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三包法律规定

产品三包法律规定,第1张

《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上述规定适用于一般产品质量的三包规定。

针对不同的产品,国家还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如自行车、电视机、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农业机械产品、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微型计算机等。

“三包”规定,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三包,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理的时间;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对于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黄金饰品国家的三包规定暂无,主要是以下规定和商家的承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

购买黄金饰品不是定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国家规定不能退货的只是针对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黄金铂金饰品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是不可以退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可以和柜台协商换货,补差价具体的法规您可以看一下 消费者权益

珠宝首饰三包退货规定

是的国家在无理由退换货范围内有明确规定除非商家在售前有答应消费者不满意款式可以换不过一般情况下也就是最多换,不可以退货的!!

不可以退货 只能回收 一般按黄金现货价低一点点回收的

珠宝类产品售出一般没有质量问题基本都不能退的你可以和商场协调一下看是否可以换其它产品

国家黄金三包规定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对于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15天包是有条件的

银饰品“三包”法:

一、银饰品“三包”期限

有成色标定的银饰品包括::Ag999,Ag990,Ag925等。银饰品三包期为一年,三包有效期从开具发票之日起开始计算。3克以下工艺链和银制品表面涂层等期限为半年。

二、“三包”内容

1、银饰品出现下列质量问题的,销售者承担退货、换货、修理责任:

(1)外观有明显沙眼、暗缝或断裂缝;

(2)因结构缺陷而影响正常使用;

(3)表面有漏镀、挂溃、搓刮痕、锤痕影响外观;

(4)手镯类装配失灵、结构不牢固影响使用。

2、自销售之日起7日内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15日内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另外,因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免费换货。

扩展资料:

未列入“三包目录”的商品的“三包”

对于尚未列入国家《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应区别以下四种情形对待:

1、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营者售出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根据《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不合格商品的定义,请见前面“不合格产品”条目的解释。依法经有关行政部认定,是指不合格产品的认定须经国家法定质量检验机构作出。

3、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实行“三包”的,应当按约定履行。上述的经营者既包括经销商,也包括生产商;约定的方式既包括书而合同(协议)中的约定,也包括口头合同(协议)中的约定,还包括经营者以各种明示方式作出的单方允诺,如生产商附在商品包装内的保修中、经销商在宣传广告、店堂告示中做出的单方允诺等等:

4、按照行业规定或商业惯例的退换:例如,消费者因所购服装的规格、花色、尺寸不合适要求退换的,只要不脏、不残、不影响销售.经营者应予退换。

应当着重指出的是,《消法》规定:对于实行“三包”的商品在保修期内经过两次修理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对于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等其它合理费用。

特价商品的“三包”

特价商品一般是指“优惠”、“削价”等低于原价出售的商品。因降价的原因和动机不同,其应承担的三包责任也不一样。“优惠商品”、“削价商品”均是经营者的价格促销手段:降价的原因与产品应具备的质量、功能无关,所以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应承担的”三包”义务。也就是说优惠、削价商品的三包责任与正常价格的商品一样;对于假借“优惠价”之名,推销 假冒伪劣商品的,则属于欺诈行为,应承担加倍赔偿等其他法律责任。

处理商品的三包

“处理商品”,如果是因商品存在某些缺陷但仍有使用价值,并在销售时已向消费者声明的,经营者可不予退换;如果是因为搬迁、换季而降价处理,其性质与前述削价商品同,经营者同样不能免除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邮购商品的“三包”和索赔

邮购商品的三包和索赔可以依据《消法》第四十六条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消法》的这条法规包括了两层含义:

第一,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购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这是必须遵守的原则。所谓约定是指经营者在广告中或答复消费者的电话、书信询问中承诺的条件,一般包括商品的型号、规格、质量、等级、数量、颜色、用途、性能、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交货期限等等。经营者违反该项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还要承担因违约而使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合理费用”的内容,《消法》中未作具体规定。一般应包括消费者未按时收到商品,或者收到了与约定条件不相符的商品的情况下,要求经营者履行约定或退款过程中必须支付的邮电费、交通费、维修费等等。

参考资料:

-三包政策

国家三包指的是商品售出以后,再一定的期限内商品出现损坏或者任何质量问题,商家都要对消费者实行三包政策,三包政策包修、包换、包退,消费者有权利在三包期间,商品损坏的时候要求商家免费修理或者换新的服务!

制定部分商品三包责任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制度;

二是,为了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加强国家对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履行三包义务和承担责任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国家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三包政策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所谓“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对商品或服务实行“三包”,是经营者对商品(服务)承担质量保证的一种方法。其意义有二:一是促进经营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二是有助于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三包的基本内容是: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商品(服务)在一定期限内若发生质量问题,便有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如果经营者不履行此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包的期限分别有7日、15日、30日、90日、5年的规定。三包的期限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值得注意的是,三包政策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三包政策不可以无理由退货,因为三包政策的定义如下: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若发生质量问题,便有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但是不包括无理由退货,因此无理由退货不涵盖在三包政策的范畴内。

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没有明确规定珠宝的退换问题,一旦发生问题,需要去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如果是产品问题的话,可以退换;人为问题的话,无法进行退换,只能参照店内的“三包法”执行。在法律规定中没有区别“贵重物品”和“一般物品”,只要是商品,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购买的珠宝饰品,要想退货和赔偿,必须留好当日交费的小票和有本人姓名签字的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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