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按:我代理的#首例祖坟文物归属案#申请行政检察监督,2016年9月2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法律确立了基本社会秩序,社会秩序的维护依靠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的实施需要正确适用法律,法律所建立的社会秩序只有正确适用法律才能使社会秩序平衡、健康,任何对法律的错误适用都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作为法律人,我们有责任使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好社会秩序。
这个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它的意义在于祖坟随葬文物国家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的界限,它涉及到对文物保护法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姜杰律师认为,对于墓葬埋藏文物,文物法第五条规定的“遗存”是指1840年以前入土的无主坟墓中文物(历史名人除外,法律有特别规定)。
案件背景资料回顾
案发·祖坟文物收归国家所有
2011年4月4日夜,张某等6人盗窃了郑丕显、郑丕杰曾祖父郑汝麒的的坟墓,**随葬文物32件,罪犯被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公安局寻访队员当场抓获。2011年8月24日张某等6人被宝丰县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1年零6个月以下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宝丰县公安局依据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认为该案随葬品属于文物,将随葬品移交宝丰县文物局。郑丕显、郑丕杰经多方申诉、信访讨要祖先坟墓陪葬品(文物)无果。
起诉·两审败诉
2012年8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宝丰县公安局、文物局归还祖先坟墓文物。
2014年4月4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宝行初字第312号行政判决,驳回郑丕显、郑丕杰的诉讼请求。
2014年4月12日,郑丕显、郑丕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4年6月26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平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媒体报道
法院判决祖坟文物归国有,经媒体报道后,大多数网民对判决不解,认为判决不公正。媒体也请了一些法律专家,解读该案,专家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肯定了判决,于是大多数媒体导向于判决公正,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但相关评论形成对立的两种意见。
2014年7月10日,姜杰律师发微博称“这个判决值得商榷”。2014年7月15日姜杰律师再发微博“案件已有解,基本可以有理有据推翻原判决”。
2014年8月5日,姜杰律师发表署名文章 《法院支持祖坟陪葬品文物归国有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详见《谁是盗墓者?——祖坟陪葬品文物归属案评论》 )
申诉·抗诉
2014年8月,案件当事人郑丕显、郑丕杰委托姜杰律师代理申诉。
2014年8月27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4年12月19日,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详见《祖坟随葬文物到底该归谁 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再起争执》又名《法官的智商比专家的逻辑强!》)。
2014年12月21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详见《古墓疑云——错位的法律》)。
姜杰律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代理词《文物法第五条规定的遗存文物是指1840年以前入土的无主文物》及补充代理词《祖坟文物争议案——莫让法律再为错误判决背黑锅!》
2015年11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对此裁定姜杰律师发表了评论文章《法院不依法依“趋势”裁判是理屈词穷的表现!》)。《从民诉法与行诉法比较看行政案件再审途径》
2016年6月6日,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递交《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
2016年9月28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在审查期间,因郑丕杰在2015年11月病逝,检察院要求变更了诉讼人及诉讼委托书、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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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归国家,一切埋藏于地下的矿产资源文物归国家,当然还有你家祖坟里的先人,虽然1楼说归甲,但是甲的土地属于国家,不信,你举报一下试试,就说挖出好多文物,公安教你做人,心态不平就报警,立竿见影
可以戴,如果不能带的话那盗墓人千辛万苦挖它做什么,挖不来不能卖他亏死了。但是建议选经过别人盘玩的东西,不要选生坑的。
所谓生坑,简单说就是保持了它刚从墓里出来时的状态,没有经过人的手和身体的长期接触,没怎么“接人气儿”,这样的东西会保留最原始的品相,有一类人专玩生坑,不喜欢被无数人盘过的东西。所以开古玩店的人如果收到一件生坑,自己绝不会去盘它,也是为了有个好卖相。
但是如果自己带的话,除非是阳气很足的男子(女子别指望自己能盘玉),一定要选被盘好的熟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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