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商家应该讲差额的钱开具发票给消费者,商家不愿意开可以不参加以旧换新或者投诉给税务局等维护消费者的权利财税字(1996)74号文明确: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只有金银的以旧换新业务才可以按照差额确认收入,按照新黄金的销售扣除回购的旧货价格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1、开的票肯定是你的差额的数值
2、一般的店家会将你的旧料的克数和新饰品的克数分别列出,多出来的克数按市场价算,另外你的旧料有折旧费,一般是15-20左右/g的费用,最后算出你需要补缴的钱,就是他开的票的额度
设备以旧换新,如何开具新设备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因此,发生以旧换新业务的应该按照上述规定确定销售收入旧设备换新设备按差价开发票不可行需要按照新设备的销售额开具发票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新商品时,如果能把同类旧商品交给商店,就能折扣一定的价款,旧商品起着折价券的作用;如果消赞者不能提交旧商品,新商品就只能以原价售出一般货物: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回收的旧商品作为购进处理购进的如果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反之则不能抵扣换出的货物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记入营业收入
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的消费税也是这样确定销售额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发票数量如何开,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具体的会计处理和操作步骤上文已经为你一一例举了,我们在做账的时候最好仔细一点,小编提醒大家最好是理解记忆,这样才会记得更牢,如果您想知道更详细的会计内容,敬请关注本网站的资讯更新
ZI XUN RE XIAN
您好,目前以旧换新十分流行,涉及的商品有自行车、手表、家用电器、家具、住房、黄金珠宝首饰、高压锅,热水器、煤气灶等,甚至西服、羊毛衫、旅游鞋、炒菜锅等,都可以以旧换新。我知道这是一种促销的方式,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新商品时,把同类旧商品交给商店,就能折扣一定的价款。但这种销售商品的方式所得的收入在计税时如何处理呢?
专业解答
的确,以旧换新现在非常盛行,老百姓也得到了价格上的优惠。对于使用以旧换新促销的厂家或商家来说,回收来的旧商品通常没有多大经济价值;以旧换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消除旧商品形成的销售障碍,免得消费者因为舍不得丢弃尚可使用的旧商品,而不买新商品。关于以旧换新的计税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的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取的款项不含增值税计算消费税,即 应交消费税=以旧换新补的差价/(1+17%)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第七条“计税依据”第四项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扩展资料关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发文进行明确。
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财税字[1996]74号《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从以上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旧换新业务仍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浙江税务局-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你好,虽然这个帖子比较旧了,估计回答对你的意义不大,但是希望能为后来者提供一点帮助。我本身在考CPA之前是完全不懂税法的。但是复习以后发现CPA的题目基本都没有解释只有答案,对于我们这样的人来说实在太不人道了。嗤嗤。。。
1、以旧换新销售分两种情况
(1)普通货物按新货同期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依旧换新,以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也就是差额。
2、下面解释第二问。先列出本题的其他条件:
(1)甲企业销售给乙商场一批电视机,不含税销售额为70万元,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货物已经发出,托收手续已经办妥,但尚未给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支付销货运费4万元并取得运输发票。
(2)因乙商场2008年12月份从甲企业购进一批电视机的货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尚未支付,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月乙商场以一批金银首饰抵偿此笔债务并由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商场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8万元,若按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10万元;若按同类商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11万元。
(3)甲企业本月依据乙商场上年销售电视机的销售额按1%的比例返还现金585万元,甲企业未开具红字发票。乙商场收到返还的现金后,向甲企业开具了普通发票。
(4)甲企业购进一台气缸容量为24升的小汽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5)甲企业本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额18万元、增值税306万元。
(6)因甲企业莞里不善,从乙商场取得的金银首饰被盗40%。
(7)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053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585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351万元,乙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4万元。
(8)乙商场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取得含税销售额226万元,销售家用电器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
(9)乙商场采购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合计为35万元。
下面一项项解释:
(1)因为”尚未给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这部分进项税不算在3月份当期。
(2)这部分其实是一个以物易物的交易。相当于包含了两部分,一是甲卖给乙电视机,而是乙卖给甲金银。第一部分因为”尚未支付“,所以暂不抵扣进项。第二部分属于乙的销项。销项税额为17万元。
(3)此处是平销返利行为的计算。平销返利行为不是进行进项转出处理,而是直接冲减进项税。此处冲减进项税585÷(1+17%)×17%(这也就是楼主在问题中疑惑的为什么金银又全额计算,其实这个585不是金银,而是平销返利冲减进项。)
(4)(5)(6)与乙无关。
(7)乙商场的金银销售额分两部分,直接销售新货是1053-585=468;依旧换新是234。合计(含税)702。销项税额是702÷(1+17%)×17%=102
(8)粮食植物油鲜奶的销项税额是226÷(1+13%)×13%;家用电器的销项税额是585(1+17%)×17%。
(9)进项税35万元。
所以总的归纳起来是进项是(9),冲减进项是(3);销项是(2)(7)(8),得出答案:
[17+702÷(1+17%)×17%+226÷(1+13%)×13%+585(1+17%)×17%]-[35-585÷(1+17%)×17%]
您的题目中估计是少了(9)所以少了35。我的真题书中是以上的这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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