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二十七条 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带你了解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多数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缴纳。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金银铂砖及饰品、高档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等7类消费品,税率包括5%、10%、15%、20%等4档税率。
一、我国消费税的发展历史
在人类历史发展史上,消费税雏形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对盐、酒等商品征收的一种古老税收。
其实在我国古代的周朝,“山泽之赋”就是消费税的形式之一。
现行消费税是在税制改革中设立的新税种,当时征税范畴仅包括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三类。
此后奢侈品消费税进行了2次改革,相应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高档化妆品、豪华小汽车税目,逐渐形成了现有的消费税格局。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并不是所有消费品都将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引导正确的消费观,发挥税收的再分配功能,我国对7类消费品开征了消费税,具体如下:
1金银铂砖及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珠宝玉石
3高档化妆品高档的标准:生产环节销售价格10元/克或15元/片及以上(不含增值税)
4高档手表高档的标准:每只售价1万元及以上(不含增值税)
5高尔夫球及球具
6游艇
7豪华小汽车豪华的标准: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及以上(不含增值税)
三、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和税率
目前,我国消费税多数在生产、进口和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税率包括5%、10%、15%、20%等4档税率。
金银铂砖及饰品
征税环节:零售;税率5%
2其他贵重首饰珠宝玉石
征税环节:生产、进口和委托加工;税率10%
3高档化妆品
征税环节:生产、进口和委托加工;税率15%
4高档手表
征税环节:生产、进口和委托加工;税率20%
5高尔夫球及球具
征税环节:生产、进口和委托加工;税率10%
6游艇
征税环节:生产、进口和委托加工;税率10%
7豪华小汽车
征税环节: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和零售;加征10%税率
四、消费税的作用
1增加财政收入
在2010-2020年间,我国消费税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保持在14%~16%之间,虽然在减税降费背景下消费税收入增长表现强劲,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依然维持在7%~9%之间。
2调节收入差异
通过对奢侈品消费税征税,可以发挥税收的再分配功能,即对有能力购买奢侈品的人群征收额外的消费税,国家通过收取的税款利用再分配手段给予社会弱势群体更多的资助,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3引导合理消费
对奢侈品消费税征税,将提高这类商品的购买成本,让消费者在购买时更加审慎理智,有助于引导人们合理消费。
理论依据如下:
1、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稳定分税制改革以来形成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格局,巩固增值税“五五分享”等收入划分改革成果。
2、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担机制。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要求,在保持留抵退税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合理调整优化地方间的分担办法。
3、稳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适时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将部分条件成熟的中央税种作为地方收入,增强地方应对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能力。
扩展资料:
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具体调整品目经充分论证,逐项报批后稳步实施。
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有财力格局稳定。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的规定,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纳税人可根据上述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从而节省此项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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