都与钻石不可同日而语。 本次翡翠分级国标制定的负责人之一、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研究部主任王曼君对此深有感触,她说:“分级是国际珠宝界评价宝石的惯例,翡翠应该进入到这个惯例当中,但是与钻石等宝石相比,翡翠的情况要更为复杂,其组成的指标因素更多。例如翡翠首先有各种颜色,无色的、绿色的、**的、红色的……各种颜色都有,而且这些颜色变化非常大,极其复杂。” 实践当中,关于翡翠分级的探索从未中断过,但推行之难也有目共睹。 在翡翠发展史上产生过重要影响的香港欧阳秋眉女士是最早提出翡翠分级标准的,她的“4C2T1V”标准对于稳定香港翡翠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欧阳秋眉的分级标准在内地并没有被国内翡翠业所接受。 2003年,中国翡翠业重要省份云南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推出了地方性的翡翠分级标准,并且印制了一套图谱,提供了专门的鉴定仪器,但这个标准据说受到了同为翡翠重要省份广东一些业内人士的质疑,他们认为云南的标准重质不重工,难以体现翡翠的真实价值。四年过去,当记者就标准执行情况向云南相关制定部门咨询情况时,相关部门对此话题已沉默是金。据云南业内介绍,该地方标准在业内具有一定参照意义,但实际操作比较困难。 业内认为,对于翡翠来说,评价本身就是最难的,所谓建立评价体系也往往是文字好写,操作不易。既然是国标,当然就是各方都要遵循的,也会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利益,而要错综复杂的翡翠行业普遍认可共同的标准规则并非易事。 难,为什么还要分级 两年多时间来,为了翡翠分级标准制定,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征询了翡翠企业、行业专家、院校、翡翠经营者等各方意见。王曼君直言:“在翡翠分级标准的制定上,首饰管理中心主要是起组织平台的作用,某种程度上说最终的标准是各方博弈的结果。任何标准的制定也注定会阻力重重,而如果只是看到种种困难,那么标准就永远制定不出来。” 在标准制定者看来,近几年来,国内翡翠市场发展迅猛,翡翠的消费与收藏群体急剧壮大,新的市场要求日趋强烈。王曼君说,中国珠宝市场30年间经历变化的过程,就是不同历史阶段催生不同国家标准的过程。 上世纪70年代末,在中国珠宝市场刚刚启动的时候,市场的主要表现为名称混乱、真假不辨,不要说消费者、收藏者,就是商家都在上当受骗。当时珠宝货源以国外为主,国外珠宝与国内珠宝的名称对应关系十分麻烦,而一些国外商家提供的珠宝名称本身就暗含杀机,如当年的合成红宝石就骗倒了大批商家,这种背景催生了珠宝玉石名称国家标准。 翡翠市场最初阶段的问题是染色、漂白、注胶等翡翠充斥,大批购买翡翠的人因此上当,这个阶段主要的问题就是解决真伪,于是出台的国标就是珠宝玉石鉴定标准。从现在的情况看,当前翡翠市场的发展正在超越真伪鉴定的阶段,像拍卖会,大翡翠销售企业,商场专柜等,都在经营A货翡翠,而且会出具鉴定证书。然而,鉴定证书所能提供的仅仅是一个真伪的保证,天然翡翠品质差异巨大,看起来不大的一点差别,都可能导致很高的价值差距。在这一点上,目前的鉴定证书无能为力。 与此对应,价格已成为翡翠爱好者感觉最为困惑的地方——市场上销售的翡翠价格与其真实价值差距究竟有多大?一块被随意定价的翡翠到底属于什么档次?收藏者一头雾水。他们开始明白,他们对于市场的要求不仅仅是翡翠的真伪判断,而必须解决翡翠价值的评估。模糊的翡翠价格体系给了翡翠业内一些商家大玩猫腻的机会,也影响了翡翠市场的深入发展。 此外,除了国内市场的问题而外,翡翠还面临着一个走向国际的问题。按照目前的发展态势,国际市场对于翡翠日益青睐,珠宝市场的流向也将由国外进中国将转变为中国进世界,翡翠分级也将为这一变化奠定标准基础。 分级能否对接收藏 事实上,已经有翡翠企业制定了自身的分级标准并且得到了部分业内人士的认可。有关人士认为,一个企业标准能够顺利实施就因为它是企业标准,它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的具体产品量身定做,也不对其他企业构成约束,而国家标准显然没有这么简单。 王曼君说:“此前所进行的各种翡翠分级标准尝试,无论是一些省的地方性标准,还是企业标准,它们的出现都应该认为是一件好事,它说明大家意识到翡翠分级这件事情对于当今市场的必要性。” 可以说,翡翠分级的第一个作用就是进一步解决和规范翡翠市场。如果这个分级可以顺利出台,那么,翡翠商家将遇到翡翠交易透明化的要求——你经营的是何种档次的翡翠,通过分级是可以看清楚的。 但是也有不同声音,特别是对翡翠有较深了解的玩家、商人。一位翡翠收藏者认为,回顾翡翠进入东方审美系统的历史,它从开始就被定义为玉之一种,按照传统的玉器评价方式,以“五德”标准衡量。而多年翡翠交易当中,也形成了很多约定俗成的业内说法。这些说法中,有的似乎也在逐渐向标准方向靠近,如关于颜色的“三十六水,七十二豆,一百零八蓝”,但人们同时发现,越是描述细致、复杂就越发不可操作,即使是业内行家对这些复杂的行业说法也感觉说不清楚。有人断言,翡翠就是东方神秘文化的体现,与标准有着先天的排斥。 深圳翡翠业内人士王钵先生谙熟翡翠的加工、生产与销售,提及翡翠的标准,他认为,与雕工等人文的东西相比,材质的分级甚至都算是简单的。他说:“这就像书画一样,其材质不过都是纸张、笔墨,但是一个普通人的涂鸦和大师的作品有天壤之别,作为艺术品来看,艺术所带来的价值是很难用标准来解决的。除了艺术的价值问题,翡翠评价还存在着地域性的差异,例如北方更喜欢块头大、通透好的翡翠,而南方更喜欢精巧的、带色的东西,对于‘种份’倒不是特别看中。翡翠本身也是一种装饰品,既然是装饰品,它就具有审美的特征,审美影响价格,这也是标准所不容易解决的。某种意义上说,市场就是标准。” 王曼君也认为,翡翠分级国标主要还是用来引导市场,而基于国标本身的特点,它不可能照顾到翡翠的细枝末节,只能是原则性的,规律性的,并且是动态的,解决的也只是收藏共性的问题。对于收藏者而言,收藏是一种个性化的行为,有着收藏自身的规律以及特殊而独到的欣赏方式,因此收藏的探索与研究跟国标出台处在不同的层面上,不具有替代关系。 王曼君说:“以往珠宝分级国标在出台时也会面临巨大的阻力,但回过头来再看这些标准,可以看出它们在引导市场良性循环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业内也有分析认为,在翡翠分级标准正式出台之前,所有的论断都只是推测性的,因为不论市场需求多么合理,都得拿具体东西说话。这样的标准到底能否顺利出台并被广泛认可,还要走着瞧”。(韩涧明)货品掺假"忽悠"消费者 专家呼唤翡翠标准出台 对此,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史洪岳表示,与金、银等贵金属相比,决定玉石、翡翠价格的因素最复杂,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黄金有价玉无价”。目前虽然行业已经出台了一定的文字标准,但是由于缺乏实物标准,因此对于什么样的翡翠是什么等级,行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于是,企业就自行按照其进料的价格、加工费用、设计费用、商场场租、利润来制定商品价格。正因为此,才导致目前翡翠市场乱打折的现象。研讨评估标准 翡翠玉器可能将按6C鉴定 翡翠玉器因为缺乏具体的评估标准,引发了定价体系混乱、消费者权益不能有效保证等诸多问题。对此,无论是消费者、商家还是有关鉴定机构,都期盼能有一部明确的翡翠玉器评估标准出台,给市场提供一个严谨的参照。据业内人士透露,关于翡翠玉器的标准近年来一直有人在做,目前北京有一个13人的专家组正在研讨,可能按6C标准制定。此外,上海也有相关企业和机构欲联合研究制定。与A货价值相差太远 B货翡翠收藏保值不大 翡翠“B货”是指为增加翡翠的透明度,经化学和物理方法处理后的翡翠。一般经营者是这样处理“B货”翡翠的:用浓盐酸、浓硝酸等配制成的“王水”,浸泡翡翠原料或成品,这样做是为了将原来杂质较多、透明度不高、不美观的翡翠里的物质扩散甚至溶解,并有利于填充别的颜色。这是一种强腐蚀过程,因此,翡翠的内部结构已经遭到了破坏,变得非常疏松。为了达到更完美的效果,还要向其中注入一些有机胶加以粘固。这些有机物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并且没有放射物质,所以一般来说,对身体影响不大。经处理后,原本混浊的翡翠变得又透又亮,比原有的颜色更为好看。翡翠价格一路狂飙 如何判断价值 今年以来,翡翠等珠宝价格一路狂飙。其中,翡翠的价格涨势最为惊人,从今年初至今,其涨幅已超过50%。专家估计,黄金经过一段时间的整理后,有望再创新高,而作为贵金属投资衍生品的翡翠原料价格,翡翠价格很有可能会出现一次“井喷”。
京工商部门对商场打折行为进行规范。 针对目前商场中珠宝首饰价格虚高的现状,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保护处负责人近日强调,按刚施行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最高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 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出台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于10月15日起实施。“对于如何界定价格虚高以及其他的违法行为,目前五部委正在讨论研究,不久会出台一个具体的操作细则。对于出现什么样的问题由哪个部门来管理,如何界定价格虚高,包括对商场返券的管理办法等,都会有具体规定。”北京市工商局消保处的籍凯近日说。据悉,北京市工商局将对各大商场的打折行为进行规范。 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段体玉也认为,价格虚高已是目前珠宝销售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虚高的价格不仅欺骗误导消费者,也损害了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 我们了解到,针对目前珠宝市场上虚高价格再打折愈演愈烈的现象,已有钻石商家开始在京推出实价销售。在一个关于诚信销售的研讨会上,一企业负责人员表示,其不仅开始实行钻石实价销售,还将出台增值回购业务,狙击价格虚高顽疾。 对于钻石标价虚高做法,中国宝玉石协会有关人士承认,以往只是倡导行业不打虚折,靠商家自律和消费者主动维权,没有具体约束办法。据悉,在国外,如果某钻石珠宝商搞虚假价格,是会被排斥在行业协会之外的。
请问珠宝行业法律条文有哪些,可以帮我尽量、全部列出来吗?
法律主观: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某一特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行业标准,运用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一)机械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通过电、热、气、液等动力源带动的具有确定运动系统、能够完成一定功能的机械产品总成及其零部件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包括汽车质量鉴定)。,(二)化工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通过化学方法改变物质组成、结构或者合成新物质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三)电子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家用电器、通讯设备、与广播电视相关的音频视频产品、电子测量仪器、通用元器件等产品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四)轻工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以化工产品、金属材料为原料生产的塑料、橡胶、金属等产品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五)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鉴定。是指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专用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六)食品质量鉴定。是指对各种供人类食用、饮用的成品及其原材料(不包括药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七)石油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等石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八)纤维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棉、毛、麻、茧丝、化纤等纤维及其纺织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九)特种设备质量鉴定。是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和其他专用升降设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十)消防器材质量鉴定。是指对防火、灭火及其他用于火灾事故的器材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十一)珠宝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使用矿物、生物等非金属天然材料制成的首饰、工艺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鉴定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法律客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珠宝玉石饰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珠宝玉石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宝玉石饰品是指以下天然宝石、天然玉石、天然有机宝石和合成宝石、人造宝石、再造宝石、仿宝石、特殊光学效应宝石及钻石、水晶、玛瑙、珍珠为原料,经过装饰性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珠宝玉石饰品经营和质量检验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和管理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处理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申诉。工商、旅游、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珠宝玉石饰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消费者有权就珠宝玉石饰品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查询,并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申诉、投诉,接受申诉、投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六条 鼓励一切组织和个人对珠宝玉石饰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对举报、协助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功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根据举报者、协查者的意愿为其保密。第七条 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对质量管理先进和质量信誉好的珠宝玉石饰品经营者,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表彰。第八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从事珠宝玉石饰品经营活动,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检验条件和固定的检验场所;
(二)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并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三)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审查认可授权证书的质量检验机构为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可以在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依法从事监督检查检验、仲裁检验和其他检验。第十条 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机构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审查认可授权证书的有效期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评审。
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者审查认可授权证书的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查评审申请。第十一条 经营珠宝玉石饰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正确标注珠宝玉石饰品的名称、规格、价格和经营者;
(二)明码标价;
(三)单件标价超过3000元的珠宝玉石饰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卡、有效发票、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附有饰品彩色的检验证书或者鉴定证书;
(四)单件标价3000元以下的珠宝玉石饰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及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质量证明或者依照本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向经营者出具检验证书或者鉴定证书收取工本费的标准为:单件标价1万元以下的,收取5元;单件标价超过1万元的,收取10元。第十二条 经营珠宝玉石饰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注胶、镀膜或者染色处理的饰品冒充天然珠宝玉石饰品;
(二)用人造宝石、合成宝石、再造宝石、仿宝石饰品冒充天然珠宝玉石饰品;
(三)用拼合珠宝玉石饰品冒充单体珠宝玉石饰品;
(四)冒用其他经营者的品牌;
(五)其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第十三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机构从事珠宝玉石饰品经营活动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从事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的,所出具的检验数据无效,并由省或者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审查认可授权证书从事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和仲裁检验的,所出具的检验数据无效,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黄金三包规定包修、包换、包赔。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