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网络侵权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管辖

商标网络侵权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第1张

1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高院

11(2016)347号、347号、347号、347号、347号、347号、347号、347号、347号、347号、347号、347号、347号、347号、347号、347号、347号、347号、347号、347号、347号、347号、2016号、34号(2018)(2018)127号7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4日等)

1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438号73 10 18——网店销售。

13(2018)130号73号人民管辖端上海201805153354网站推广

14(2016)193号,胡敏辖区193号,2016年10月网站推广。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1 (2015)京监名字第1742号,2015年11月11日

22(2016)68号7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20160418——在官网公示

百度提出,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首先适用《商标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六条,而不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广东高院

31(2015)粤质发李玟终字第802号2015年11月17日

4其他高等法院

41浙江省高院,(2015)浙法终字第173号,201509153354网络推广

可见,浙江高院的观点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致,而与上海知识产权、上海高院、北京知识产权、北京高院、广东高院的观点不一致。

豪厄尔公司作为“农场管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主张农场管家公司未经其许可,以“北京农场管家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对企业及相关产品进行宣传,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豪威尔公司提供公证证据证明,农场管家公司在互联网上使用“农场管家”字样宣传“创新农业供应链互联网服务平台”。

可见江苏高院和浙江高院是完全对立的。

4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审终字第74号2018年7月13日

可见重庆高院和江苏高院的意见是一致的。

44山东省高院法(2016)609号2016年11月25日

山东星火职业培训学院诉东莞星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广告及其他宣传资料中使用“星火教育”字样,突出山东星火职业培训学院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和核准使用的第四十一类“教育”,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推广,侵犯了山东星火职业培训学院的注册商标权。

可见山东高院、重庆高院、江苏高院的意见是一致的。

45河南省高院,(2017)豫民终字第880号2017年9月19日

马起诉周大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金店(深圳)有限公司以马的“傲系列”商标推出品牌钻戒和吊坠,并在周大福网站上使用该商标文字进行宣传。

可见河南省高院和浙江高院的观点是一致的。

47福建省高级法院,(2018)敏敏法审字第66号20180413354网上销售。

可见,福建高院的观点与河南高院、浙江高院的观点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认为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可以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5条的分为两派:

适用:上海知识产权、上海高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院、广东高院、江苏高院、四川高院、山东高院、重庆高院。

不适用:广州知识产权法、浙江高院、河南高院、福建高院。

5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案例编号:(2017)最高人民法审字第29号,判决日期:20171121——网络推广销售。

52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网络销售不属于信息网络权纠纷,不属于原告住所地管辖。

(统计表)

6结论。

61 《商标纠纷解释》是优先于《民诉法解释》的特别法吗?

63总结一下。

相关问答:

  八年抗争 厦门“万杰隆”赢回品牌

  厦门网 wwwxmnncn 日期:2008-07-08

  ■两商标虽仅一字之差,但图案等“显著性”不同,所以万杰隆赢得官司。

  ■厦门本土品牌“万杰隆”已在全国开设近千家专卖店。(资料)

  “万杰隆”终于可以扬眉吐气地使用现有商标了,而这一结果,“万杰隆”当家人——许木杰董事长等了足足8年。据了解,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万杰隆”集团的诉求,撤消了商标评审委的裁定和一审判决,由此,“万杰隆”赢得商标之争的胜利。

  “万杰”VS“万杰隆”

  1998年,许木杰创建了“万杰隆”服装品牌,并于当年6月1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1999年9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婴儿服装、游泳衣、鞋、帽、袜子、领带、腰带等。

  “当时就想做自主品牌并把它做大。”许木杰说,创建“万杰隆”时他是抱着一种做番事业的心态,而此前的1996年,他被评为厦门“首届十佳外来务工青年”,因此创业也有回报社会的目的。

  然而,2000年4月6日,一家远在山东、名为“万杰集团”的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争议,要求撤销“万杰隆wanjielong及图形”的商标注册申请,理由是其与注册在先的“万杰及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当时的许木杰面临两种选择,即要么应诉,要么放弃。“放弃就意味着企业要么重新选择商标,要么就将被局限在加工领域。”许木杰表示,商标争议的风声一传出,当时就有一些品牌找上门来,商洽加工事宜,然而他最终还是决定“不抛弃、不放弃”,选择了应诉。

  抗争7年仍输

  时间一年一年过。2002年,“万杰隆”商标被认定为“厦门市著名商标”;2004年,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此间,中国乒乓球队主教练刘国梁还受聘担任“万杰隆品牌形象大使”;2005年,“万杰隆”在全国各地开设品牌专营专卖店1000余家;2007年,“万杰隆”品牌已在中国市场上驰名。

  然而,“万杰”与“万杰隆”的商标争议在此期间并没有中断。终于,去年4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第1047号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万杰隆”与“万杰”仅一字之差,且都使用于“服装”等商品上,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对“万杰隆WanJieLong”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1047号裁定”出台后,“万杰隆”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的裁定,维持“万杰隆”商标有效。然而,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支持了商标评审委的裁定,“万杰隆”又一次输了。

  2008年峰回路转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万杰隆”人很是无奈,心有不甘。得知“万杰隆”败诉的消息后,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总商会、厦门市纺织服装同业商会、厦门市财富商标事务所等部门和机构纷纷伸出援手,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和厦门市全国人大代表也表示关注。

  有了支持,“万杰隆”又一次上诉,这一回是告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本案。

  许木杰说,现在评价商标是否侵权,除了进行“整体比对”外,司法界已更倾向于对商标“显著性”的重视,“万杰隆”此次上诉便在商标的“显著性”上做足文章。其间,厦门市全国人大代表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写了关于“万杰隆”公司的情况说明,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也对“万杰隆”近些年来对中国乒乓球事业的关心和支持进行了说明。这些材料对说明“万杰隆”商标的显著性起到了很大作用。

  终于,2008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万杰隆集团胜诉,“万杰隆”抗争8年之久的商标争议案终于尘埃落地。

  回忆8年抗争路,许木杰感慨地说,如果当年不应诉,就没有现在“万杰隆”品牌;如果在诉讼过程中灰心,不对“万杰隆”品牌进行宣传、推动和有效经营,即使今天赢了官司,也没有什么大意义。

  “所以,‘万杰隆’今天不单是赢了官司,更重要的是赢了品牌,赢了市场和未来。”许木杰表示。

  记者 陈毅彬

品牌重要吗?很多人都会说很重要。但是要说起商标,大部分人却说不出所以然来……若要用一句话来概括品牌和商标之间的关系:品牌若是企业的灵魂,商标则是企业灵魂附着的肉体。

一、 为什么要注册商标,商标真的那么重要吗?

在现代市场营销中,人们往往把商标比作“商品的脸”、“无声的推销员”、“顾客的向导”、“企业声誉的象征”。所以在产品上市的前期,除了产品、渠道、媒体推广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之外,我们应该全面的思考下,我们的商标准备好了吗?

1 第一时间提交注册商标申请,避免被抢注。

很多企业在推广产品或者服务的前期,都会做一些传播中的预热,达到扩大知名度的目的,而在这个时候,如果我们的商标还没注册,就有可能陷入商标被抢注的纠纷。

案例 一:阿里巴巴“菜鸟”物流商标险被抢注

阿里巴巴集团前CEO马云于2013年5月联合多家企业共同创办了中国智能物流骨干网(CSN)项目,并将项目命名为“菜鸟”物流。消息一经公布,一家注册地在香港的公司便于2013年5月29日向商标局提交了一份第39类(物流)的“菜鸟”商标申请。笔者不禁感叹其商标敏感度之高,抢注时间之快。但是马云已经提前一步,在信息发布会之前的2013年5月23日就向商标局提交了此商标申请,躲过了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点评: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应该做好产品上市前的商标保密并在产品上市前做好商标申请工作,避免因商标被抢注而带来的侵权风险。

2 商标申请前做好授权前景评估,避免在线相同商标或者在线近似商标

案例二:“西柚”变“美柚” 企业为商标侵权付出惨重代价

   手机应用软件“西柚经期助手”,在2013年4月正式上线,据其当年9月发布的数据,其用户总量已达1000万,日活跃用户超100万,用户量预计有望在年底突破2000万。

但遗憾的是,该公司APP软件并未申请第9类(软件)的“西柚”商标,该商标早已在2012年3月14日被另一家公司注册。由于涉嫌商标侵权,“西柚”软件被多家软件下载平台下架,对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企业最终不得不将产品名称升级为“美柚”。为了避免此类侵权情况的发生,可以通过查询在先权利情况,确认商标是否已经被他人注册。如果相同商标已被他人注册,企业应尽快考虑策划新品牌,以避免产品上市后被诉侵权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点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推广产品前,请做好两个排查工作:其一,确认是否存在在先相同商标?其二,确认是否存在在先近似商标?通过查询在先权利情况,排除了在先相同权利冲突之后,企业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在先近似商标。如有存在,商标是否能够授权。

3商标注册之后,如何维护商标权益?

商标注册之后,企业即享有了商标专用权。此时很多企业便放松了警惕,事情是否真如企业所想,其实不然。商标注册后仍然存在着一定风险。企业可能因此再度陷入商标侵权的泥潭之中。

1)面对商品分类表的变化,是否及时补充新的商标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为商品分类表)是商标申请、商品选择、近似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现行的是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分类表。尼斯分类表每五年会有一次重大修订,每年会有一些小的修订。因此,面对不断变化的分类表,企业应及时关注其变化,避免因分类表变化而带来的商标侵权风险。陌陌科技公司正值IPO之际,不想竟被另一家公司提起诉讼,被诉侵犯其“陌陌”商标专用权。陌陌科技公司第9类(软件)“陌陌”商标申请于2011年9月8日,2012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为什么商标已经注册,还是被诉了侵权?被诉方第45类(交友服务)“陌陌”商标申请日为2012年8月6日,2014年1月7日核准注册。被诉方核准注册的服务为“交友服务等”。“交友服务”与“陌陌”软件提供的服务相近,因而被诉。

从“陌陌”被诉一案来看,我们除了要注意及时关注分类表变化,补充注册外,还提示了企业应该做好商标监测工作。如果陌陌科技公司及时在商标公告期监测到了第45类(交友服务)“陌陌”的公告,并及时提起异议申请,则可以避免可能出现的被动局面。

随着知识产权产权相关法律的完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维权应该纳入公司的发展战略中,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商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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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在我就没听过有什么万足金的,国家规定的珠宝定义名词里也没有万足金这种名称。所以你被忽悠了,

还有正确的黄金标志是:AU999 这种才是正确的,而不会加个什么>。这种符号的

外加379元一克是符合市场价格的,我想这点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的。

未经你们许可,他人在产品宣传中使用框中框纱窗,能引起混淆的,同样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他人产品的技术方案和你们的专利权利说明书描述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他人侵犯你们的专利权。可以委托各地律师调查维权,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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