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是如何核算的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是如何核算的,第1张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一般商品以旧换新时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货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黄金首饰“以旧换新”调换规则:

一、凡在中国黄金旗舰店、各直营店、授权加盟商处购买的中国黄金产品(凭有效销售凭证),收取工费(含损耗、折旧)10元/克;

二、非上述各店购买的中国黄金产品(凭有效销售凭证),收取工费(含损耗、折旧)15元/克;

三、非中国黄金产品(千足金999):新购买的黄金首饰须超过旧金总重量的20%,按当日首饰金价的3%收取损耗费、8%收取工费;

四、非中国黄金产品(足金990以上):新购买的黄金首饰须超过旧金总重量的30%,按当日首饰金价的3%收取损耗费、10%收取工费。

五、注意事项:

1、足金990以下,不属于调换范围;

2、黄金经熔化检测后,黄金饰品不能再恢复原样;

3、黄金首饰“以旧换新”调换操作流程:

(1)检测

(2)称重

(3)调换

扩展资料

黄金首饰的选购方法:

1、要有正规的税务发票,标明:饰品名称、成色、重量。以便日后查询;

2、根据各人年龄、气质、体形及购买动机进行选购。目前商店所售饰品多为深圳、广州一带的首饰,其特点是款式新颖、美观大方,但纯度不一定很高;还有浙江生产的饰品,款式比较传统化,但含金量相对较高;

3、应仔细检查饰品有无毛刺、链身是否平直、搭扣、接头、耳夹等是否安全。为了使手链的搭扣、耳环的接头、耳头等部位更牢固,这些部位的成色要低些;

4、首饰的佩戴时有时会变白,这是因首饰与化妆品、洗发液、洗洁精或摩丝等相接触时,发生化学反应,所以在佩戴过程中也应少与化妆品接触,一旦发生,可凭发票要求商店解决。平时存放首饰时,最好用柔软的布,把每件饰品分开包装,以免相互摩擦,造成损失。

参考资料:

:黄金首饰买卖须知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取的款项不含增值税计算消费税,即  应交消费税=以旧换新补的差价/(1+17%)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第七条“计税依据”第四项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扩展资料

关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发文进行明确。

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财税字[1996]74号《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从以上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旧换新业务仍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浙江税务局-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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