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鉴定师是什么意思

珠宝鉴定师是什么意思,第1张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教育委员会于1996年3月开始至今已成功地举行了“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宝石鉴定师资格认可”二十三期全国性统一考试,二十三期考试共有1842名考生通过并获得了宝石鉴定师资格证书。经研究决定于2010年3月27日在西安进行第二十四期全国性统一考试,并由国土资源部西北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站承办考前培训。 国土资源部西北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站是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教育委员会在西安唯一指定的考前培训机构, 该中心成立以来,开展珠宝教育活动达5年之久,已培养了100多名中国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宝石鉴定师,这些宝石鉴定师已成为西安珠宝玉石业界的中坚力量本中心经过多年专业教学的积累,逐步拥有了一支治学严谨、经验丰富的专家队伍,同时聘请了省内知名专家学者来我中心授课、交流。中心拥有几十套国内先进的宝石检测设备和常规鉴定仪器,拥有完整的教材、实习指导书和与之配套的600多件实习标本,这些珍贵的资源是我们一贯承诺优质教学的坚强后盾。现将有关考试的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文化基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2、专业基础:具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 (l)从事宝石鉴定工作或与宝石相关的岩矿鉴定工作3年以上者; (2)具有宝石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者; (3)已获国际有关机构颁发的宝石鉴定资格证书者。 上述各项需有工作单位或当地宝石协会的证明或由本人提供的证书复印件。 二、考试内容、科目和方法 1、考试内容见“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宝石鉴定师资格考试大纲”(2002版)。 2、考试分为鉴定理论考试和鉴定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参加考试人员需在理论考试科目和鉴定技能科目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方能获得证书。 3、鉴定理论考试采用闭卷考试方法,卷面包括是非题、填空题及选择题等,全部考试题须在25个小时内完成。计分采用百分制,以75分为及格。 4、鉴定技能考试采用开卷考试方法。参加考试人员可携带鉴定仪器,但不准带标本或比色石及任何参考资料。考试时,每个参加考试人员将从多套标本中随机抽考一套,每套标本内含20粒裸石或小雕件。考试时间为35小时。要求标本能正确定名并按考签规定的要求内容描述纪录。 三、考试命题、评分和资格认可 1、根据统一的考试大纲,由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命题(含标准答案)。 2、命题经审核密封后,签封为匿名卷进行考试。答卷由考试委员会组织人员分题阅卷评分,最后进行总评。 3、对考试及格者,经主考人审阅签字后,上报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经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审核批准后注册,并由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颁发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宝石鉴定师资格认可证书。 4、单科及格成绩可保留2年。 四、考前培训 根据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制定的统一考试大纲要求,各地有培训条件和能力的单位可按照不同基础制定课程内容: 1)珠宝玉石基础知识:珠宝玉石的基本概念、分类、命名规则、宝玉石地质基础、宝玉石物理性质、宝玉石矿床及资源分布; 2)珠宝玉石鉴定仪器:原理、测试方法、注意事项、仪器保养; 3)珠宝玉石各论:钻石及钻石分级、翡翠和软玉鉴定及评价、其他宝玉石的基本性质、品种、相似宝玉石区分、人工宝石、优化处理方法及鉴别、仪器鉴定手段、肉眼鉴定手段、产地产状简介; 4)珠宝玉石商贸:市场营销、消费心理、玉文化; 5)其他: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加工、珠宝玉石饰品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星光璀璨珠宝宝石专家很高兴回答您的提问!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华信整理转发]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共计58项。其中准入类34项,水平评价类24项)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教师资格 教育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2 注册消防工程师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3 法律职业资格 司法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4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 司法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7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8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9 注册建筑师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10 监理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11 房地产估价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12 造价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

13 注册城市规划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

14 建造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

注册冶金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

注册机械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

16 注册验船师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17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18 兽医资格 执业兽医 农业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

19 拍卖师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0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文化部 准入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

21 医生资格 医师 国家卫生计生委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22 护士执业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2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4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质检总局 准入类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

25 注册设备监理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26 注册计量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27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8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

29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30 执业药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3号)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31 专利代理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准入类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32 导游资格 国家旅游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33 注册测绘师 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34 航空人员资格 空勤人员、地面人员 中国民航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航空安全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5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36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37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38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发〔2006〕71号)

39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40 资产评估师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3号)

41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42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4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44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45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46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4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水利部 水平

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48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

49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

《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

50 税务师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

51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质检总局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52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

53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

54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银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

55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 证监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6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证监会 水平

评价类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57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国家文物局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

58 翻译专业资格 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

目前,在行业中最权威、最资深的宝石鉴定大师一般都持有英国宝石协会(FGA)、美国宝石学院(GIA)、德国宝石协会(FGG)、西班牙宝石研究所(IGE)、泰国亚洲珠宝学院(AG)等国际知名宝石机构颁发的证书,他们往往被业内外人士尊称为“国际宝石鉴定大师”。

英国宝石协会———FGA

主办机构:英国宝石协会(GemA)

FGA在国际上享有盛名。英国宝石协会(TheGemmologicalAssociationofGreatBritain),简称(GemA),始创于1908年,为非营利性组织。

英国宝石协会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宝石及钻石学科教育,拥有优秀的教育传统,并从1913年颁发第一个宝石学证书以来一直保持全球最高标准,它培养的宝石鉴定师在全世界都受到了同样普遍的尊敬。该协会在宝石学教育过程中提供良好的实践练习。无论是初学者还是从业者,英国宝石协会都可以提供合适的培训课程。该协会所有实践课程都以适当光线下的肉眼观察和10倍放大镜观察为基础。这两种方法是任何宝石鉴定的基础。

●考试介绍

英国宝石协会的资格证书可分为基础证书、宝石证书———可获得协会会员资格(FGA)、宝石钻石证书课程———可获得钻石会员资格(DGA)以及钻石实践证书。其中宝石证书FGA是我国最流行的珠宝鉴定师资格认证。

考卷由监考人填写评语后送交英国宝石协会教育部,由主考官评分。6月份考试将在8月底正式公布结果,1月份考试将在3月底正式公布结果。

只有英国宝石协会注册学生才能参加考试,并且必须将考试报名表寄往该协会教育部。该协会将主动向伦敦总部学生与函授学生寄出报名表,在联合教育中心学习的学生则需自行索取报名表。

●FGA———宝石证书

获得基础证书的学生可以学习宝石证书课程,并通过此项课程获得关于宝石成品及原石的更为详细的知识,以及更深层次的理解。此项课程大部分内容以宝石学的实际应用为基础,并包含如何鉴别宝石原石,以及识别天然宝石、处理后宝石以及合成宝石。

获得宝石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英国宝石协会会员资格(FGA),获得批准后,即可使用FGA头衔。FGA证书获得英国资格认证与课程管理局(UKQualificationsandCurriculumAuthority)认证。

●DGA———宝石钻石证书

学习由钻石形成到最终零售的所有知识,以及影响钻石外表及属性的因素。此项课程包括两个部分,理论学习与实践,当中实践部分为独立环节,如果完成即可获得钻石实践证书。

获得宝石钻石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钻石会员资格(DGA),获得批准后,即可使用DGA头衔。宝石钻石证书获得英国资格认证与课程管理局认证。

●FGA考试内容

宝石的本质,形成及出现;宝石的结构和属性;宝石的色泽与光学性质;用于宝石检测的光学属性;用于宝石检测的电磁波频谱;可见光谱及分光镜;非光学性质与检测技术;放大镜技术,内部及外部特性;宝石精加工;人造、合成与仿制宝石;加工后宝石与处理方法;无机宝石介绍;有机宝石介绍。考试时间

英国宝石协会每年1月份和6月份举行两次主要考试。2006年考试时间:宝石钻石证书考试2006年1月11日2006年6月7日宝石证书考试 2006年1月17日2006年6月13日注:仅为理论考试日期,实践考试日期由英国宝石协会决定。中国考试中心北京、广州、桂林、上海、武汉其中北京、上海考试中心同时为宝石钻石实践中心

美国GIA———宝石鉴定文凭(GG)

主办机构:美国宝石学院(GIA)

美国宝石学院(GIA)始建于1931年,现为全球最大的宝石研究和教育非营利机构,包括研究、教育、实验室以及设备制造公司。GIA通过发现、传授以及应用宝石学知识,以确保公众对宝石及珠宝的信任。

GIA的突破性研究已经持续了65年,其本身的教育、研究、实验和设备开发过程几乎就是珠宝工业成长的编年史。GIA建立了著名的4C钻石价值标准(颜色color、透明度clarity、切割cut及克拉重量caratweight),并提出了国际钻石评级标准。目前,GIA的D到Z颜色分级原则以及无瑕级(Flawless)到内含物级Inperfect的透明度评定准则实际上已经获得所有业界人士和买家的认同。

GIA的核心是宝石学教育,主要证书为宝石鉴定文凭(GraduateGemologist,GG)。此项文凭一直被业界视为最负盛名的学术资格认证,获得GG称号的从业者即可在全球范围内被视作珠宝行业高级专业人士。

GIA宝石鉴定文凭(GG)包括钻石鉴定文凭(GraduateDiamondsDiploma)和GIA有色宝石鉴定文凭(GraduateColoredStonesDiploma)。

●课程要点

4C标准对钻石价值的影响;使用相关设备对宝石进行评级和鉴别;宝石的精确鉴定;识别最新的宝石合成与加工技术;识别经过裂缝填充的钻石;理解净度评级和GIA报告并将其转化为客户的信任和商机;在完全公开的情况下销售加工后宝石、合成宝石及仿制宝石;销售流行宝石的产品知识要点,包括红宝石、蓝宝石和绿宝石;将产品特性转化为不可抗拒的卖点;钻石工业的运作机制以及钻石从开采到零售的过程;使用标准色系评定钻石等级;花式切磨钻石和镶嵌钻石;钻石类似石;等等。郑涛/编译

中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CGC)

主办机构:国家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英文缩写CGC),又称国家注册鉴定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珠宝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通过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用印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考试制度从1997年开始实施,第一批质检师于1997年10月29日诞生。截至目前,全国共有注册鉴定师797人。

国家对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每三年注册一次,其间质检师必须一直从事与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有关的工作,并接受一定课时的再教育,以确保其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质量检验技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报名条件

1、取得珠宝玉石(含地质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5年;或非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7年。2、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或非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3、取得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或非本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 3年。4、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半年;或取得非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5、受聘担任珠宝玉石(含地质类)专业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6、取得国外有较大影响的珠宝玉石检验的鉴定考试合格证书。

●考试科目

《宝石学基础理论及有关法律法规》、《宝石学专业知识》、《宝石鉴定》、《钻石鉴定与分级》。其中,前两门科目为理论考试,闭卷笔试;后两门科目为实践考试,需要考生使用仪器实际操作。 ●考试时间

考试每两年一次,一般在7月初进行。单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 珠宝鉴定师 珠宝鉴定师:Jewelry appraisal(英译)  珠宝鉴定师-职位描述:

  珠宝鉴定师是根据宝石的重量、颜色、透明度和切割状标准,从事珠宝划分级别和检测真伪工作,并出具鉴定证书的专业人才。

  珠宝鉴定师-珠宝鉴定资格证书

  

我给你介绍一下GAC珠宝鉴定师怎么考。

GAC是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的珠宝鉴定师。

GAC证书考试每年定期举行,全国统一时间开考,具体时间以中宝协官网发布的考试通知为准。

1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GAC宝石鉴定师证书考试:

(1)具有宝石学、矿物学、岩石学等与珠宝相关专业的大专(高职)及以上或同等学历者。

(2)具有大专(高职)及以上或同等学历,从事珠宝行业相关工作3年以上者。

(3)具有大专(高职)及以上或同等学历,经过宝石学专业系统培训者。

(4)获得GAC宝石鉴定师基础证书者。

2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GAC宝石鉴定师基础证书考试:

(1)具有珠宝相关专业的中专(中职)及以上或同等学历者。

(2)具有中专(中职)及以上或同等学历,从事珠宝行业相关工作3年以上者。

(3)具有中专(中职)及以上或同等学历,经过宝石学专业系统培训者。

以上来自“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GAC)宝石鉴定师证书考试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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