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其目的是证明合同的成立,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一般情况下,押金是不退的。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予以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交纳定金后是可以退还的。
一般情况有两种退还的可能:
第一,收取定金一方违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由收取定金一方返还收取的定金。
定金与订金区别: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一般原则是订金可以退,定金不能退,但定金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返还,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规定了几种定金:
1、立约定金:《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解约定金: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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