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结婚的妈妈男主是谁

契约结婚的妈妈男主是谁,第1张

契约结婚的妈妈男主是莫梵亚。《契约婚姻之未婚妈妈》是2011年10月1日当代世界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小十。该书中作者酣畅淋漓地讲述了男女感情问题中的不平衡不对等。《契约婚姻之未婚妈妈》女主叫苏瑞,男主叫莫梵亚。

“在我眼里,所有的夫妻都是契约关系,只是契约的内容不一样。我承认年薪制的‘结婚纸’不正常,但是我们两个各取所需。”这是央视热播电视剧《老大的幸福》中,富二安的妻子岳明的一句台词。傅继安和岳明虽然是夫妻,但他们之间是有合同的。傅继安给岳明年薪50万,岳明负责在需要的时候陪傅继安出去应酬。

这部影视剧中的夫妻契约关系引起了很多人的热议。“婚姻不仅是个人的爱情故事,也是最严格的社会经济契约。”这是美国最新畅销书《定终身》对婚姻的经典诠释。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夫妻合同并不少见。5666066668666666

夫妻忠诚契约

于与前妻离婚后,于1999年与王女士结婚。由于双方均为再婚,为慎重起见,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归自己所有。他们还约定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互相尊重,互相爱护,对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感和责任感。因此,本协议第三节“违约责任”第二条还特别强调:“一方在婚姻期间因道德问题而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应以事实为依据),将受到法律制裁和经济赔偿。作为一方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约定金额为30万元。”

不久,王女士发现余有了外遇。离婚后,王女士起诉于某违反夫妻《忠诚契约》,请求法院判令于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丰台法院认定原、被告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夫妻忠实合同有效,判令余给付王女士30万元。余上诉,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余支付王女士25万元。

反家庭暴力合同

田女士与曹先生于2007年7月结婚。婚后,因为田女士和婆婆的关系处理不好,经常发生口角。婆媳又吵了一架后,曹老师打了她。为此,夫妻之间爆发了一场“战争”:田女士坚持离婚。在亲友的调解下,曹先生向田女士道歉,并承诺不再打人。在田女士的要求下,曹先生写了一份保证书,表示如果女士再次打人,她将支付1万元的赔偿金。但不到一个月,他又这样做了,田女士受伤入院。

出院后,田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曹先生按约定支付她1万元。庭审中,曹先生同意离婚。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曹老师按约定支付田女士1万元。

财产合同

齐与甄**恋爱期间,以齐的名义在丰台区按揭买了一套房子,并长期在此共同生活。2007年11月30日,齐正式与甄**分手。当天,两人签订协议:共同出资购买所住房屋,双方共同拥有所有权。此外,齐还签署了一份声明,再次确认了涉案房产为双方共同购买、共有的事实,并表示将结合房价上涨情况将甄**应得的房屋份额折算为人民币22万元,但其无法将现金抵给甄**,故对甄**给予限期自由居住权的补偿,并允许甄**在该房屋内免费居住至2034年3月1日。

2008年3月,齐向法院起诉,称涉案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其因自身重大误解签署了该协议及声明,内容也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协议及声明。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协议及声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最终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

户籍合同结算

孙老师和郑女士婚后一起在北京工作。1999年,郑女士考取研究生,孙先生为妻子考取硕士。但是读完硕士,郑女士想继续读博士,说读完博士可以解决两个人的北京户口。孙老师担心读博后妻子和自己的差距越来越大。如果她的户口解决不了,这些年的辛苦就全白费了。2001年,两人达成口头协议,孙先生继续为妻子提供博士学位。毕业后,郑女士帮孙先生解决了北京户口。

从那时到2008年,孙先生支付了家里的所有费用,同时还了购房贷款。但郑女士读完博士,成了博士后。她一直没有兑现帮助丈夫解决户籍问题的承诺。2009年7月,孙先生称妻子不履行协议伤害了他,起诉离婚。郑女士不同意离婚。丰台法院审理后认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孙的诉讼因理由不充分被驳回。

法官的陈述

契约不是保护婚姻的“良药”。

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曾有一句名言:3354进步社会的一切运动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纵观世界,婚姻制度似乎证实了这一论断。婚姻涉及伦理道德,各国立法也尽量避免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对婚姻家庭领域的干预。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他法律适用于婚姻、收养和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

然而,随着对私权利的日益尊重,夫妻通过合同设定权利义务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些协议大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身份权与财产权紧密结合,财产利益的归属往往被视为协议的最终法律后果。现代婚姻已经变得如此脆弱,海誓山盟已经让人没有安全感。人们更倾向于通过契约来维护婚姻的安全性,以保护婚姻破裂后的财产利益。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合同的效力看法不一。有的当事人被承认,理由是平等自愿,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在婚姻家庭的某些领域,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理由是合同关系不能调整。但不可否认的是,婚约的出现不是一个偶然现象,也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可以说,契约不是保护婚姻的“良药”,也不能束缚婚姻的翅膀。夫妻之间只有相互尊重和爱护,相互信任,精心经营,婚姻才能稳固而温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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