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鉴定证书的珠宝不一定是真的哦,归因于证明书可以鱼目混珠的。
珠宝鉴定证书是对珍稀贵金属、宝玉石或珠宝成品的真假和属性出具的公信证明,由符合鉴定资格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具体实施。
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检验中心)是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国家级珠宝玉石专业质检机构,是中国珠宝玉石检测方面的权威。检验中心面向社会提供委托检验服务,承担国家的市场监督检验、仲裁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定、修订相关的国家标准等多项任务。在规范国内珠宝市场,促进珠宝行业健康发展方面起着指导作用。
珠宝鉴定证书是对贵金属、宝玉石或珠宝成品的真假和属性出具的公信证明,由符合鉴定资格的专业机构及持有上岗资质专业人士出具。
1、看证书是否权威如果您的证书以上五种标志一个都没有的话,基本就没有可信度。
2、看证书内容要否与实物相符。
3、“备注”栏一般检测过程中碰到一些相对特殊状态的样品,都会在备注上加以解释注明。例如祖母绿鉴定证书中,一旦涉及到无色油优化的情况,比较明显的则会在备注中注明净度优化。备注栏也可以是样品的商业名称、成品首饰的配石种类等等信息。
4、标准以上所有的内容都要遵行几个标准,同时还会在证书上标注出其鉴别依据的出处。
5、签名另外,证书上还应该有两个以上的鉴定师签名(大多数为手写)。极少数的检测机构是机打签字,如地质大学珠宝检测中心出的证书的审核及检测是机打签字。
6、其他文字信息每一个独立的鉴定机构都有该部门的公章,鉴定证书上须盖有单位公章钢印,钢印内容作为检验证书真伪的标识,往往是在证书塑封好之后加盖的,用手可以明显的摸出来。钢印上必须有发证机构的全称,个别机构还会有部门编码。每一个鉴定证书都有一组独立的不重复的编号,即为该证书的证书号。
7、****和logo每一个检测机构都有属于该机构实验室的地址和其机构独立的网站。这些信息也会在证书上出现。除此之外此该检测机构的全称、logo标示以及电话也不可缺少。还有在上一环节中讲到的资质标志,也必须在证书中出现。
8、防伪信息如国检NGTC有防伪码、激光防伪标示、紫外灯下可见的logo荧光等等。
扯淡,卫东珠宝的黄金也都是9999黄金,但是国家标准不承认,所以质检标签都是打千足金,这是国家规定,不能标9999也就是所谓的万足金,价格今天是370每克,也没有工费。东西质量只要是正规工厂出来的,都不会有问题,但忽悠说是香港过来的9999金就太扯了,那个肯定是深圳那几个代工厂的货,绝不会是香港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珠宝玉石饰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珠宝玉石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宝玉石饰品是指以下天然宝石、天然玉石、天然有机宝石和合成宝石、人造宝石、再造宝石、仿宝石、特殊光学效应宝石及钻石、水晶、玛瑙、珍珠为原料,经过装饰性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珠宝玉石饰品经营和质量检验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和管理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处理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申诉。工商、旅游、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珠宝玉石饰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消费者有权就珠宝玉石饰品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查询,并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申诉、投诉,接受申诉、投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六条 鼓励一切组织和个人对珠宝玉石饰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对举报、协助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功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根据举报者、协查者的意愿为其保密。第七条 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对质量管理先进和质量信誉好的珠宝玉石饰品经营者,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表彰。第八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从事珠宝玉石饰品经营活动,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检验条件和固定的检验场所;
(二)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并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三)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审查认可授权证书的质量检验机构为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可以在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依法从事监督检查检验、仲裁检验和其他检验。第十条 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机构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审查认可授权证书的有效期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评审。
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者审查认可授权证书的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查评审申请。第十一条 经营珠宝玉石饰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正确标注珠宝玉石饰品的名称、规格、价格和经营者;
(二)明码标价;
(三)单件标价超过3000元的珠宝玉石饰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卡、有效发票、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附有饰品彩色的检验证书或者鉴定证书;
(四)单件标价3000元以下的珠宝玉石饰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及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质量证明或者依照本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向经营者出具检验证书或者鉴定证书收取工本费的标准为:单件标价1万元以下的,收取5元;单件标价超过1万元的,收取10元。第十二条 经营珠宝玉石饰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注胶、镀膜或者染色处理的饰品冒充天然珠宝玉石饰品;
(二)用人造宝石、合成宝石、再造宝石、仿宝石饰品冒充天然珠宝玉石饰品;
(三)用拼合珠宝玉石饰品冒充单体珠宝玉石饰品;
(四)冒用其他经营者的品牌;
(五)其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第十三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机构从事珠宝玉石饰品经营活动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从事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的,所出具的检验数据无效,并由省或者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审查认可授权证书从事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和仲裁检验的,所出具的检验数据无效,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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