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饰品“三包”法:
一、银饰品“三包”期限
有成色标定的银饰品包括::Ag999,Ag990,Ag925等。银饰品三包期为一年,三包有效期从开具发票之日起开始计算。3克以下工艺链和银制品表面涂层等期限为半年。
二、“三包”内容
1、银饰品出现下列质量问题的,销售者承担退货、换货、修理责任:
(1)外观有明显沙眼、暗缝或断裂缝;
(2)因结构缺陷而影响正常使用;
(3)表面有漏镀、挂溃、搓刮痕、锤痕影响外观;
(4)手镯类装配失灵、结构不牢固影响使用。
2、自销售之日起7日内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15日内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另外,因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免费换货。
扩展资料:
未列入“三包目录”的商品的“三包”
对于尚未列入国家《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应区别以下四种情形对待:
1、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营者售出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根据《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不合格商品的定义,请见前面“不合格产品”条目的解释。依法经有关行政部认定,是指不合格产品的认定须经国家法定质量检验机构作出。
3、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实行“三包”的,应当按约定履行。上述的经营者既包括经销商,也包括生产商;约定的方式既包括书而合同(协议)中的约定,也包括口头合同(协议)中的约定,还包括经营者以各种明示方式作出的单方允诺,如生产商附在商品包装内的保修中、经销商在宣传广告、店堂告示中做出的单方允诺等等:
4、按照行业规定或商业惯例的退换:例如,消费者因所购服装的规格、花色、尺寸不合适要求退换的,只要不脏、不残、不影响销售.经营者应予退换。
应当着重指出的是,《消法》规定:对于实行“三包”的商品在保修期内经过两次修理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对于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等其它合理费用。
特价商品的“三包”特价商品一般是指“优惠”、“削价”等低于原价出售的商品。因降价的原因和动机不同,其应承担的三包责任也不一样。“优惠商品”、“削价商品”均是经营者的价格促销手段:降价的原因与产品应具备的质量、功能无关,所以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应承担的”三包”义务。也就是说优惠、削价商品的三包责任与正常价格的商品一样;对于假借“优惠价”之名,推销 假冒伪劣商品的,则属于欺诈行为,应承担加倍赔偿等其他法律责任。
处理商品的三包“处理商品”,如果是因商品存在某些缺陷但仍有使用价值,并在销售时已向消费者声明的,经营者可不予退换;如果是因为搬迁、换季而降价处理,其性质与前述削价商品同,经营者同样不能免除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邮购商品的“三包”和索赔邮购商品的三包和索赔可以依据《消法》第四十六条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消法》的这条法规包括了两层含义:
第一,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购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这是必须遵守的原则。所谓约定是指经营者在广告中或答复消费者的电话、书信询问中承诺的条件,一般包括商品的型号、规格、质量、等级、数量、颜色、用途、性能、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交货期限等等。经营者违反该项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还要承担因违约而使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合理费用”的内容,《消法》中未作具体规定。一般应包括消费者未按时收到商品,或者收到了与约定条件不相符的商品的情况下,要求经营者履行约定或退款过程中必须支付的邮电费、交通费、维修费等等。
参考资料:
天津珠宝街根据天津市黄金饰品协会“天津市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的售后服务办法”、天津市宝玉石协会“关于珠宝玉石饰品销售服务的统一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服务办法中的贵金属所指黄金、铂、钯、银以及K金。
第二条:售后服务的内容为:包修理、包调换、包退货(以下简称三包)。
第三条:“三包”有限期自开据发票之日起计算。消费者凭发票、饰品签享受“三包”售后服务。
第四条: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自销售之日起三日内发现以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维修、换货或退货:
(一):饰品中与发票或饰品签标注含量不符的;
(二):饰品中与发票或饰品签标注重量不符的;
(三):饰品中与发票或饰品签标注等级不符的;
(四):饰品不合格或经权威检测部门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为消费者退货的。
如无以上质量问题的制品,原则上不予以退货。
第五条: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自销售之日起四至七日内,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问题时,消费者可以选择维修或换货。换货时,原则上货品不低于原货重量或成色,对换货货品超过原货重量、成色的,超出部分的重量、成色可按换货当日牌价计价补差。
第六条: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自销售之日起,凭销售发票享受终身免费维修、保养。修理两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换货。调换饰品按以旧换新的办法收取改制费的40%。
第七条: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八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但可以收费修理:
(一):无有效凭证或有效凭证与所修饰品内容不符的;
(二):非承担“三包”经营者拆动造成损失的;
(三):消费者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
(四):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第九条: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中的黄金、铂、钯制品销售重量和实际重量依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允许误差范围(+001~-001g)。
第十条:凡应消费者的要求,对其所购买的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进行再加工或改制的,不予退换。
第十一条:由于消费者在佩带饰品时,不慎造成变色、斑点、污染、折断、变形、开裂、松动、掉石、出现擦痕等问题,不属于质量问题,由消费者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不给处理。报警一般不会受理,可以诉讼解决,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这起案件通过您的描述,我们可以断定商场属销售行为,且生产厂家已有合格证书,商场应属无责,所以与商场进行进一步的纠缠以无意义,可提供物品进行质量鉴定,并细化鉴定结论(法庭可依据实际科学数据进行主观意识判断),直接起诉生产厂家,如对方提出鉴定结论无效理由后,应由生产厂家举证,鉴定结论无效的证明,如无法举证或举证无效,那就可以获胜。(30万元的赔偿标准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没有明确规定黄金的退换问题,一旦发生问题,需要去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如果是产品问题的话,可以退换;人为问题的话,肯定没办法退换,只能参照店内的“三包法”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张钧 董靖
1监督抽查是规范市场的重要手段
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珠宝首饰作为一种特殊的贵重消费品,其质量状况始终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而监督抽查这一手段,既体现了我国的当前珠宝首饰市场发展现状和整体发展趋势,又反映出了尚需解决的一些问题。它为监督珠宝首饰市场中的产品质量,普及珠宝首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相关法规,规范珠宝首饰企业的经营活动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多次对珠宝首饰的监督抽查,珠宝市场逐步健全,初步实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以及公平、有序的珠宝市场竞争环境,珠宝行业的整体产品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仍存在珠宝玉石首饰产品名称不规范、定名错误、钻石分级定级不准确等方面质量隐患,同时也反映出珠宝企业及部分质检机构存在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对标准理解不够、技术水平不足等方面的问题。
22009年工商珠宝首饰监测抽检情况
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流通领域珠宝首饰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检验工作委托书(2009)国工商监委字第007号的规定,抽查了全国6个重点城市(包括天津、沈阳、山西、武汉、重庆、杭州)流通领域的珠宝首饰商品。
监测抽样检查共计抽检41家企业,全部抽检样品合格的企业21家,抽检企业合格率为512%。
共检查2478件珠宝首饰商品,其中抽样检查75件样品。涉及钻石1948件(包括裸钻、镶钻石首饰),彩色宝石400件(包括珍珠、海蓝宝石、托帕石、合成立方氧化锆、染色石英岩、玻璃等),纯贵金属饰品130件。
在抽样检查的75件样品中,检验合格样品49件,占所抽检样品的653%;检验不合格样品26件,占所抽检样品的347%。本次监测总体合格率为9895%,不合格率为105%。
在所抽检的75件样品中,包括60件钻石分级样品、11件珠宝玉石鉴定样品、4件纯贵金属饰品。60件钻石分级样品中,44件合格,占钻石数量的733%,16件不合格,占钻石数量的267%;11件珠宝玉石鉴定样品中,4件合格,占珠宝玉石数量的364%,7件不合格,占珠宝玉石数量的636%;4件纯贵金属饰品中,1件合格,占纯贵金属数量的250%,3件不合格,占纯贵金属数量的750%。
在检测过程中,钻石分级样品不合格主要表现在所标示的颜色级别、净度级别与国家标准不符,珠宝玉石鉴定样品不合格主要表现为定名错误,贵金属样品不合格主要表现为缺少材料名称印记、厂家代号印记。
3 综合分析
检查结果表明,国内珠宝市场商品质量的总体情况比较好,知名品牌企业十分重视商品的质量和企业的形象,大部分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有序,比较慎重地选择了第三方质量担保机构,经销商品的质量能够得到较好控制。但是,部分珠宝企业的商品仍存在质量隐患。
31 珠宝企业所销售的商品存在的问题
(1)珠宝定名错误。如:“托帕石”标示为“水晶”。
(2)珠宝定名不规范。如:“染色石英岩”标示为“马来玉”。
(3)贵金属印记不完整。如:此次抽检的一些样品,贵金属缺失材料名称印记、厂家代号印记。
(4)钻石级别不合格。如:颜色级别“H”色标示为“G”色,净度级别“SI”标示为“VS”。
32 质检机构存在的问题
绝大部分国内珠宝质检机构内部质量管理有序,检测结果科学、公正、准确。但国外检测机构的鉴定证书存在较大问题。本次抽查的60件钻石分级样品中,16件不合格,其中在16件不合格的钻石中,配有国外证书的有14件,占不合格钻石的875%。
主要原因及其对市场的影响:
首先,国外检测机构基本上属于商业性实验室,其检测尺度随市场的变化而不断改变。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日益增多的国际贸易,国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随着钻石大量涌入国内珠宝市场。这些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钻石并不执行国家检测标准,且多家国外检测机构所依据的技术规则更是参差不齐,与国家标准相差很大。这些国外检测机构针对国内销售的小于1克拉的钻石出具的检验证书普遍存在虚高的情况。这对国内逐步完善的国家钻石分级体系是一个很大冲击。
其次,这类标有虚高的颜色级别或净度级别的国外证书,特别受到部分企业的欢迎。销售企业以“国际证书”作为销售的卖点及促销手段,这类标有虚高的颜色级别或净度级别的钻石同时意味着更高的销售价格,从而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再次,国外检测机构以虚高级别的“国际证书”为优势,争取到部分企业与他们合作。这种不正当的竞争严重损害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及国内检测机构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这些在中国销售但却不执行我国国家标准的国外证书在中国市场的大量流通,会严重影响、损害我国珠宝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4几点建议
41 加强政府、行业协会对企业的监管
(1)着力于向企业宣传计量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使企业做到依法经营。
(2)组织企业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认真学习珠宝玉石首饰相关标准,敦促企业持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培训,不断地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使企业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准确标注产品标签和印记或其他质量证明文件,避免不标、漏标、错标、甚至是虚标的现象,保证以准确的产品质量标识进入市场,进而避免不必要的产品质量风险和纠纷,切实地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保障和维护珠宝首饰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3)增大对珠宝企业的管理力度,通过定期监督检查、评选优秀企业等形式强化企业的质量意识,不断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42 规范市场
加紧制定、完善珠宝首饰商品的标识管理规定,并通过相关的管理规定避免企业肆意放松商品技术标准,进一步规范、净化珠宝市场。
43 提高国内珠宝质检机构素质
提高国内珠宝质检机构的技术水平及职业道德修养,为我国珠宝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44 发挥政府、行业协会的优势,清理、整顿国内检测证书市场
(1)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要求在国内市场销售的珠宝首饰,必须配备执行中国国家标准的检验证书。
(2)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增强对珠宝市场的监管力度,通过定期监督检查,清理、整顿国内检测证书市场。以此确实保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保障和维护珠宝首饰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3)利用各种媒体手段(电视、网络等),广泛地向消费者宣传国家标准与国内优秀的实验室,而不是盲目迷信国外实验室及国外证书。
可以向商家申请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
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给消费者造成其他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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